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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運營商醞釀建鐵塔公司 專家:有損市場競爭

責任編輯:editor004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4-05-14 14:19:06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

●如果鐵塔公司成立后,三家電信運營商統統不再建設基站,而僅僅是從鐵塔公司租賃相關基站或通信塔,則將使得網絡覆蓋率的競爭不復存在。

●網絡覆蓋率的實質就是網絡競爭,網絡競爭是電信競爭的理想方式。鐵塔公司的構想會使運營商失去構筑自己物理網絡進行競爭的動力,這對中國整個電信產業也許會造成長久的傷害。

●如果想推進基站或通訊塔網絡的共享,政府袖手,讓市場參與方進行談判更好。通訊商基于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共享,才會進一步推動競爭,更好地滿足用戶或消費者的通訊需求。

日前,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及中國聯通分別發出公告,稱三家公司正就組建合資公司進行商討,以便共同發展基站和電信塔。三家上市運營商齊發公告,且內容基本一致,可以斷定,成立基站建設公司是篤定的消息。

這家被媒體冠名以“鐵塔”的公司一旦成立,中國整個電信產業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動。有關組建細節及公司架構,并沒有相關細節披露。媒體和網絡上,對之一片猜測。

“鐵塔”公司將使網絡覆蓋率的競爭不復存在

三家公告均表示:組建該公司是為了推進通信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降低網絡建設和運營成本。

但是,組成合資企業建基站及通信塔的安排有著嚴重的壟斷后果。鐵塔公司一旦成立,有可能會對中國電信產業的架構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鐵塔公司成立后,三家電信運營商統統不再建設基站,而僅僅是從鐵塔公司租賃相關基站或通信塔,則鐵塔公司實際上獲得了基站建設的壟斷權。

當然,也可以將鐵塔公司提供的基站及通信塔僅僅作為運營商選擇之一,運營商還可以建設自己的基站和通信塔,但是,這樣就失去了設立鐵塔公司的意義。所以,除非有其他考慮,僅僅為了推進通信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降低網絡建設和運營成本,就不可能不給予鐵塔公司壟斷權。在這種安排下,原三大電信運營商相應的基站及電信塔資產不可避免地要注入新設公司中。換言之,鐵塔公司的成立就標志著三大電信運營商相關業務資產的剝離;如果鐵塔公司是一般的合資公司,則意味著剝離后的資產由三大電信運營商共同經營管理,從而使得現存的三大網絡競爭變成一張網絡的壟斷。

這樣,三大電信運營商成立合資企業從事基站及通信塔的建設,實質上就是《反壟斷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的一種經營者集中。

此時提出的問題就是:首先,這種經營者集中是否是各電信運營商自愿提出并協商?其次,如不是,有關政府機構是否對相關的競爭影響作了深入全面的分析?

網絡覆蓋率競爭作用在現實中仍然無可替代

鐵塔公司的出現將使得所謂網絡覆蓋率的競爭不復存在。而網絡覆蓋率是3G時代運營商競爭的一個重要方面。

中國啟動3G與所謂第三次電信重組同時進行,而三次電信重組的行政干預色彩非常明顯,因此,中國3G的發展具有相當強的行政色彩。其時,三家運營商使用的3G制式,名為“建議”,實為通過行政命令指定:中國移動采用中國主導的T D - S C D MA制 式 , 中 國 電 信 采 用C D M A 2000制式,而中國聯通采用了當時最為成熟的WC D M A制式。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的3G制式既非自己想要的制式,也非最受市場歡迎的形式。于是,強調其網絡覆蓋率、穩定性,就成了他們在三種制式的競爭中爭得生存及發展機會的重要手段。

在3G時代對制式進行的分配,對4G時代的中國電信競爭局面有著深刻的影響:制式的選擇決定著3G到4G的過渡進程,決定著在4G時代的市場地位。

目前來看,主管部門既想保留中國主導的T D -LT E標準,同時也不否定LT EFD D標準。所以,要求三家運營商都采用T D -L T E標準的同時,也為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使用LT E FD D標準留下了余地。如果發放LT E FD D牌照,中國再次成為一個所有技術制式在一起競爭的市場,只不過這次涉及的是4G技術。如果這兩種制式在技術體驗及商業成熟度間存在差異,那么網絡覆蓋率將是采用不同制式運營商之間進行競爭的重要手段。由于3G標準之一的C D M A 2000并沒有與之對 應 的4 G制 式 , 而 同 為3 G標 準 的WC D M A可以平滑地過渡到L T E FD D這一4G制式;因此,要采用LT E FD D作 為 其4G服 務 的 技 術 制 式 , 相 比 以W C D M A為3G制式的中國聯通,3G時代以C D M A 2000為制式的運營商中國電信所需要進行的制式過渡要來得復雜;這樣,不同3G制式轉向同一4G制式的過程中,網絡覆蓋率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競爭手段。

