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大基因可謂是A股市場上最亮的星星,即使經歷了最近兩天的跌停之后,其市值依然高達833億元。一眾資本可謂因此賺得盆滿缽滿。
然而,就是這樣的市場明星,其IPO前后申報稿的財務數據,卻有著重大的差異,但沒有任何說明與解釋。
與此同時,華大基因項目入駐深圳大梅沙片區,遭3000多人舉報,而相關訴訟情況,也沒有在申報稿中進行披露,這是為何?
11月24日,繼昨日跌停后,華大基因股價一番掙扎之后,再次跌停。
華大基因主營業務為通過基因檢測等手段,為醫療機構、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提供基因組學類的診斷和研究服務。
2015年和2016年,華大基因主營業務收入的最大來源,為生育健康(比例分別為43.5%、54.62%)。2014年,生育健康的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31.71%。
可當記者看完華大基因前后兩份IPO申報稿時,蒙了。
猜不透的產銷量
記者發現,華大基因前后兩份申報稿的產銷量出現了差異。
華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報送的申報稿顯示,生育健康類服務(以樣本數為統計口徑)2014年產量約為51.56萬個,銷量約為51.56萬個。
▲生育健康類服務(以樣本數為統計口徑)產銷情況 數據來源:2015年申報稿
而華大基因2017年3月14日報送的申報稿顯示,生育健康類服務(以樣本數為統計口徑)2014年產量約為42.51萬個,銷量約為42.51萬個。
▲生育健康類服務(以樣本數為統計口徑)產銷情況 數據來源:2017年申報稿
經初步計算,華大基因前后兩份申報稿,生育健康類服務(以樣本數為統計口徑)2014年產量減少9.04萬個,變化幅度為-17.54%,銷量減少9.04萬個,變化幅度為-17.54%。
為何前后申報稿,相同年份生育健康類服務(以樣本數為統計口徑)的產量、銷量數據不符?前后申報稿差異的產銷量去哪了?
某企業管理咨詢人士對記者表示,“一般申報稿數據改變,圖表下方會有說明,如果沒有,最新申報稿的產銷量數據也應該會有統計依據。”
但記者并未在申報稿找到詳細解釋,且公司于2017年申報稿中表示,“報告期內,公司無主要會計估計變更事項,無前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
知名律師嚴義明對記者表示,“一般來說,如果申報稿數據發生改變,需要進行說明。有可能是會計政策的調整,也有可能是差錯更正。”
令人疑惑的是,記者發現,在華大基因前后兩份申報稿產量和銷量不一樣的情況下,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數據卻相同。比如,兩份申報稿的2014年總資產均為204890.81萬元,2014年營業收入均為113198.18萬元,2014年營業利潤均為5355.99萬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均為-767.65萬元……都沒有變化。
對此,同時具有中美兩國注冊會計師資格證的專家對記者表示,“產能數據是生產數據,對財務報表不會產生影響。但是產量和銷量,會影響賬面的存貨成本和利潤中的銷售成本。這兩項數據有不同,會導致利潤不同,有可能涉嫌虛假申報了。”
三千多人的聯名反對信
除上述數據令人不解外,記者發現華大基因的控股股東(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場糾紛中作為第三人。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華大基因中心建設項目位于深圳市鹽田區梅沙街道大梅沙鹽壩高速以北,地塊編號2010-206-0002,總用地面積為102999.81平方米,總建筑面積343745.2平方米。
▲行政判決書摘要 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原告曾文英等5人均系居住在涉案項目(深圳華大基因中心項目建設項目)周邊的業主。
▲行政判決書摘要 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原告稱,“原告和周邊很多業主都明確反對,華大基因項目入駐大梅沙片區,并向被告(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提交了三千多人的聯名反對信。”
被告在2014年5月26日于官網發布“關于華大基因中心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前公示”后,大梅沙周邊又有三千多業主再次提交了聯名反對信,并按被告的提示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于2014年5月30日向其提交了聽證申請……
案件號為(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962號,判決日期為2015年1月12日,判決內容為:駁回原告曾文英、原告陳碧云、原告卓宇紅、原告陳霞、原告曹新偉的訴訟請求。
華大基因第一份申報稿報送的時間為2015年12月11日,申報稿對該訴訟并無記錄。
另外,關于還有兩起案件,與華大基因控股股東的建設項目有關,分別為(2016)粵行申1522號和(2016)粵行申1523號。
(2016)粵行申1522號顯示,再審申請人陳靄忠,基于其深圳市鹽田區成坑村原居民的身份,以涉案土地與其居住地相近,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上興建的建設項目將會造成環境污染,且有潛在生物風險為由,主張被申請人(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向第三人核發的深規土許BH-2011-0032號《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涉案《規劃許可證》)侵犯其合法權益,訴請撤銷涉案《規劃許可證》。
(2016)粵行申1523號顯示內容,與其類似,再審申請人為鄭強。
▲行政判決書摘要 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述兩起判決日期為2017年5月26日,判決內容為:駁回陳靄忠、鄭強的再審申請。
不過,華大基因后一份申報稿,為2017年3月14日報送,上述兩起案件并未判決,但申報稿對這兩起訴訟并無記錄。
華大基因于潛在糾紛風險中表示,“公司目前不存在知識產權相關糾紛,以及其他領域尚未了結的糾紛。”
另外,華大基因表示,“控股股東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訴訟法律摘要 數據來源:2017年申報稿
對上述情況,上海駿豐律師事務所王建新律師對記者表示,“從法律角度沒有披露的必要,從謹慎角度出發,還是披露比較好。”
另一位律師對記者表示,“還是要公告的,因為公司項目因此有了不確定性。但如項目與上市公司無關,則無需披露。”
華大基因曾回復記者郵件,表示稍后準備好答復。但截至記者發稿,華大基因尚未對記者的疑惑進行答復。
華大基因的財務顧問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也未回復記者的采訪郵件。
另外,記者撥打申報稿顯示的保薦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律師(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審計及驗資機構(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電話,接線人均表示申報稿顯示的相關經手人員,不在人員名單上,可能在其他地區或部門。
華大基因保薦人律師為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文梁娟對記者表示,“這個不方便透露,如果沒有公開的話,都屬于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