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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呼吁“基本法”

責任編輯:editor004 作者:李含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11-16 12:21:36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記者 李含

 “大數據的廣泛運用,是我們當前時代的鮮明背景。恰逢我國學界有關民法典立法的討論熱烈開展,如何在未來民法典立法中更系統、更超前地加入互聯網因素,值得深思。”11月6日下午,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第六屆兩岸民商法前沿論壇“互聯網與民法典”專場會議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教授如是說。

今年10月底,在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數據信息從知識產權類別中刪除,引起了廣泛關注。個人信息應當享有怎樣的權利,由誰保護、如何保護,誰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正當利用,這些問題成為產業界和學術界熱議的焦點,也成為“互聯網與民法典”專場會議上討論的重點話題。

隱私權保護途徑現尷尬

“目前來看,我國法律實務中,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常常放在隱私權的語境下進行,我認為已經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裴煒指出,目前很多個人信息并非出于個人能夠掌控的狀態,需要被保護的不僅僅是個人信息被披露的權利,而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信息被搜集、存儲、分析、整合、提取等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再以隱私權現有的法律體系來保護個人隱私,已經捉襟見肘。

在裴煒看來,個人信息權主要應當包括個人信息自由權和個人信息秘密權,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貫徹干預行為告知原則、個人信息安全與完整原則、干預行為比例原則、國家積極保護原則四大原則,來構建整個法律體系。

華東政法大學高富平對此持有相同的觀點。他認為,我國現在沒有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因而希望能夠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并在正確理解、反映當前國際上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規則和立法趨勢的情況下,制定出一部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法,對個人信息的相關概念正本清源,才能夠根據不同類型的個人信息來規范個人信息處理行為。

高富平指出,國內目前已經有很多法律文件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一定的規定,但這些法律之間本身也存在沖突,對個人信息這個概念的定義和范圍內容都不一樣。

“應當考慮把目前涉及到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進行修訂,明確其中個人信息的定義和范圍,以做到法律之間的協調和統一。”高富平說。

區分基礎數據與增值數據

正如高富平教授所言,當前我國有關個人信息的立法本身存在一定沖突,有關個人信息合法利用與非法利用的概念和邊界十分模糊,怎樣才能運用大數據技術,正當利用個人信息的相關權益,已經成為互聯網產業界發展所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京東集團研究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表示,在大數據環境下,目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個人信息的權屬不清:“用戶使用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軟件或者信息服務所產生的數據,到底歸誰所有?這個在業界存在很大的爭議。”

如何解答這樣的難題?丁道勤提出,可以嘗試將區分為基礎數據和增值數據,進而區別對待。

“簡單來說,基礎數據就是所有能夠對主體構成識別的數據,基礎數據屬于用戶個人所有,這是國際通行的基本原則。”丁道勤說,增值數據主要是通過數據處理者對用戶從事的各種活動,進行收集、整理等增值處理行為所產生的不足以識別特定人身份的數據,如搜索引擎記錄、電子商務記錄、用戶習慣等。

丁道勤認為,正因為數據處理者的相關活動,才會產生增值數據,因而數據處理者應當對增值數據享有所有權,可以進行流通和合理利用。

不過,丁道勤坦言,目前對于基礎數據和增值數據的邊界,依然需要更加清晰的界定,才能解決數據處理者的焦慮。

“在通常條件下,不可回溯、無法確定特定身份人的信息數據,應當就屬于增值數據。只有區分開基礎數據和增值數據,才能發揮增值數據的更大價值。”丁道勤表示。

知情同意原則面臨挑戰

盡管當前對于個人信息概念的定義、范圍等問題,依然沒有定論,但各個生活場景中對個人信息的利用,從未停止。特別是進入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利用上升到了另一個高度,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應當遵循怎樣的規范,是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

對此,工信部電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法律部主任李海英指出,大數據利用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從產生、收集、存儲、處理、傳輸、分析,到產生新的數據;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了很多不同的主體,需要相互之間的配合和協作,才能形成完整的產業鏈。

“在這個產業鏈中,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數據從何而來。目前,無論是從政府或者是企業,數據開放的規則還是不明確的,從哪里去合法取得有效數據,仍然是困擾產業界的大問題。”李海英說。

而在數據收集的問題上,李海英表示,對于數據收集往往需要遵守用戶知情同意、目的特定的原則,但事實上卻在操作過程中面臨著很大的困境。

“用戶怎么樣去行使知情同意權,用戶所知情同意的數據使用,是否有可能被用于其他目的,甚至一些數據收集者自己都不知道未來這些數據會用在何處、未來會開發出怎樣的新功能和服務,這些現實情況都會對知情同意、目的特定原則造成挑戰。”李海英說。

關鍵字:個人信息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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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呼吁“基本法”