以網絡覆蓋率為手段的競爭對運營商及消費者而言是絕對的利好。對運營商而言,可以通過網絡和市場深耕彌補自己技術制式方面的限制,可以充分調動自己的資源,參與電信競爭;對消費者而言,不同制式的運營商在網絡覆蓋率方面的競爭使得自己能得到質量最穩定、最可靠的服務。既然監管者已經人為限制了運營商選擇自己業務經營的技術手段,那么,就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鼓勵運營商之間進行激烈的競爭。

網絡競爭符合競爭法及電信法的內在要求

網絡覆蓋率的實質就是網絡競爭。

在移動通訊領域,基站和通信塔是移動網絡的主要物理組成部分;鐵塔公司一旦成立,就是在整個4G市場對之進行百分之百的共享,各個運營商不必以競爭的形式鋪設自己的網絡,而是由同一個公司去揣摩市場的需求而建立網絡,換言之,這個網絡按照所有運營商“共同要求”建立;對這個網絡,所有的運營商只有接受,然后憑借該網絡進行其他要素的競爭。

體現為覆蓋率競爭的激烈競爭,符合消費者利益,是競爭法保護的對象。取消了覆蓋率競爭,運營商之間競爭的烈度大大降低。

對消費者而言,情景可能是這樣的:以前,有三個移動運營商從事移動網絡覆蓋競爭,競相討好自己;現在,對不起,在網絡覆蓋方面,他面前僅僅面對一家公司,沒得選,愛用不用。

對任何一個運營商而言,情景可能是這樣的:以前,我得努力提高我的網絡覆蓋率,否則我的用戶可能會跑到競爭對手那里;現在,這市場在任何時候都是一個網絡覆蓋率,我也不用催鐵塔公司去多建基站。

這樣,從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角度對之進行考察,通過成立合資公司的方式共同建設基站及通信塔,很難說具有經得起推敲的法律依據。

而在電信法,網絡競爭是電信法所追求的最高競爭形態。各國電信法都承認電信運營商的三種競爭形態:網絡競爭;非捆綁要素提供;轉售。不錯,非捆綁要素及轉售的確是在電信領域引入競爭的一種快捷方式,潛在競爭者無須構筑自己物理網絡,快速介入市場,與競爭對手展開激烈競爭。但非捆綁要素及轉售安排是在無法及時構筑自己物理網絡而亟須引入競爭的前提下進行的,網絡競爭是電信競爭的理想方式。這是充分考慮到電信業特點的必然制度選擇。鐵塔公司的構想也許會使得運營商失去構筑自己物理網絡而進行競爭的動力,這對中國整個電信產業也許會造成長久的傷害。

重復建設不能成為“鐵塔”公司成立的理由

重復建設或者4G網絡建設的高成本都不構成取消4G時代網絡競爭的理由。

重復建設這個概念,似乎并沒有清晰的界限和內涵。基于避免重復建設的理由,將基站及通信塔納入公共事業,勢必會降低運營商之間的競爭程度,不利于用戶或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的確,一家電信運營商的基站或通訊塔,也可以供其他電信運營商使用。多個電信運營商各自建設了自己的基站或通訊塔,這似乎并不必須。但是,這其實就是競爭的價值,也是競爭的成本。

基站或通訊塔,是移動運營商通訊網絡的基本物理要素。基站及通訊塔的選址和建設,體現了運營商在有限資源下對市場形勢及用戶需求的把握和判斷,因此必然具有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正是競爭帶給消費者的價值,有了這種差異,才能夠選擇符合自己需要的運營商。正是有這種差異,才使得每個運營商盡其所能地去滿足消費者或用戶的需求。差異性就是競爭的起點和終點。

