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以表決的形式廢除了“網絡中立性”法案。從2015年2月26日通過到今年被廢除,該法案的有效期不過兩年多。對此,白宮、共和黨和運營商表示支持,民主黨、互聯網公司和廣大消費者表示反對。在中國,無論是商業實踐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已出現了類似的爭議。我國應當加快大數據的立法進程,明確各類型數據的權屬,重新定位運營商的法律地位,讓互聯網公司承擔相應的公共責任。
一、事件介紹
2017年12月14日,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對是否廢除“網絡中立性”法規進行表決,結果贊成與反對的投票為3比2,該法案被廢除。從2015年2月26日通過到今年被廢除,該法案的有效期不過存在了兩年多。針對“網絡中立性”法案被廢除的結果,美國社會的看法嚴重分化。在政界,美國白宮和多數共和黨議員都對這一結果表示支持,而民主黨議員則持反對態度。在民間,網絡服務提供商肯定了廢除法案的合理性,而互聯網科技公司和廣大消費者則表達了強烈的抗議。支持者與反對者都提出了有力的論據,但是廢除該法案究竟會產生什么樣的結果,仍有待后續觀察。
二、法案折射出的背景
第一,“網絡中立性”法案是對網絡服務提供商傳輸數據的一種限制。從技術層面講,網絡服務提供商(運營商)可以控制數據傳輸的過程,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數據傳輸的先后順序。從結果上看,運營商的這種數據傳輸控制權力能夠直接影響到互聯網用戶訪問的網絡內容,控制他們接受信息的渠道。同時,運營商也成為了實際上決定互聯網巨頭競爭成敗的關鍵角色。為了防止運營商濫用這種數據控制的權力以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2015年2月26日,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通過了“網絡中立性(Net Neutrality)”法案。該法案旨在確保運營商提供相同的速度載入所有合法的網絡內容,以保證互聯網公司之間公平的競爭環境。受益于該法案,互聯網用戶得以按照自由意志、自主選擇服務提供商、接入設備和具體訪問網絡內容等。
第二,政治分歧是導致美國“網絡中立性”法案在短期內立與廢的直接原因。在2015年以前,“網絡中立性”問題仍停留在技術層面,聯邦政府的強勢介入使得這一技術問題迅速法律化。前任美國總統奧巴馬一直都堅持“網絡中立性”原則。正是在奧巴馬總統的支持與推動下,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開始起草涉及“網絡中立性”的草案,并最終于2015年通過。現任總統特朗普則是網絡中立性的反對者,他將奧巴馬大力推動法案通過的行為視為是總統行政權力的濫用與擴張,主張廢除該法案。兩位總統的分歧還向下延伸到具體的技術官僚和機構。奧巴馬任總統時期,任命Tom Wheeler為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主席,此時的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主要持支持“網絡中立性”立場。等到特朗普總統就任,把委員會主席迅速換成持相同觀點的Ajit Pai,后者立即主導了法案的廢棄過程。由此可見,美國政治人物的政治分歧直接動搖了“網絡中立性”法案的穩定性。
第三,數據的重要性正在不斷提高。現代社會,數據已經不是簡單的企業、政府調研分析的對象,而是數字經濟、數據時代的基本單元。未來的人工智能、物聯網、機器學習等科技發展,都離不開數據的支撐。此次法案廢除爭議的核心載體是數據,正反雙方都意識到了用好數據的巨大潛力。反對廢除法案者擔心網絡服務提供商會利用優勢地位控制數據的流動,進而左右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方向。支持廢除法案者則認為法案實際上限制了數據的流動性,更為有效的數據不能脫穎而出。二者都極端重視數據的影響,分歧在于數據的控制者及模式。
三、如何評價美國“網絡中立性”法案的廢除
第一,既不能把控制數據傳輸的權力完全交給網絡運營商,也不能過于束縛運營商發展的“手腳”。一方面,“網絡中立性”的廢除有不少顯而易見的消極影響。第一,運營商不需要再確保給所有網絡內容提供相同的載入速度,可以自主決定數據傳輸的優先等級和服務質量的高低。因此,運營商可以通過提速限速等方式影響用戶接觸信息的渠道。第二,為了能夠獲取數據傳輸的優先等級,互聯網內容提供商需要付給運營商更高費用,這會造成惡性競價的出現。內容提供商不再主攻提高提供內容的質量,而是靠金錢獲取競爭優勢。新興的、實力較弱的互聯網公司,受限于經濟實力,更加無法與現有的互聯網巨頭競爭。不公平的競爭環境會嚴重阻礙互聯網領域的創新。
另一方面,應當放松管制,允許網絡服務提供商對業務范圍進行適度拓展。目前,全球的運營商都遇到了發展的瓶頸,傳統業務在下滑,又缺少新的增長點。我國的網絡建設包括寬帶都面臨較大的發展缺口,類似“網絡中立性”的政策束縛了運營商的業務開展模式,減少了其潛在的收入來源,不利于我國進一步提升和擴大網絡基礎。大量互聯網企業又在不斷地向運營商的傳統業務領域滲透,彼此間的關系早已不是涇渭分明。因此,在符合市場公平競爭的前提下,應當允許運營商嘗試開拓新的業務種類。同時,這些互聯網科技公司也應當和運營商一樣,部分地承擔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公共責任。
第二,我國要加快立法進程解決“網絡中立”的有關爭議。在我國,有關“網絡中立”的類似爭議也已出現。在商業實踐層面,2011年,土豆網成為上海電信城市光網應用聯盟首批合作伙伴,其宣稱合作內容包括把土豆網視頻上傳的速度提升4倍。2012年,中國聯通和樂視達成戰略合作,承諾為其提供優質的互聯網接入資源。在司法實踐層面,2004年,廈門長城寬帶因為封堵BT的端口而被起訴,經過兩審判決,最終認定廈門長城寬帶的限速、封端口行為構成違約。由此可見,“網絡中立”的爭議并非是美國特有,中國作為互聯網大國,無論是商業實踐層面還是司法實踐層面,都已經觸及到了這一問題。但與美國不同的是,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持或反對“網絡中立性”原則,這使得運營商以更高收費換取更好服務的行為在法律上沒有定性。一旦消費者或網絡內容提供商提起訴訟,法院缺乏充足的判決依據。這種困境亟待加快立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