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重要領域的安全任務。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一審稿規定了維護政治、國土、軍事、經濟等領域的安全任務。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和地方建議,增加一些重要領域的安全任務,并對有關安全任務進一步完善。
在經濟安全中,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安全的規定。在文化安全中,二審稿增加了“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和宣傳”“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滲透”的規定。在網絡與信息安全中,二審稿增加了國家“建設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增加了金融安全一條,規定: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范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范和抵御國際金融風險的沖擊。二審稿還增加糧食安全一條,規定: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健全國家糧食安全預警制度,落實國家糧食儲備責任,完善糧食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保障糧食供給。
根據草案二審稿,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草案二審稿對一審稿中關于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一些規定進行了整合細化。二審稿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為進一步明確并細化報告和發布處置國家安全危機信息的主體以及相關要求,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后,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報告,并依法將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后情況統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