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廣告法》正式實施第一天,令人哭笑不得的廣告就已經“出街”了。
當日《南方都市報》刊登了整版的潔麗雅廣告,文案“笑中帶刺”:“親愛的范冰冰女士:我們非常抱歉的通知您,您是第二位萬畝蘆薈基地的代言人,因為,新廣告法里沒有‘第一’,所以,您也是第二優雅的女人,第二美麗的女星,第二霸氣的女王,其實,排名第二也蠻靠前了。挺你。9月24日見。第二愛你的潔麗雅。”
通篇都是“第二”的廣告文案,是在嘲諷新《廣告法》的僵化和“一刀切”?還是在利用人們對新法的關注在炒作?這一點或許無從確定,但不可否認的是,新法的出臺,其威力橫掃各行各業,也橫掃大多數已經司空見慣的廣告形式,由此也被冠之以“史上最嚴”,新法將會對廣告業帶來哪些根本性的改變?要如何保證其真正地落地執行?
新法“重災區”
8月底,江蘇某化妝品經銷商陳雷(化名)就收到國內某面膜企業的內部通知,要求全體經銷商認真學習新《廣告法》,還對一些化妝品行業的敏感詞匯進行特別標注,要求經銷商在終端促銷和海報設計上尤其注意用詞,避免被罰。
新法波及的范圍之廣,給許多廣告主、廣告代理公司和媒體的廣告業務前景蒙上了一層陰霾,突破傳播整合視頻部門經理周翼覺得,此次新《廣告法》的出臺,對廣告行業會帶來相當大的影響,其法律法規針對目前傳統的廣告形式而言可以說是顛覆性的,傳統媒體單位的經營創收將會受影響。
“電視廣告將有30%受此影響,電臺廣播和報紙有90%,而網絡媒體則有60%。”周翼判斷。
首先,在經濟形勢整體下行壓力之下,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和農作物種子等成為媒體廣告托市的主力軍,此類廣告大量出現在電視地面頻道和二三線衛視以及報紙和互聯網。隨著新《廣告法》的出臺,讓原來這些領域廣告經營的模糊地帶失去“保護傘”,導致媒體廣告創收直接“失血”,廣告營收會受到極大沖擊。
其次,利用名人效應進行過度宣傳和刻意引導是廣告商和媒體過去“打擦邊球”的慣用之術,而新《廣告法》明文規定,這些均屬于虛假廣告,是嚴厲打擊的對象,而市面上現在涉及明星代言的廣告占據傳統媒體廣告的50%。
同時,新《廣告法》對曾經的“漏網之魚”也收緊了監管,由于舊法頒布時,互聯網廣告尚未興起,這也導致互聯網成為各類廣告的“世外天堂”。新法將會出臺針對互聯網廣告的管理辦法,無疑對新媒體創收的“任性”增長打出了一記重拳。
“總體來說,新《廣告法》的出臺對于整個行業是一個不小的打擊,其涉及的商品很多是省級地面頻道、城市臺和縣級臺的重點客戶群,由此導致的廣告流失,將使這些頻道失去業務支撐而更加雪上加霜;違法廣告的撤單對以互聯網為核心的新媒體也會產生結構性影響。”周翼表示。
從“忽悠”回歸創意
不過對于外界普遍認為的“史上最嚴”,黃升民認為其實有點夸張,作為國內廣告學術界權威的傳媒專家,中國傳媒大學廣告傳播學院院長黃升民曾受邀參加過新《廣告法》修訂的座談會。
據其介紹,現行的《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實施至今,已經整整20年。“從時間上講,一部法律經歷了20年時間肯定需要進行修訂,事實上,幾年前就已經開始著手這個工作,只是因為很多法都需要修訂,需要排隊,才沒有那么快正式落實和公布。”黃升民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解釋。
而資深廣告人,品牌戰略專家李文剛也對廣告行業這20年的變遷印象深刻,他覺得原有的《廣告法》已然遠遠落后于營銷廣告業的發展速度,很多條款都帶有鮮明的時代烙印,已經很難適用于新環境。
