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最后一個月,上海法院集中審理多宗“老鼠倉”案,除了原海富通基金經理程崠、東吳基金經理魏立波、匯豐晉信基金原副總經理林彤彤外,華寶興業原基金經理牟旭東等也將在22日上庭。
多起資本市場“老鼠倉”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監管層引入“大數據分析”查處“老鼠倉”成效明顯。然而,由于缺乏相關制度保障,違法成本較低致使震懾力度有限,“老鼠倉”加大監管背后卻又寫滿無奈。
基金經理成“老鼠倉”重災區
19日上午,林彤彤因涉嫌“利用未公開消息交易”罪,站在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庭審的被告席上。在我國公募基金業發軔之初即投身業內、管理基金年限超過15年,林彤彤在離任之前曾是基金業內任職時間最長的一位基金經理。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林彤彤在2009年2月到2013年11月擔任匯豐晉信龍騰股票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買賣格力電器、中國平安等108只股票,涉案金額2.5億余元,非法獲利185萬余元。
2014年以來,資產管理行業“老鼠倉”頻頻曝光,而基金經理則成為其中的“重災區”。據記者統計,年初以來被證監會、司法機關通報的涉“老鼠倉”基金經理已超過15人,人數遠超歷年。
3月7日,證監會證實中郵基金旗下基金經理厲建超涉老鼠倉被調查;5月9日,證監會通報光大保德信紅利基金經理錢某、平安資管張某某等內幕交易案,涉及金額均超過1億元;7月4日,證監會公布蔣征、陳紹勝、牟永寧、程崠和黃春雨等5名海富通基金原任或時任基金經理,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案被立案調查……
在諸多基金經理“老鼠倉”事件中,11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報的一起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北京市公安局認證微博“平安北京”發布消息稱,犯罪嫌疑人羅某萍利用擔任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的便利,借助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并非法獲利1300余萬元。羅某萍原來所在公司被市場指向國內某大型基金公司。
“2014年對‘老鼠倉’事件的曝光,絕對數量顯著提高。”濟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濟安金信基金評價中心主任王群航認為,從已知信息看,查處“老鼠倉”使用的數據,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顯示出資本市場“事后”稽查工作開始有效開展。
“今年來多家基金公司爆出‘老鼠倉’傳聞,說明監管層對于此類事件的監管力度正在持續加大,今后可能還將有類似事件被曝光。”好買基金研究中心總監曾令華表示。
“捕鼠行動”引入“大數據分析”
上海某券商基金分析師告訴記者,除了先于公募基金私自買入相關股票,像老鼠偷吃糧食一般,將基金持有人利益轉移到自己口袋中的“老鼠倉”之外,行業內還充斥著各種內幕交易手段。
例如部分私募基金慣常的手法是,投資經理拿著從客戶那里募集來的巨額資金購買股票,同時將股票推薦給公募基金、保險資管等大資金,待股價拉升后再賣出,投資經理按照獲利資金的一定比例抽成。再如,多家資管機構基金經理私自達成臺面下的“抽屜協議”,抱團持股拉升同一只或幾只股票,約定好時點賣出獲利,使得許多不明真相的中小散戶成為最后的“接盤俠”。
證監會發言人此前表示,2013年以來,證監會已受理“老鼠倉”線索38件,卷入的公司也不再是單一個體,而是十余家資管公司。涉案人員已由以往的基金經理本人,擴展到上游研究員、后臺交易員,甚至下游的托管銀行人員;涉案金額最大者達十多億元,最小金額也超過2000萬元。
業內人士認為,此輪資本市場“捕鼠行動”遠未結束,仍有大量涉案資產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未遭曝光。
事實上,隨著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證券從業人員內幕交易以及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正式寫入刑法,這也成為監管層對“老鼠倉”案件認定的重要分水嶺。
與之前主要依靠舉報、現場檢查“捕鼠”完全不同,目前以“大數據分析”為主的“數字稽查”技術正在不斷升級,案件線索發現、報送的及時性和精準度也在提高。
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宋麗萍就曾公開表示,“今后將投入力量把原形系統項目和股價異動聯系起來,構建市場監控綜合數據模型,全面提升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證券欺詐文本信息挖掘和監管。”
違法成本較低,配套制度亟需改進
然而,“捕鼠”技術實力的增強,卻無法改變相關配套制度缺乏的窘境。在多起“老鼠倉”案件發生后,“已離職”、“個人行為”等已成為涉事公司回應、甚至推脫責任的標準口徑。“‘老鼠倉’行為不斷出現,卻沒有一家基金公司受罰,令人不可思議。”王群航表示。
同時,對于“老鼠倉”行為刑罰較輕的現實狀況,也使“大數據”監管“利器”對犯罪行為的震懾力度十分有限。自2011年長城基金久富證券投資基金經理韓剛成為“老鼠倉”獲刑第一人以來,幾年來陸續有“老鼠倉”被查,但入刑時間均未超過4年。
近期,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因老鼠倉被“判三緩五”,更是引起公眾廣泛關注。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對此,一些投資者表示,“法院如此判決,會鼓勵更多人鋌而走險—反正犯罪成本很低,不如搏一把。”
事實上,對于“老鼠倉”監管而言,想要“治本”還須規定并嚴格執行配套制度,形成完整的體制機制“保障鏈條”,以更有效地打擊“老鼠倉”等違法犯罪行為。
首先,基金公司作為管理主體,基金經理發生“老鼠倉”違法行為說明公司管理、內控等并不到位。證監會日前也明確表示,“將根據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適當監管措施”,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監管機構對基金公司的監管及處罰“亟須跟上”。
同時,“‘老鼠倉’犯罪相關立法存在滯后,司法懲戒只是‘撓癢癢’的現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厲健認為。據了解,相比于美國等海外成熟市場,我國內幕交易量刑過輕,博時基金馬樂、匯添富基金蘇競等近年影響巨大的老鼠倉基金經理都未判“實刑”而是緩刑。
此外,對于“老鼠倉”行為發生后,中小投資者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仍然缺失。“按照現行監管體制,即使基金經理因‘老鼠倉’案受到應有的懲罰,那些因‘老鼠倉’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也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正是法律今后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