在這個意義上,要求一家電信運營商向競爭對手或其他市場參與者開放自己的基站或通訊塔設施,就屬于對企業物權施加的義務,是對企業民事權利的限制,須滿足嚴格的法律條件。在反壟斷而言,無論是這種限制性制度的設計者、執行者還是提出請求的競爭對手或市場參與方,須證明所要限制的物權或物權構成的體系屬于關鍵設施———不可或極難復制,對于競爭而言又必不可少。在移動領域,對移動網絡,要證明這一點幾乎不可能。

因此,如果想推進對基站或通訊塔網絡的共享,政府袖手,讓市場參與方進行談判更好。通訊商基于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共享將會進一步推動競爭,更好地滿足用戶或消費者的通訊需求。此外,監管方可以對提供共享的運營商給予某種優惠待遇,推動這種設施共享局面的產生和發展,從而在發展競爭的基礎上推動共享,而不是相反。

亟待立法明確電信市場中政府監管的界限

中國電信業發展到這樣一個階段,雖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但也取得了很多成績。在這些成績后面,是電信運營商在現有監管體制下不斷創新、不斷努力的結果。尊重市場,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尊重市場的需求和選擇。此時,切不可事先斷定市場會發生什么作用,并依此設想對之予以規制。

電信改革到今天接近完成,但體系化的法律架構尚缺一個堅實的支撐。《反壟斷法》出臺后,2001年的《電信條例》已經不能在電信市場與中國競爭法體系實現平順對接。而鐵塔公司可能對電信市場架構帶來的沖擊充分說明:無論是政府還是業者,都不能明確在技術發展下自己在市場架構中的適當位置。

市場架構不是搭建出來的,也不是灌輸出來的,而是無數個市場參與方的競爭及教訓中經驗的積累。制定電信政策,是要總結這種經驗,將之納入法治的軌道。換言之,不是從政府自上而下推動形成的,而是由市場參與者的經驗和要求塑造而成。為此,盡快制定業界等待已久的《電信法》,總結我國屢次電信重組的經驗和教訓,準確體察市場和產業的需求及發展方向,設立規范的普遍服務制度以提供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明確政府和監管者的身份和界限,是我們必須完成的步驟。

關鍵字:鐵塔公司架構電信運營商電信法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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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運營商醞釀建鐵塔公司 專家:有損市場競爭

責任編輯:editor004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4-05-14 14:19:06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

●如果鐵塔公司成立后,三家電信運營商統統不再建設基站,而僅僅是從鐵塔公司租賃相關基站或通信塔,則將使得網絡覆蓋率的競爭不復存在。

●網絡覆蓋率的實質就是網絡競爭,網絡競爭是電信競爭的理想方式。鐵塔公司的構想會使運營商失去構筑自己物理網絡進行競爭的動力,這對中國整個電信產業也許會造成長久的傷害。

●如果想推進基站或通訊塔網絡的共享,政府袖手,讓市場參與方進行談判更好。通訊商基于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共享,才會進一步推動競爭,更好地滿足用戶或消費者的通訊需求。

日前,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及中國聯通分別發出公告,稱三家公司正就組建合資公司進行商討,以便共同發展基站和電信塔。三家上市運營商齊發公告,且內容基本一致,可以斷定,成立基站建設公司是篤定的消息。

這家被媒體冠名以“鐵塔”的公司一旦成立,中國整個電信產業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動。有關組建細節及公司架構,并沒有相關細節披露。媒體和網絡上,對之一片猜測。

“鐵塔”公司將使網絡覆蓋率的競爭不復存在

三家公告均表示:組建該公司是為了推進通信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降低網絡建設和運營成本。

但是,組成合資企業建基站及通信塔的安排有著嚴重的壟斷后果。鐵塔公司一旦成立,有可能會對中國電信產業的架構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鐵塔公司成立后,三家電信運營商統統不再建設基站,而僅僅是從鐵塔公司租賃相關基站或通信塔,則鐵塔公司實際上獲得了基站建設的壟斷權。

當然,也可以將鐵塔公司提供的基站及通信塔僅僅作為運營商選擇之一,運營商還可以建設自己的基站和通信塔,但是,這樣就失去了設立鐵塔公司的意義。所以,除非有其他考慮,僅僅為了推進通信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降低網絡建設和運營成本,就不可能不給予鐵塔公司壟斷權。在這種安排下,原三大電信運營商相應的基站及電信塔資產不可避免地要注入新設公司中。換言之,鐵塔公司的成立就標志著三大電信運營商相關業務資產的剝離;如果鐵塔公司是一般的合資公司,則意味著剝離后的資產由三大電信運營商共同經營管理,從而使得現存的三大網絡競爭變成一張網絡的壟斷。

這樣,三大電信運營商成立合資企業從事基站及通信塔的建設,實質上就是《反壟斷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的一種經營者集中。

此時提出的問題就是:首先,這種經營者集中是否是各電信運營商自愿提出并協商?其次,如不是,有關政府機構是否對相關的競爭影響作了深入全面的分析?

