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在移動通信領域到底有多強勢?
數據顯示,手機應用基帶芯片(負責無線通信功能的核心芯片)一年的全球產值在160億美元至190億美元之間,高通就占據了其中50%以上的份額。
但在數據以外,讓《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驚訝的是,越深入地去了解,越發現全產業鏈對高通的恐懼之深。這種恐懼不僅包括它的競爭對手,甚至也包括它的下游企業、運營商等。
一位了解內情的律師說,其從未見過一家類似高通這樣的公司,讓其所有客戶都如此害怕。而其下游的業內人士則描述說,業界對高通都已經深惡痛絕了,對它的反壟斷調查簡直大快人心。
“我們都覺得它按照整機收專利費的方式太流氓了,整個產業界都有動力去起訴它。但是人家強勢,有核心專利。”其中一位下游業內人士描述說。
高通的主要收益來自于兩部分:專利授權和手機基帶芯片(負責無線通信功能的核心芯片)出售。
手機制造商如果使用了高通芯片,要付芯片的錢及專利費;設備商建基站的芯片如果使用了高通專利,則得付專利費。對于中國的三家運營商來說,一方面需要采購手機廠商的定制機(比如iPhone);另一方面,還需要采購設備商(包括華為、中興、諾基亞等)生產的設備,得間接付出兩份專利許可費用。
一位國內大型廠商的前手機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說,在中高端機型領域,目前,除了華為、中興等企業生產的手機僅有部分自主研發的芯片,大部分的手機廠商比如蘋果、三星、聯想、酷派、小米,都直接購買高通芯片生產手機,其市場占有率有絕對優勢。
這些生產商不得不接受高通價格或者專利費比例。因為,“如果有誰敢挑戰它,可能被停止供貨,停止合作了,或者其他方式搞你,沒有人能承受得起。”
此外,在中低端芯片領域可以和高通達到分庭抗禮的聯發科,也有大量的基礎專利來自高通公司。
前述業內人士所描述的“流氓行為”,則主要表現在高通的核心商業模式,也即專利收費計費基礎,以及過高的專利許可費。而高通本質上,是一個典型的靠專利權收許可費來盈利的公司。
前述業內人士描述說,一般收專利費的方式是,如果你用了我的專利,就按涉及專利的部分作為計算比例的基數。比如你發明了一種電燈的照明方法,電燈的生產廠商如果用了這個專利,生產了電燈,根據談判結果,將營業額的3%~5%作為專利費補償給你。如果你的專利是關于燈泡的,那么賣燈泡的時候才會給你付錢,也就是燈泡售價的3%~5%。但是,燈泡外面有很漂亮的底座,最終整個燈需要100元,按照高通的方式,是按照100元的整燈基數來收取專利費。
具體來說,高通的方式是,只生產芯片,芯片如果只賣10美元,把芯片用在iPhone里面,最終手機賣出了600美元,那么需要支付整個iPhone的5%作為專利費。即便蘋果手機還包括屏幕、攝像頭、內存、GPS等其他功能。
“隨著手機功能越來越強,價格逐漸上漲,芯片還是那個芯片,但專利費也漲價了,就不合理了。”前述業內人士說。
一個在業內廣為流傳的真實笑話是,某運營商高管在一個場合遇到高通全球CEO,對他提意見說,我覺得你們收專利費用的方式很不合理。將來汽車里面都需要有通信模塊實現車聯網,如果寶馬車里面也用你高通芯片的話,我是不是就得把整個寶馬售價的5%作為專利費交給你?
高通全球CEO略有所思,點了點頭說:“理論上是這樣的。” 高通公司于1985年成立時,還是一家比較小的創業型科技公司,這家公司研發了一套關鍵通信技術CDMA(碼分多址),由于技術先進,成為了全球三大3G標準的基礎。這就像樹的根和主干,任何一個只要生產手機基站、手機的公司,涉及的技術都猶如這個主干上生發出來的枝葉,都得給它交專利費。
在3G時代,三個標準都是CDMA的。在中國,聯通使用的WCDMA、移動使用的TD-SCDMA以及電信使用的CDMA2000是CDMA的不同方式,都基于這個技術。高通因此蓬勃發展起來。由于手握核心專利,處于通信領域里面非常強勢的地位。
國外是如何對高通進行反壟斷調查的?