“今天廣告的概念在移動自媒體泛濫及‘互聯網+’的影響下,已經發生了本質變化,已不是僅依托于傳統媒體所發布的純廣告范疇,形式的多元、傳播信息的失控,也可能是導致新法出臺的一個動因。”李文剛分析。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無論是傳統媒體的廣告,還是新媒體廣告,或多或少都存在廣告夸大功效誤導消費,甚至虛構事實欺詐坑害消費者的問題,都可能成為企業的幫兇,“誤導”消費者從而給其帶來巨大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在昌榮傳播集團市場與媒體中心總經理趙斌看來,本應依靠產品和技術創新進行有序競爭的企業,演變成了廣告吹噓大戰,拼明星大腕代言、拼華麗詞語包裝,而在提升內在競爭力方面卻裹步不前。而現行《廣告法》已經明顯落后,更給這些廣告大開“方便之門”。因此新法的推出也是勢在必行。
在過去20年,盡管《廣告法》也有著嚴格的限制,但整體環境還是比較寬松的。于是,粗制濫造的創作滿天飛,信息傳播效果大打折扣。新《廣告法》的出臺,則從根本上要求廣告人改變創作思維。
“實際上,找到合適的消費洞察和溝通點,即使沒有明星代言、沒有夸張華麗的詞藻,優秀的廣告創意完全可以打動消費者,達到更好的傳播效果。”趙斌表示。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新《廣告法》對廣告行業的影響或許會利大于弊,尤其是廣告創意這個領域。“對于理性創意的推動無疑是有好處的,會讓許多創意人回歸到創意本身的溝通屬性,而不是依靠熱情緊貼熱點的‘標題黨’。新《廣告法》提醒廣告創意人,聳動的內容,并不等于創意。”李文剛指出。
因此,新《廣告法》不僅約束了廣告的表面形態,更可能影響到廣告的生產方式,意味著把廣告創意推到了前線,必須脫去“大忽悠”的套路,在這個技術創新的時代,大數據或許能更多地幫助創意人員開拓思路、腦洞大開。
關鍵在執法
當年瑞典品牌伊萊克斯憑借“歐洲銷量第一”這樣毫無依據的廣告定位和訴求成功登陸中國市場。從新《廣告法》角度看,這就是一個虛假廣告,第一沒有事實依據,第二表達方式也有問題,但在當年,這樣涉嫌違法的廣告卻大行其道,甚至成就了一個歐洲普通品牌在中國市場的意外崛起。
就像黃升民強調的,之前的廣告法也很嚴厲。不過這似乎也說明了在舊法的監管之下,執法的過于寬松助長了虛假廣告的泛濫。而對于史上最嚴的廣告法,如何才能將“明文規定”落到實處,執行才是關鍵。
周翼認為,任何時候執行新的法律法規對國家來說都是一個考驗。新《廣告法》中的法律法規是否合理,監管單位如何執法,執法部門如何公正公平地處罰,這些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工商機關應該要循序漸進地總結基層探索,盡快推出具體的相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和尺度,而不能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在其看來,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制度不健全、監管技術手段落后和監管人才不足等,過去中國廣告監管呈現“碎片化”,這些問題不是單單修訂法律就能解決的,必須吸收整體性治理的理念,進行綜合治理。
尤其在新媒體時代,廣告的形式多樣化,原生廣告、內容廣告、軟文等各種形式層出不窮,對于廣告概念和形式的界定,目前還很難有統一的標準,這無形中也加大了對違法廣告監督和打擊的難度。
“就法律法規本身來說,新《廣告法》對于這些過于碎片化的廣告形式也沒有深究,比如直接明確20萬元到100萬元這樣的一個處罰金額,但投放時段和投放長短都會影響廣告收入,因此罰金很可能超過收入。”周翼對記者表示,這種“一刀切”的處理辦法也考驗著未來新《廣告法》真正的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