APEC假期休到一半,“微信電話本”火了——只要兩個綁定了微信賬號的手機號碼分別開通了“微信電話本”服務,兩部手機之間便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騰訊提供的實時語音通話,整個過程不產生通話費,僅由運營商收取流量費。
這東西甫一亮相便紅透了通信互聯網行業人士的朋友圈。有人大驚小怪,覺得為運營商提供最豐厚利潤的話音業務也走進了免費的OTT時代,寒冬已至的運營商終于等來了“最后一根稻草”。有人淡然處之,覺得該來的總會來,運營商應當主動擁抱,借機培養用戶新的使用習慣助推流量收入替代語音。也有人發出疑問:“這玩意算VoIP么?合法么?騰訊是不是捅了馬蜂窩?”問的人一頭霧水不得要領,答的人含糊其辭吞吞吐吐,“灰色地帶”一時成為最熱的關鍵詞。
我一向認為技術發展和業務創新的腳步不會因為政策的限制而長期遲滯,創新和合規應當是電信互聯網業務監管的靈魂,具體的監管政策不應使兩大價值產生沖突。要想在VoIP監管中落實兩大價值,就必須對現有法規政策和業務發展脈絡進行梳理,回答是否合規以及該“叫停”還是“修規”的問題,以期正本清源。
往遠一點兒說,這對整個互聯網業務的監管都有意義。正因如此,我雖然在技術上是外行,也只得在監管政策分析上勉力為之。
一、“微信電話本”是VoIP么?
用通俗的話講,所謂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就是把語音編譯成數據包利用IP網絡傳送再還原為語音從而實現通話。
在現行有效的2003年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以下簡稱“2003年版目錄”)中,提到了最廣義的IP電話概念,即:“IP電話業務泛指利用IP網絡協議,通過IP網絡提供或通過電話網絡和IP網絡共同提供的電話業務。”這個概念應當等同于VoIP。
“微信電話本”是通過互聯網實現語音通話的。目前,搭建互聯網的最基本協議是TCP/IP協議,包括網絡層的IP協議和傳輸層的TCP協議,因此互聯網屬于IP網絡。“微信電話本”通過互聯網實現語音通話,其實就是通過IP網絡實現語音通話,屬于VoIP當無異議。
二、VoIP分幾類?誰干什么會違規?
在IP網絡上實現通話的終端主要包括兩種——PC(電腦)和Phone(電話),相應的VoIP根據參與的終端不同可以分為Phone-Phone、PC-Phone、PC-PC三種形式。關于三種形式的區別,技術專家可以講的天花亂墜,什么IP網電話網、分組域電路域,弄得聽眾云里霧里。在我這個技術上的門外漢看來,最直觀的區分就是是不是落實到了具體的電話號碼,Phone是指向具體的電話號碼的。
搞清楚VoIP的分類,對于了解哪類業務能由誰做、誰做什么業務會違規非常重要。
2003年版目錄在對IP電話做了最寬泛的定義之后,緊接著又進行了限縮,強調“IP電話業務在此特指由電話網絡和IP網絡共同提供的Phone-Phone以及PC-Phone的電話業務,其業務范圍包括國內長途IP電話業務和國際長途IP電話業務。”
可見,根據2003年版目錄,Phone-Phone和PC-Phone的VoIP屬于基礎電信業務,只有獲得業務經營許可的基礎電信運營商才可以做。
但許可的業務范圍僅包括國際國內的長途IP電話業務,那么基礎運營商能不能做Phone-Phone和PC-Phone的本地網VoIP呢?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基礎運營商同時還具有本地電話業務和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的牌照,本地網VoIP的所有業務流程都跳不出這兩項牌照的范圍。
還必須注意,2003年版目錄中的IP電話業務列在固定通信業務的項下,事實上IP電話業務早已在移動通信上實現。這是《電信業務分類目錄》跟不上技術、業務發展所致。但同理,因為移動通信運營商都擁有移動通信和因特網數據傳送業務的牌照,可以從事移動網的IP電話業務。
既然Phone-Phone和PC-Phone的VoIP屬于基礎電信業務,沒有基礎業務牌照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顯然不能從事。為此,原信產部電信管理局還在2005年7月18日下發過專門的通知(電函(2005)413號),叫停違規開展的PC-Phone的VoIP業務。這也是skepy在中國無法撥打電話的原因。
剩下的就是PC-PC的VoIP了,QQ、飛信等即時通信軟件中的實時語音通話功能其實就是這類VoIP。我國對電信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但2003年版目錄并沒有對PC-PC的VoIP業務形態進行規定,因此也無法發放專門針對PC-PC的VoIP的經營許可。
實踐中,大家普遍把它歸入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信息服務業務”項下的“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認為只要取得了這一資質(即通常所說的ICP證)就可以從事這類業務。但“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的定義是相當籠統的,并沒有對VoIP明顯業務特征的描述。