雖然高通在全行業都讓人恐懼,但如何找到證據對其進行反壟斷執法,卻是一個大難題。
2006年開始,日本、韓國和歐盟相繼對高通提起反壟斷調查,都在2009年有了結論,但最終順利走到處罰階段的僅有韓國。
高通的市場支配地位基本是毋庸置疑的,但難點在于如何認定“相關市場”以及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幾種表現,包括壟斷高價、歧視性定價。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查閱歐、日、韓的公報發現,高通在全球的反壟斷歷程中,歐盟主要走的是反對壟斷高價,最終由于起訴方撤訴,以不再浪費公共資源為理由,發布公告,終止了調查。
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主要確認了高通要求與其合作的日本電信企業免費向其授權專利,并不能互相起訴,要求高通改正,但程序還未走到最后。這屬于非價格問題。
韓國對高通處以2.08億美元的罰款。行政處罰公告指出,此案相當復雜且范圍極廣,調查要求有復雜的經濟學分析和法律審查,因此調查和審議用了3年左右時間。
韓國對高通反壟斷調查的主要方式,是歧視性定價。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令發布的《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Qualcomm's Abuse of Market Dominance”)認定,存在兩個相關市場:專利轉讓市場和芯片銷售市場。高通對于那些沒有使用高通芯片的廠商收取了歧視性的差別許可費。例如,對于使用高通芯片的廠商收取5%的許可費,對于不使用高通芯片的廠商收取5.75%的許可費。在將芯片銷售給手機廠商的過程中,高通提供了有條件折扣,也即這些廠商必須滿足對高通需求達到一定的比例。比如,一家公司采購的芯片中,85%來自高通,那么高通就會給予其3%的折扣。
“中國反壟斷在具體案情認定方面,借鑒日韓、中國臺灣的比較多。”前述律師對本報記者說,“比如對于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僅有韓國出了詳細的推定前提指南。” 高通的專利許可收費模式,從出生開始就陷入全球爭議的焦點。
高通公司2013年財報顯示,該公司的營收總額為248.7億美元,其中78.8億美元的營收來自于專利授權業務,占總收入的約30%,值得注意的是,從利潤表來看,專利授權業務所產生的利潤占總利潤的比例高于87%,達芯片業務的兩倍之多。也就是說,專利授權業務以30%的營收占比,為高通貢獻了高達87%的稅前利潤。
一位接近工信部人士對本報記者解釋說,高通的專利比較特殊的是,它的很多專利屬于標準必要專利(SEPs),也就是說,其他廠商在實施相關標準時不可避免地會使用到該類專利。
前述接近工信部人士繼而表示,這些專利成為市場上的產品標準,比如CDMA標準,尤其是電信領域,標準化特別重要。這是由于如果一個產品不能和另一個產品互聯互通,價值就很小。而實施這個標準的時候,是肯定要用到這個技術的,那么該如何定價,是否由高通來一口價?如果高通去定價,出現了搭售,以及區別定價的問題,是不是一種壟斷行為?
因為這種專利許可模式一旦發展進入極端,則會抑制執行方的成長空間。 在一個非公開場合,華為一位高層透露,許可費是實施方最頭疼、最難處理的事情,因為經常會遇到一個標準中有很多個權利人來找中國廠商收費。華為制造通訊設備或者手機,用了一個標準,標準里面有5~10個必要專利權人,每個人來找華為的時候,都說要你銷售額的1%~5%,甚至最高的到7%。如果有10個人的話,可能把產品銷售額的50%都給收走了。
“而這些權利人應該主要指高通,或是與高通模式類似的公司。”上述接近工信部人士評論說。
經過了30年的高速發展,高通已經開始遭到全球集體抵制。在標準化組織IEEE(國際電子工程師協會)8月在北京召開的閉門會議上,高通遭遇集體反抗。實施方Intel、微軟、中國的華為,與手持專利技術的諾基亞、高通博弈的結果是,標準化組織主張,要開始限制以高通為代表的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權利。即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專利權人針對標準必要專利去申請禁令。只有在許可費達不成一致起訴到法院,并且法院做出裁決之后拒不執行的情況,才允許申請禁令。 中國對高通發起的發壟斷調查進展如何?