責任編輯:editor004 作者:李含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11-16 12:21:36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記者 李含

 “大數據的廣泛運用,是我們當前時代的鮮明背景。恰逢我國學界有關民法典立法的討論熱烈開展,如何在未來民法典立法中更系統、更超前地加入互聯網因素,值得深思。”11月6日下午,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第六屆兩岸民商法前沿論壇“互聯網與民法典”專場會議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教授如是說。

今年10月底,在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數據信息從知識產權類別中刪除,引起了廣泛關注。個人信息應當享有怎樣的權利,由誰保護、如何保護,誰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正當利用,這些問題成為產業界和學術界熱議的焦點,也成為“互聯網與民法典”專場會議上討論的重點話題。

隱私權保護途徑現尷尬

“目前來看,我國法律實務中,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常常放在隱私權的語境下進行,我認為已經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裴煒指出,目前很多個人信息并非出于個人能夠掌控的狀態,需要被保護的不僅僅是個人信息被披露的權利,而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個人信息被搜集、存儲、分析、整合、提取等方面,在這種情況下,再以隱私權現有的法律體系來保護個人隱私,已經捉襟見肘。

在裴煒看來,個人信息權主要應當包括個人信息自由權和個人信息秘密權,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貫徹干預行為告知原則、個人信息安全與完整原則、干預行為比例原則、國家積極保護原則四大原則,來構建整個法律體系。

華東政法大學高富平對此持有相同的觀點。他認為,我國現在沒有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因而希望能夠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并在正確理解、反映當前國際上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規則和立法趨勢的情況下,制定出一部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法,對個人信息的相關概念正本清源,才能夠根據不同類型的個人信息來規范個人信息處理行為。

高富平指出,國內目前已經有很多法律文件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一定的規定,但這些法律之間本身也存在沖突,對個人信息這個概念的定義和范圍內容都不一樣。

“應當考慮把目前涉及到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進行修訂,明確其中個人信息的定義和范圍,以做到法律之間的協調和統一。”高富平說。

區分基礎數據與增值數據

正如高富平教授所言,當前我國有關個人信息的立法本身存在一定沖突,有關個人信息合法利用與非法利用的概念和邊界十分模糊,怎樣才能運用大數據技術,正當利用個人信息的相關權益,已經成為互聯網產業界發展所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京東集團研究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表示,在大數據環境下,目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個人信息的權屬不清:“用戶使用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軟件或者信息服務所產生的數據,到底歸誰所有?這個在業界存在很大的爭議。”

如何解答這樣的難題?丁道勤提出,可以嘗試將區分為基礎數據和增值數據,進而區別對待。

“簡單來說,基礎數據就是所有能夠對主體構成識別的數據,基礎數據屬于用戶個人所有,這是國際通行的基本原則。”丁道勤說,增值數據主要是通過數據處理者對用戶從事的各種活動,進行收集、整理等增值處理行為所產生的不足以識別特定人身份的數據,如搜索引擎記錄、電子商務記錄、用戶習慣等。

丁道勤認為,正因為數據處理者的相關活動,才會產生增值數據,因而數據處理者應當對增值數據享有所有權,可以進行流通和合理利用。

不過,丁道勤坦言,目前對于基礎數據和增值數據的邊界,依然需要更加清晰的界定,才能解決數據處理者的焦慮。

“在通常條件下,不可回溯、無法確定特定身份人的信息數據,應當就屬于增值數據。只有區分開基礎數據和增值數據,才能發揮增值數據的更大價值。”丁道勤表示。

知情同意原則面臨挑戰

盡管當前對于個人信息概念的定義、范圍等問題,依然沒有定論,但各個生活場景中對個人信息的利用,從未停止。特別是進入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利用上升到了另一個高度,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應當遵循怎樣的規范,是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

對此,工信部電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法律部主任李海英指出,大數據利用有其自身的生命周期,從產生、收集、存儲、處理、傳輸、分析,到產生新的數據;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了很多不同的主體,需要相互之間的配合和協作,才能形成完整的產業鏈。

“在這個產業鏈中,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數據從何而來。目前,無論是從政府或者是企業,數據開放的規則還是不明確的,從哪里去合法取得有效數據,仍然是困擾產業界的大問題。”李海英說。

而在數據收集的問題上,李海英表示,對于數據收集往往需要遵守用戶知情同意、目的特定的原則,但事實上卻在操作過程中面臨著很大的困境。

“用戶怎么樣去行使知情同意權,用戶所知情同意的數據使用,是否有可能被用于其他目的,甚至一些數據收集者自己都不知道未來這些數據會用在何處、未來會開發出怎樣的新功能和服務,這些現實情況都會對知情同意、目的特定原則造成挑戰。”李海英說。

關鍵字:個人信息基本法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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