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了搶占市場,業務不斷推陳出新。越來越多的互聯網應用要求綁定手機號、身份證號甚至銀行卡號以及開啟位置信息、相片簿等個人信息,此外在業務進行過程中本身還會產生大量信息,比如你在寶寶產品上的購物記錄等。實踐中,大量軟件都通過在成千上萬字的服務協議中冷不丁地加入一條同意采集信息的條款,用戶大多看都不看直接點擊“同意”,于是這些服務商就“合法”地獲取了大量用戶信息。
在P2P行業內,由于行業同質化教高,競爭非常激烈,不可否認存在著購買、使用數據的行為,信用卡開卡數據、信用卡消費數據、網購數據、銀行VIP客戶數據、信托投資者數據、豪宅業主和豪車車主數據等。許多互聯網金融企業甚至直接求購同行的成交數據。那么,買賣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會帶來怎樣的法律風險呢?
從刑法角度來看,出售或購買他人個人信息的金融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涉嫌《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個人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責任人也定罪處罰。
從行政法角度來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對有違反本決定出售或購買個人信息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工信部2013年發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個人信息,否則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從民法角度來看,業內泰斗王利民教授指出,個人電子信息權是個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個人享有其電子信息不被非法泄露的權利。行為人擅自買賣他人個人信息,涉嫌民事侵權,可能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侵權責任。
因此,互聯網金融行業大喊使用大數據,誰來關心大數據怎么來的?其來源是否合法?當事人同意平臺使用個人信息是否屬于霸王條款?這些問題都值得研究思考。颯姐僅從中國法角度解析買賣數據的法律風險,其實在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針對大數據的法律之爭從來沒有停止過。科技的進步與民眾的隱私權發生碰撞時,法律應當平衡利益,給出相對公平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