網絡覆蓋率競爭作用在現實中仍然無可替代

鐵塔公司的出現將使得所謂網絡覆蓋率的競爭不復存在。而網絡覆蓋率是3G時代運營商競爭的一個重要方面。

中國啟動3G與所謂第三次電信重組同時進行,而三次電信重組的行政干預色彩非常明顯,因此,中國3G的發展具有相當強的行政色彩。其時,三家運營商使用的3G制式,名為“建議”,實為通過行政命令指定:中國移動采用中國主導的T D - S C D MA制 式 , 中 國 電 信 采 用C D M A 2000制式,而中國聯通采用了當時最為成熟的WC D M A制式。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的3G制式既非自己想要的制式,也非最受市場歡迎的形式。于是,強調其網絡覆蓋率、穩定性,就成了他們在三種制式的競爭中爭得生存及發展機會的重要手段。

在3G時代對制式進行的分配,對4G時代的中國電信競爭局面有著深刻的影響:制式的選擇決定著3G到4G的過渡進程,決定著在4G時代的市場地位。

目前來看,主管部門既想保留中國主導的T D -LT E標準,同時也不否定LT EFD D標準。所以,要求三家運營商都采用T D -L T E標準的同時,也為中國電信與中國聯通使用LT E FD D標準留下了余地。如果發放LT E FD D牌照,中國再次成為一個所有技術制式在一起競爭的市場,只不過這次涉及的是4G技術。如果這兩種制式在技術體驗及商業成熟度間存在差異,那么網絡覆蓋率將是采用不同制式運營商之間進行競爭的重要手段。由于3G標準之一的C D M A 2000并沒有與之對 應 的4 G制 式 , 而 同 為3 G標 準 的WC D M A可以平滑地過渡到L T E FD D這一4G制式;因此,要采用LT E FD D作 為 其4G服 務 的 技 術 制 式 , 相 比 以W C D M A為3G制式的中國聯通,3G時代以C D M A 2000為制式的運營商中國電信所需要進行的制式過渡要來得復雜;這樣,不同3G制式轉向同一4G制式的過程中,網絡覆蓋率也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競爭手段。

以網絡覆蓋率為手段的競爭對運營商及消費者而言是絕對的利好。對運營商而言,可以通過網絡和市場深耕彌補自己技術制式方面的限制,可以充分調動自己的資源,參與電信競爭;對消費者而言,不同制式的運營商在網絡覆蓋率方面的競爭使得自己能得到質量最穩定、最可靠的服務。既然監管者已經人為限制了運營商選擇自己業務經營的技術手段,那么,就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鼓勵運營商之間進行激烈的競爭。

網絡競爭符合競爭法及電信法的內在要求

網絡覆蓋率的實質就是網絡競爭。

在移動通訊領域,基站和通信塔是移動網絡的主要物理組成部分;鐵塔公司一旦成立,就是在整個4G市場對之進行百分之百的共享,各個運營商不必以競爭的形式鋪設自己的網絡,而是由同一個公司去揣摩市場的需求而建立網絡,換言之,這個網絡按照所有運營商“共同要求”建立;對這個網絡,所有的運營商只有接受,然后憑借該網絡進行其他要素的競爭。

體現為覆蓋率競爭的激烈競爭,符合消費者利益,是競爭法保護的對象。取消了覆蓋率競爭,運營商之間競爭的烈度大大降低。

對消費者而言,情景可能是這樣的:以前,有三個移動運營商從事移動網絡覆蓋競爭,競相討好自己;現在,對不起,在網絡覆蓋方面,他面前僅僅面對一家公司,沒得選,愛用不用。

對任何一個運營商而言,情景可能是這樣的:以前,我得努力提高我的網絡覆蓋率,否則我的用戶可能會跑到競爭對手那里;現在,這市場在任何時候都是一個網絡覆蓋率,我也不用催鐵塔公司去多建基站。

