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擾人的垃圾短信、垃圾郵件、小廣告等,新《廣告法》明確了禁發廣告的“紅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
“史上最嚴”《廣告法》還不夠嚴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2015年至今,不斷迎來各種所謂“史上最嚴”的法律條文。比如新《食品安全法》,現在又迎來了9月剛剛開始實施的新《廣告法》。之所以說是“史上最嚴”,大體體現在新廣告法的法律監管范圍和處罰力度上。
隨著時代進步,20年前的廣告法的監管范圍已經很難滿足現在的實際需要。而新廣告法考慮到了完善廣告定義的問題,規定了廣告法中的“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非商業廣告的管理參照廣告法有關規定執行。
新廣告法為使立法調整對象更加周延,不對廣告內涵作過多限制,擴大廣告法調整的范圍,特別是應當考慮將搜索引擎競價排名、影視劇植入式廣告等納入廣告法的監管范圍。
“史上最嚴”的另一個體現是新在廣告法的處罰力度上,這也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部分。
1994年的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處罰措施是: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均需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在看來,這些處罰措施并不足以令廣告主停止其虛假宣傳行為。
新廣告法加大了對違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的懲處力度。例如,對發布虛假廣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依法應經發布前審查而未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并對2年內有3次以上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加重處罰。
不過,這些舉措依然僅僅體現了實際損失賠償的原則,商家違法成本還是不高,不能真正觸及違法者的痛處,因此,新廣告法還需要提高違法成本、擴大責任人的范圍。
新廣告法第六十條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此前修訂草案首次引入“廣告薦證者”的法律概念,是專門針對一直飽受詬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廣告行為設定的。薦證就是推薦加保證,草案規定的連帶責任意味著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的代言行為將受到法律約束,要讓他們知道,所做出的傷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將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
把隨意代言的廣告薦證者看得更緊了,發布廣告的廣告發布者們也理當被管得更嚴。針對擾人的垃圾短信、垃圾郵件、小廣告等,新《廣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即明確了禁發廣告的“紅線”,是否接受廣告要取決于消費者的自主選擇。“事先同意”與“明示拒絕”都是消費者的選擇權。當然,消費如果接到了垃圾廣告應該向誰舉報、如何處罰還應進一步明確。同時要進一步強化電信運營商對垃圾短信的篩選責任。
廣告法頒布以來,工商局是主要執法力量。但是現在垃圾廣告在大街上隨處可見、虛假廣告泛濫。鑒于政府執法力量的有限性,建議加大對舉報人的獎勵力度。可鼓勵公民對虛假廣告等違反廣告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并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和保護。比如由舉報人舉報查處的案件,罰款的10%至30%可以獎勵給舉報人,剩余部分用于補償受害消費者或用于消費者維權基金。這樣規定能夠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增加維權者的收益,調動廣大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進而發動一場對違法廣告的“人民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