聯合國貿發會議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處法律專家徐明妍對本報記者說,在全球價值鏈中,跨國大企業往往持有重要專利,并且憑借縱向關系中的相對優勢地位對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實施不公平的交易條款,而反壟斷是對抗這種不公平交易的武器之一。因此,知識產權政策和反壟斷政策可能發生沖突,各個國家必須做出政策選擇。
徐明妍表示,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區別于歐美發達國家,如李克強總理所闡述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有包容性,也就是要考慮發展中國家企業的發展機會,要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導致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和消費者被剝削,從而最終導致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受損。
從具體執法層面來說,執法部門也面臨了相當大的挑戰。除了中國的調查,囊括了歐日韓涉及到的所有價格和非價格問題。最大的難點,還在于,該如何確定“相關市場”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注定是個極其費時費力的過程。
在反壟斷執法機關與高通的博弈過程中,確定了相關市場,才能確定高通是否在這個市場中處于壟斷地位;而通過證明是否有壟斷高價,以及歧視性定價問題,才能確定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目前,國內這一領域中唯一能提供參考的類似案例,便是華為訴IDC的官司。在該案中,IDC涉及了不公平的高額許可費,對華為收取了比蘋果等手機廠商高數倍的許可費。該案被喻為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第一案,廣東省高院成為世界范圍內首個適用FRAND原則(“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terms”,即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直接確定許可費率的法院。雖然這個模糊的原則本身,在國際上也充滿了執行尺度和裁量權的爭議,但畢竟是可參考、有了定論的唯一案例。最初,發改委也希望通過類似于華為訴IDC的方式,來找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突破口。但最終發現,不同于IDC,高通收取的許可費并沒有在下游廠商間地有明顯的倍數差別。但高通采用了組合拳的手段、手法隱蔽地濫用壟斷地位的方式。
徐明妍說,相關市場界定的大小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起決定性作用。本案中,高通就是在高端芯片技術領域有壟斷地位,但是在整個低中高端芯片市場占比并沒有那么明顯,僅有50%左右的比例。
全國律師協會反壟斷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偉律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高通案所涉及的相關市場包含兩個,第一個是標準必要專利(SEPs)許可市場,即這些標準所涉及到的專利,由于沒有其他技術可以替代,每個專利都構成一個相關市場,專利權人在該專利許可市場中擁有100%的份額,從而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二個市場則是手機芯片銷售市場,有數據表明,高通在手機芯片銷售市場也擁有很高的份額”。
這意味著,此案的第一個相關市場認定,類似于華為與IDC一案中的相關市場界定,也即將每個標準必要專利認定為一個相關市場,通過一個專利接一個專利地逐個確定相關市場。
黃偉進一步指出,高通公司具體的壟斷行為則涉嫌包括,在第一個相關市場中,通過向手機廠商以整機為基礎收取高額的專利許可費,要求手機廠商將自己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免費反許可給高通等;在第二個相關市場,通過“忠誠折扣”等手段,規定如果手機企業向高通買的芯片越多,則給予的折扣越多,導致手機廠商更多地向高通購買芯片,因此排擠了其他芯片制造商。此外,如果手機廠商購買了高通芯片,高通還會將第一個相關市場中的專利許可費予以打折。就這樣,高通通過兩個相關市場交叉鎖定,獲得極為穩固的壟斷地位。
與免費反向許可專利、捆綁等非價格問題相比,目前,發改委對高通行為認定的最大難點,還是如何降低過高的專利許可費,確定收費計價基礎。這涉及到了高通公司的核心商業模式,將產生極大的連鎖效應。
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反壟斷法博士、德國泰樂信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周照峰評價說,這樣的調查結果表明,中國最終通過學習韓國的調查路徑,找到了突破口,成功完成調查。韓國就是通過上游下游兩個市場互相鎖定獲得壟斷優勢地位,上游就是技術,下游用了這種技術的產品,也即芯片。
一家下游廠商在今年年初接到了發改委配合調查的問卷要求,并按要求調取了大量材料。問卷主要集中在非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合同上。由于每一家的許可合同都會有一些不同,發改委同期需要調取大量同行業企業的專利許可合同,并橫向比較。
在這家企業的許可費合同中,相關條款非常復雜,但大致包含兩大塊的內容:一次性支付給高通的許可費;每部手機需要支付的費用。
一次性付費便是交叉許可,也即高通給該企業許可的時候,該企業也要拿出它的專利給高通許可。由于每個企業實力不一樣,所具有的專利重要性不一樣,對高通的價值不一樣,所需要付給高通的許可費用也有不同。簡單說,就是A有10個專利,B有同樣重要的5個專利,那么AB之間簽署交互許可協定,B僅需付給A5個專利的使用費用。但是高通強大的原因在于,持有的所有專利是最基礎的專利,因此在談判中,有很強的話語權。
每部手機需要支付的費用,則分有大約十個價位比例檔次;按照賣出手機數量來計算收取比例,算法非常復雜。
“就像一棵很高的樹,高通擁有的專利是樹的主干和樹根。其他公司的專利都是樹枝樹葉,樹葉也許是很多,但是絕不能和樹干比。而且越在樹的高處,越少有其他樹能與之競爭。”周照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