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的業務類別,并提出將搭建基金行業集中統一的數據交換、備份、登記平臺,打造基金行業大數據監管體系。
在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基礎上,《管理辦法》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和附屬服務業務。其中附屬服務包括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雖然投資顧問和基金募集也可以委托服務機構完成,但是對于單一私募基金產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辦法》重點規范了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三項服務業務。規定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必須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相關高管還得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等。如要開展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實繳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這三項業務記載了投資者信息、產品運作數據和各類基金業務運營流程,是私募基金行業大數據平臺的構建基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表示,將通過搭建基金行業集中統一的數據交換、備份、登記平臺,打造基金行業大數據監管體系。
根據《辦法》規定,相關機構必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并成為協會會員,才能提供私募基金服務。不過,登記不能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登記之后,若連續6個月沒有展業,將被注銷登記。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的制度安排。重點規范了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到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之間的募集結算資金安全制度設計,由包括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份額登記業務登記的服務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獲得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監督機構對基金募集結算賬戶實施監督,從而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
《辦法》突出服務業務獨立性,防范利益沖突。由于托管業務與服務業務需要互相校驗,《辦法》特別強調服務業務與托管業務的隔離,明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非該托管人能夠將其托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并披露給投資者。
隨著自主發行模式越來越多,更多的基金管理人為降低營運成本使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辦法》跟蹤規范了發展新趨勢,規定了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底線要求,特別強調加強管理人的準入工作、強化賬戶管理職責以及執行公平交易制度等。對于電子合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應依法承擔的投資者適當性和真實性核查等責任不因簽署電子合同平臺的外包協議而免除。
自律管理方面,《辦法》還規定了自律規則并針對嚴重違規等情況,引入退出機制,還明確了信息報送、變更登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