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堪稱“史上最嚴”的處罰尺度震動了整個廣告圈。商家連夜撤廣告、編輯吐血改文案的案例比比皆是。各類極限詞遭禁用逼迫文案使用“好到違反廣告法”代替,對此,市工商局表示,這種說法作為廣告發布,也涉嫌違法。
“史上最嚴”廣告法,出臺便是虐死“文案狗”的節湊,滿滿的幾頁細則條例,布設起一張密集的雷點網。
雷區一:19大行業廣告重點監管
新的廣告法內容更加豐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原來廣告法只有7種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準則,這次增加到19種。
盡管安防行業并未被列入其中,但除以上行業廣告準則外,廣告文案禁用極限用語的規定也給安防營銷出了一道大難題。
雷區二:廣告文案禁用“極限用語”
新廣告法特別強調廣告宣傳中禁止極限用語的使用。如: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于極限用語。
新廣告法觸雷案例:
新廣告法前腳剛發布,就有企業試水雷區,“行業標桿”、NO.1的字眼滿滿的都是自信。想必是當事企業還沉浸在獲獎的喜悅中,報喜的通稿完全碾壓新廣告法,雷聲陣陣!
以此為戒,安防企業在推出新產品和解決方案時,對于“全球首發、全國首家、世界領先---”等字眼的使用如今謹慎為好,壓抑住想要昭告天下的沖動,換一種委婉的方式表達吧,萬一觸雷被舉報就不好了!
雷區三:朋友圈轉發也構成廣告宣傳
微信已經成為很多企業營銷運作的平臺,員工在朋友圈自行轉發公司活動、公司新聞很多時候也成為工作的一部分。但從9月1日起,所有安防企業微信、微博轉發廣告就要“三思”了,因為新《廣告法》規定,無論單位還是自然人,有無收取費用,只要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構成了廣告行為。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布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網站、甚至手機APP等平臺都納入了互聯網廣告的監管范圍。如果轉發廣告存在違法情況,發布者也要承擔相關責任。
在微信已成為重要宣傳渠道的今天,新廣告法相關規定簡直是直搗新媒體要害,怎樣利用新媒體營銷運作出不是廣告的廣告呢,有千千萬萬個新媒體宣傳人員正在苦思冥想!
雷區四:廣告發布媒體平臺需承擔重要責任
傳媒作為載體,發布廣告時承擔著重要責任。新廣告法對發布廣告的媒體和平臺也作了嚴格規定,并且加大了處罰力度。媒體發布違法虛假廣告,過去根據廣告費用罰款1到5倍,現在最高可以處罰200萬元,加強對違法廣告的震懾。
和其他產業一樣,安防領域的媒體平臺承擔著客觀展現產業發展事實動態、趨勢,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責任。對廠商發布的產品和服務廣告信息有監督管理的義務,按照新廣告法的規定,媒體對虛假違法類廣告應采取不予刊登,禁止曝光的限制措施,為產業發展創造一個客觀、公正、公平的信息交互平臺。
小結:
新廣告法的實施,旨在為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真實的商業環境,通過法律手段打壓一切夸張、惡俗、虛假的不良廣告。其中關于廣告宣傳極限用語的規定,一定程度上驅動了廣告文案從X型文案寫法朝Y型文案寫法的轉變。
其主要針對的還是廠商對產品功能的夸張營銷現象,但隨著商業營銷手段的變革,如今純粹的產品功能營銷逐漸朝場景營銷和情感營銷方式轉變。告別簡單粗暴的文字標簽模式,反向選擇新廣告法的條條框框,把自己代入用戶的角色感受他們的需求,或是增強和用戶的互動性和參與感。
比如之前有聰明的安防廠商發起征集微電影主角的案例、還有征集產品體驗師的案例,征集的過程即能起到廣泛的宣傳效應,微電影主角和體驗師既是用戶也是宣傳者,整個過程其實都相當于是一場產品的評測直播,效果當然也立竿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