稍微扯遠一點兒,事實上除了電子商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電子郵件服務(存儲轉發類業務)之外,大部分互聯網業務在2003年版《電信業務分類》都沒有體現,只能通過借道“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這個口袋來獲得合法性。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的具體形態,只區分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在實踐中表現為要求獲得ICP證或僅進行備案,同時要求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特定行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應依法經過事前審核。
工信部曾經在2013年公布了新版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征求意見稿)(簡稱“2013年版目錄”),向公眾征求意見。信息服務業務不再區分賴以實現的網絡是固定網、移動網還是互聯網,同時列舉了五類典型的信息服務業務,包括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其中明確“信息即時交互服務還可提供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的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
但必須強調的是,2013年版目錄征求意見之后一直沒有正式發布,因此現行有效的目錄依然是2003年版。
三、“微信電話本”屬于合規的VoIP么?
“微信電話本”誕生才幾天,這個問題新鮮熱辣也莫衷一是。支持者認為,它屬于PC-PC的VoIP,騰訊有ICP證,可以做,而且之前的QQ語音也都做過,監管部門沒說違法。質疑者認為,它可以讓Phone-Phone之間、PC-Phone之間實現VoIP,屬于基礎業務,騰訊沒有相應的基礎業務經營許可,不能做,甚至PC-PC的VoIP也沒有監管部門正面確認過合法性,只是沒叫停。
我認為,至少在2003年版目錄的視野下觀察,這個“擦邊球”疑似越界了,因為它實現了VoIP和電話號碼的關聯,很難再將其定性為PC-PC的VoIP。
這種尷尬同樣是技術進步和業務發展帶來的,根子是智能手機的出現。2003年版目錄和以前所有的VoIP監管規則的落腳點都是PC和Phone的區分,但在智能手機時代這種區分變得越來越艱難。一部智能手機首先是一部電話,可以實現電信網上的通信功能,其身份標識是電話號碼這個電信網上的唯一碼號;其次它還是一部便攜的PC,擁有操作系統、可以安裝各種應用程序、能夠在互聯網上遨游。
智能手機的雙重屬性導致我們不容易區分利用在其上安裝的應用程序實現的兩部智能終端之間的語音通話,是PC-PC的、PC-Phone的,還是Phone-Phone的。
一種看法是將所有智能手機之間的VoIP都看成Phone-Phone的,這顯然有些簡單粗暴,也無法解釋同樣的應用程序、同樣的業務流程,為啥在不同的智能終端(PC、Phone或者Pad)上運行定性就不一樣。
但“不易區分”畢竟不是“不能區分”。我傾向于將Phone的認定標準界定為“是否與電話號碼相關聯”。因為智能手機區別于其它智能終端的關鍵在于其具有電信網上的通信功能,其唯一標識便是電信碼號,也就是電話號碼。
“微信電話本”與QQ語音等其它VoIP程序不同的,便在于實現了“和手機號碼的關聯”。
用戶注冊“微信電話本”服務,需要輸入真實的手機號碼并通過短信接收驗證碼進行校驗;程序將用戶手機通訊錄中已經開通該服務的電話號碼標注出來,供用戶實現“免費通話”。
在程序中,VoIP可以和電信網上的普通電話實現無縫切換。對沒有開通這項服務的電話號碼,機主還可以通過短信、微信兩種方式邀請開通。
“微信電話本”是一個獨立的APP,只是名稱上用了“微信”二字。VoIP可以在非微信好友之間進行,甚至在卸載微信應用后依然可以實現,只要對方的電話號碼已經開通了這項服務。
從業務流程觀察,“微信電話本”是兩個電話號碼之間的VoIP,打通了互聯網和電信網,只是技術上的實現手段是電話號碼和微信賬號的綁定,而非將語音數據包切回電路域,事實上4G時代的電信網上也已經不存在電路域了。在界定電信業務時技術實現手段的不同,不應當掩蓋功能上的同質性。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對實現相同功能的業務實現相同的監管,從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也才能保障監管效果的實現。
綜上,“微信電話本”業務至少在功能屬性上具備了Phone-Phone、PC-Phone的特征,從2003年版目錄上看屬于基礎業務,騰訊在沒有基礎業務牌照的情況下開通存在越界之嫌。
四、按照2013年版目錄,該怎么看呢?
