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湖南長沙消費者訴中國移動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長沙移動”)“上網流量月底清零”案(本報曾于2013年9月30日、2014年7月1日刊發相關報道)二審判決結果近日公布,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中國移動長沙公司沒有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6月17日,長沙市民劉明在長沙移動營業廳辦理了一個20元包150M的上網流量包。根據協議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劉明以每月20元的價格購買150M上網流量。但2013年8月1日,劉明發現,在7月1日至31日期間,其僅使用了150M上網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但在月底被清零。
劉明認為,消費者花錢購買上網流量包,該流量包的所有權、使用權即歸屬消費者。而移動公司在無合同約定亦未提前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單方將本屬于消費者的上網流量清零,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3年8月2日,劉明將長沙移動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購買但未使用的剩余上網流量或現金補償;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購買的上網流量進行月底清零的侵權行為。
2014年2月,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明敗訴。判決中認為,流量是個信息技術名詞,在該案中特指上網消耗的字節數,其本身不具有物的特征,因此流量月底清零不會侵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利。而依據市場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手機套餐模式是附帶時間條件的。
劉明對此不服,提出上訴。近日,長沙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流量只是網絡計量單位,不屬于物權客體。包月套餐是經營者在考慮成本與收益的條件下,為用戶提供的一種優惠方式,用戶享用優惠,也受使用時間的限制。據此,維持原判。
針對二審結果,劉明認為,原被告雙方從未約定流量必須按月使用、月底流量清零。而且,原告已多次主張,即使存在按月繳費,但與流量必須按月使用、月底流量清零并無關聯關系。鑒于此,將依法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