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對國外虛擬運營商發展的三個時期進行了研究,尤其研究了國外虛擬運營商失敗的教訓。
我認為,中國虛擬運營商的準入與發展之路徑,必須在三方面做足功課:
一,立足于業務和商業模式創新。
在世界各國,虛擬運營商的準入,主要是基于當地的社會分工,規模經濟和服務提升。
中國亦如此。
因此,虛擬運營商應系統地研究“三新戰略”,即新思維,新客戶,新領域,絕不能僅僅在170碼號和4G上,做更多的電信業務文章。
縱觀整個ICT的發展歷程,技術進步往往得益于偶然發現,但業務和商業模式的創新則是基于客戶的需求,尤其在2.0時代,客戶需求的特征表現出個性和共性的相互統一。
因此,虛擬運營商的發展,更需要超強的遠見和系統的思維。
二,從“生不逢時”轉變為“生逢其時”。
可以說,我國虛擬運營商的準入,已經錯過了最好的發展時間窗口,在當前已處于“后電信時期”的移動互聯網時代,以虛擬運營商的先天條件,可謂生不逢時。
那么,如何將生不逢時變為生逢其時?
必須看到,后電信時代的空間重點,定格在已成大勢的移動互聯網,今后的電信監管重點,也將轉向移動互聯網的內容和模式。
未來,虛擬運營商誰能真正抓住移動互聯網的生態鏈(注意:是移動互聯網的生態鏈,不僅僅是平臺,更不是產品),誰才能成為最大的贏家。
因此,虛擬運營商應更多關注智能MID,系統平臺,應用服務,電信設備以及基礎運營商的價值占比,競爭格局,技術趨勢,資本投入等,形成能牽引移動互聯網生態鏈的金融,技術和業務平臺。
三,混合所有制:發展最佳選擇。
我建議,虛擬運營商的產權結構,應當從民營產權向混合產權結構過度。
由于政策限制,虛擬運營商本身無法直接擁有電信網絡資源,只能通過租賃基礎電信運營商的電信基礎設施,為其最終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因此,對虛擬運營商而言,其經營風險主要來自網絡資源和政策性風險。
我以為,虛擬運營商與基礎運營商的網絡資源,如果一直以“用益物權”的方式運行,將難以長期持續;契約式虛擬運營的模式,也無法解決虛擬運營商的可持續性發展問題。
如果,虛擬運營商與基礎運營商之間,以混合所有制的模式合作,則有可能從根本上實現網絡物權在經濟上和法律上的清晰化。
這里,還必須提一下,將于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條例》。
根據該條例要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為此,目前三大基礎運營商已在考慮裁減勞務派遣員工。
在此,我強烈建議,基礎電信運營商不應該裁減目前勞務派遣員工的比例,這不但會引起社會的動蕩,而且,對長期以廉價勞動的方式為運營商做出貢獻的派遣員工來說,這也是極不公平的。
我建議,最好的模式是將目前的勞務派遣制,改為服務外包模式。
這種服務外包體制和產權,可以優先考慮與虛擬運營商合作,以混合產權的模式重組,但基礎運營商的產權一定要占有一定的比例,這樣,也將顯示基礎電信運營商給社會帶來的改革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