這樣,從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角度對之進行考察,通過成立合資公司的方式共同建設基站及通信塔,很難說具有經得起推敲的法律依據。

而在電信法,網絡競爭是電信法所追求的最高競爭形態。各國電信法都承認電信運營商的三種競爭形態:網絡競爭;非捆綁要素提供;轉售。不錯,非捆綁要素及轉售的確是在電信領域引入競爭的一種快捷方式,潛在競爭者無須構筑自己物理網絡,快速介入市場,與競爭對手展開激烈競爭。但非捆綁要素及轉售安排是在無法及時構筑自己物理網絡而亟須引入競爭的前提下進行的,網絡競爭是電信競爭的理想方式。這是充分考慮到電信業特點的必然制度選擇。鐵塔公司的構想也許會使得運營商失去構筑自己物理網絡而進行競爭的動力,這對中國整個電信產業也許會造成長久的傷害。

重復建設不能成為“鐵塔”公司成立的理由

重復建設或者4G網絡建設的高成本都不構成取消4G時代網絡競爭的理由。

重復建設這個概念,似乎并沒有清晰的界限和內涵。基于避免重復建設的理由,將基站及通信塔納入公共事業,勢必會降低運營商之間的競爭程度,不利于用戶或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的確,一家電信運營商的基站或通訊塔,也可以供其他電信運營商使用。多個電信運營商各自建設了自己的基站或通訊塔,這似乎并不必須。但是,這其實就是競爭的價值,也是競爭的成本。

基站或通訊塔,是移動運營商通訊網絡的基本物理要素。基站及通訊塔的選址和建設,體現了運營商在有限資源下對市場形勢及用戶需求的把握和判斷,因此必然具有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正是競爭帶給消費者的價值,有了這種差異,才能夠選擇符合自己需要的運營商。正是有這種差異,才使得每個運營商盡其所能地去滿足消費者或用戶的需求。差異性就是競爭的起點和終點。

在這個意義上,要求一家電信運營商向競爭對手或其他市場參與者開放自己的基站或通訊塔設施,就屬于對企業物權施加的義務,是對企業民事權利的限制,須滿足嚴格的法律條件。在反壟斷而言,無論是這種限制性制度的設計者、執行者還是提出請求的競爭對手或市場參與方,須證明所要限制的物權或物權構成的體系屬于關鍵設施———不可或極難復制,對于競爭而言又必不可少。在移動領域,對移動網絡,要證明這一點幾乎不可能。

因此,如果想推進對基站或通訊塔網絡的共享,政府袖手,讓市場參與方進行談判更好。通訊商基于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共享將會進一步推動競爭,更好地滿足用戶或消費者的通訊需求。此外,監管方可以對提供共享的運營商給予某種優惠待遇,推動這種設施共享局面的產生和發展,從而在發展競爭的基礎上推動共享,而不是相反。

亟待立法明確電信市場中政府監管的界限

中國電信業發展到這樣一個階段,雖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但也取得了很多成績。在這些成績后面,是電信運營商在現有監管體制下不斷創新、不斷努力的結果。尊重市場,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尊重市場的需求和選擇。此時,切不可事先斷定市場會發生什么作用,并依此設想對之予以規制。

電信改革到今天接近完成,但體系化的法律架構尚缺一個堅實的支撐。《反壟斷法》出臺后,2001年的《電信條例》已經不能在電信市場與中國競爭法體系實現平順對接。而鐵塔公司可能對電信市場架構帶來的沖擊充分說明:無論是政府還是業者,都不能明確在技術發展下自己在市場架構中的適當位置。

市場架構不是搭建出來的,也不是灌輸出來的,而是無數個市場參與方的競爭及教訓中經驗的積累。制定電信政策,是要總結這種經驗,將之納入法治的軌道。換言之,不是從政府自上而下推動形成的,而是由市場參與者的經驗和要求塑造而成。為此,盡快制定業界等待已久的《電信法》,總結我國屢次電信重組的經驗和教訓,準確體察市場和產業的需求及發展方向,設立規范的普遍服務制度以提供平等競爭的法律環境,明確政府和監管者的身份和界限,是我們必須完成的步驟。

關鍵字:鐵塔公司架構電信運營商電信法

本文摘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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