首先要強調,2013年版目錄還正式頒布,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們甚至不能排除將來頒布的版本和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會有或大或小的差別。因此,即便是從2013年版目錄看“微信電話本”業務是合規的,也不能影響上面得出的它涉嫌越界的結論。
2013版目錄對與VoIP有關的規定做了如下調整:首先,在基礎業務中,刪除了泛指的“IP電話”定義以避免混淆,并將其升級與固定通信業務、蜂窩移動通信業務并列;其次,明確將“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的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列為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信息服務業務”中的“信息即時交互服務”;第三,適應智能終端普及,通篇不再強調PC、Pad、Phone等業務實現的具體終端區別,淡化終端類型。
從2013年版目錄出發,“微信電話本”業務只是提供端到端(不再區分是啥終端)的互聯網雙向實時話音業務,當屬于增值電信業務,只要獲得相應增值業務經營許可便能從事。
五、幾句多余的話
東拉西扯寫了那么多,最后的結論是近乎荒誕的。按照現行有效的2003年版目錄,“微信電話本”業務存在越界之嫌,但根子并不在于這項業務本身,而在于2003年版目錄十年不變已經嚴重落后于技術和業務發展,特別是落后于智能機興起后區分PC和Phone已無實際意義的現實。不是業務不合規,而是“規”落后了,這顯然令人尷尬。
用個不那么貼切的比喻,國家在宏觀上確定了“單獨可生二孩”的政策,但具體實現還要靠各省根據實際出臺細則,在細則生效之前“單獨”父母硬要生二娃依然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這個角度講,“微信電話本”就是一個太急著出生的早產兒,如果等到2013年版目錄頒布生效,它便名正言順了。
再扯遠點兒,技術進步、網絡融合、業務創新的趨勢都不可逆轉。從長遠看,電信和互聯網業務之間,搞好了是融合,搞不好便是替代,一切都取決于電信運營商是抱殘守缺還是順勢而為。
業務監管規范應當主動適應技術和業務的發展,但在瞬息萬變的狀況下,別說十年不變,便是一年一變又如何跟得上腳步呢?規則若頻繁變化又如何適應盡量穩定而使公眾獲得合理行為預期的要求? 在我看來,在監管規則上同時追求創新和合規兩大價值就必須堅持兩點:
一是實事求是。具體到業務融合的現實,我們發現基礎電信業務正在逐漸萎縮,越來越多的功能已經能夠通過互聯網為增值業務所實現,基礎業務很快就會退到流量傳輸這最后的一畝三分地。業務監管必須從業務的功能出發,對同等功能的業務實行同等的監管,不能再抱著基礎業務和增值業務的分野自欺欺人。說是放開基礎業務也好,說是規范增值業務也罷,只要做同樣的事情就要遵守同樣的規則,不因技術手段的區別而有所區別。內資外資、國企民企,所有市場主體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做同樣的業務,只要做同樣的業務都應該遵守同樣的規則。
二是盡量少管。從長遠看,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政府職能轉變的大勢所趨,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關鍵所在。過去十年,互聯網業務能日新月異蓬勃發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可以容納一切,客觀上充當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制度的“減壓閥”。在概括性的ICP許可下,所有形式的互聯網業務都可以競相創新,而不受過多政策羈絆。
與之相對應的,嚴格實施行政許可的基礎電信業務在創新上乏善可陳。從長遠看,逐步放開市場準入的行政許可,轉向競爭秩序、內容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事中和事后監管,讓創新的業務在誕生伊始便合法合規,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同時,為維護公平競爭,逐漸消弭基礎業務和增值業務差別依然是一個重要的落腳點。
與這兩點意見相比,VoIP也好,OTT也好,其實都是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