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訴訟案件始于2014年1月,當時,威斯康星大學校友研究基金會在對蘋果提起起訴,指控其侵犯了該基金會在1998年獲得的提高芯片效率的專利。
2015年,法院裁定蘋果A系列芯片侵犯了原告的一項專利,被要求賠償8.62億美元的專利侵權費。但后來,法院裁定蘋果侵犯專利屬無心之過,將賠償額度下調至2.34億美元。但由于蘋果在法院判決后繼續侵權,法官又將賠償額提高到5.06億美元。
對于這些裁決,蘋果認為“存在大量錯誤”。蘋果稱,首先,這項專利從來就沒有被批準過,因而是無效的。其次,即使該專利有效,法院在計算原告損失時也存在錯誤。
因此,蘋果最終提出了上訴。今日,上訴法院給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定。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今日稱,根據2015年庭審中的相關證據,任何一位理智的陪審員都不會發現蘋果存在任何侵權行為。該上訴法院還稱:“從法律角度講,蘋果必須贏得這場官司。”
本周五,蘋果還贏得了另外一場官司。日前,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駁回了高通針對蘋果的禁令請求,表示不會禁止iPhone手機進口到美國。
去年7月,高通曾起訴蘋果,指控后者多款基于英特爾芯片的iPhone侵犯了高通在無線技術方面的6項專利,并請求ITC禁止進口iPh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