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社日前撰文對恐怖分子利用以Facebook為代表的社交媒體問題進行分析,最終得出的結論是:在解決激進分子利用社交媒體的問題上,更積極地使用更好的算法所能發(fā)揮的作用比采取法律手段的作用大得多。以下為原文內(nèi)容:
以色列恐怖襲擊受害人將Facebook告上了法庭,受害人的代表律師聲稱采取法律手段是為了讓Facebook對暴力激進主義造成的傷害作出補救。幸運地是,還有一種更好的辦法來解決激進分子利用社交媒體的問題。
受害人代表律師周一向曼哈頓聯(lián)邦法庭遞交了訴狀,并向Facebook提出了10億美元的索賠要求。他們聲稱,F(xiàn)acebook允許隸屬于恐怖組織哈馬斯的巴勒斯坦激進分子使用其服務來策劃恐怖襲擊活動,在以色列、約旦河西岸和耶路撒冷等地共計造成了4名美國人喪生和1名美國人受傷的慘劇。
受害人代表律師寫道:“簡單地說,哈馬斯利用Facebook來從事恐怖主義活動。”該案聲稱哈馬斯利用Facebook來共享操作信息以及指導其成員發(fā)動恐怖襲擊。
不管我們以何種態(tài)度來看待中東沖突,公平地說,以此作為起訴Facebook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通信規(guī)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中有一條安全港規(guī)定,這條規(guī)定旨在保護在線服務供應商比如Facebook不用為了用戶發(fā)布的內(nèi)容而承擔法律責任。該案援引的法律依據(jù)是1992年《反恐怖主義法》(Anti-Terrorism Act),這個法案禁止向恐怖分子集團提供實質(zhì)性支持,但是該案的原告要想勝訴,還是必須設法破掉《通信規(guī)范法》對Facebook的保護。
其次,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guī)定了保護言論自由,這可能會給該案設置另一個法律障礙。哈馬斯一直在忙著自我包裝,該組織的高級領導人馬斯里(Mushir al-Masri)在接受彭博新聞社電話采訪時稱,起訴Facebook就明顯說明了美國政策是打擊言論自由的,這也是美國對哈馬斯組織及其“正義事業(yè)”持有偏見的證據(jù)。
海法大學互聯(lián)網(wǎng)恐怖主義研究專家加布里爾·韋曼(Gabriel Weimann)認為,鑒于這些潛在的法律障礙,實施有效的攔截技術或許比訴諸法律的效果更好一些。韋曼說,問題的關鍵在于開發(fā)出更好的技術以便更快地將有問題的信息檢測出來,然后在信息散播開來之前將其攔截。
他補充說:“Facebook并非唯一的平臺,還有很多社交媒體平臺。你能怎么做?將它們都告上法庭?”
Facebook拒絕就這宗訴訟發(fā)表評論,但它表示:“Facebook不會允許鼓勵暴力、直接威脅、恐怖主義或憎恨性言論的內(nèi)容在平臺上存在。”
Facebook顯然知道如何做好韋曼建議它做的事情。Facebook在今年3月及時封殺了一個倡議巴勒斯坦人發(fā)動起義推翻以色列的網(wǎng)頁,原因是“這個網(wǎng)頁直接提倡人們采取暴力行動。”
更積極地使用更好的算法所能發(fā)揮的作用比采取法律手段的作用大得多。實際上,F(xiàn)acebook可能會尋求在改善攔截技術的基礎上和解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