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的起草者之一,北京中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鄒振東告訴《通信產業報》記者,這次《電信法(草案)》的基本框架未變,由于法律前瞻性的高度,《電信法》也不會有大規模的改變。但從很多形成共識的命題,如“互聯互通”、“電信設施的共用和共建”、“電信資費”等命題,都有清晰的規范。
鄒振東表示,《電信法》已經明確提及“三網融合”的問題,并進行相關規范,而且從監管體制上進行了規定。電信專家楊培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指出,《電信法》將會對三網融合進行規范,進而促進三網融合,提高基礎設施的利用率。
北京郵電大學教授婁建雄也表示,我國《電信法》對三網融合進行規定的時機已經進入成熟。隨著我國新的電信格局的確定,三大全業務服務商全都有能力提供三網融合后的業務類型。這就又給電信監管提出了反壟斷的問題,如何給后來進入的小運營商留出發展空間,保持三網融合后充分競爭的局面(非寡頭競爭),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目前,隨著我國三網融合推進,也帶來了電信和廣電領域的新的法律問題。廣播電視和電信管制采用的法律不同,電信管制重點是對網絡基礎設施的基于經濟性的管制,即通過管制政策(如互聯互通、電信設施共享等),使得在自然壟斷環境下也可以模擬自由市場的競爭狀態。
而對廣播電視的規制重點是對傳輸內容的控制,如建立對色情、暴力、侵權等的歸責原則。原來二者監管的重合只是出現在頻率資源分配上,其他規范內容由各自不同的法律規定,監管機構通常也是分立的。我國廣電由廣電部管理,電信由工信部管理。
近年來技術發展帶來了電信和廣播電視融合的可能。一方面,電信網絡開始提供IPTV、視頻點播等類型的內容業務,另一方面,廣電企業除提供傳統業務外,還試圖進入寬帶互聯網和語音通信領域。這就會出現多頭管理局面,甚至電信監管部門制定的電信規范和廣電管理部門制定的廣播和有線電視規范會出現沖突,嚴重影響行業效率。
這種技術發展帶來的融合要求將現有廣電和電信分割管理的模式進行融合,包括許可證發放、監管法律體系、監管機構應適應技術的發展,走向融合,從而構建協調有效的統一監管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