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親臨現場即可破案”,隨著科技高度發展和網絡迅速普及,一大批“網絡福爾摩斯”應運而生。從“女子虐貓”事件、“我爸是李剛”事件、到“佛山小月月”事件,以往這些轟動一時的網絡事件無不顯示了人肉搜索的強大威力。2014年,人肉搜索依然在繼續,“女學生慘遭人肉后自殺,韓星權志龍被爆吧”事件、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審判……人肉搜索的威力仍然巨大。
人肉搜索風行,各方褒貶不一:支持者認為,它是揭露各種不道德現象與貪腐現象的利器;反對者認為,人肉搜索讓公民隱私陷入尷尬窘境,罪不可赦。據《人民日報》報道,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肉搜索、大V轉侵權信息、“水軍”發帖等網絡侵犯個人隱私的現象加以禁止??梢?,一直備受爭議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納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圍中,一些打著“正義”旗號侵犯著公民的網絡隱私權的“人肉搜索”必將被“扒皮”。
“人肉搜索”需擔責,彌補個人信息立法空白
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泄露風險,尤其在“人肉搜索”過程中,公民隱私面臨尷尬窘境?;谶@個原因,最高院出臺的《規定》,對于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懲罰泄露隱私行為,無疑具有積極的價值和意義。
眾所周知,公民的隱私權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是在虛擬環境中,公民的個人隱私也應該受到保護,尤其是對公民個人名譽、形象等具有影響的“人肉搜索”行為,更應該予以制止和取締。
網絡虛擬環境不同于現實環境,當前,我國的法律側重對現實環境的隱私保護,而對于虛擬環境下的隱私權,往往出現了法律層面上的監管真空。最高法此次出臺的《規定》就是指向虛擬環境這一軟肋,為公民個人隱私織起防護網。
《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對網絡信息侵權中的一些責任問題進行明晰,包括“水軍”問題、個人轉發、網站連帶責任、個人隱私保護等等,基本涵括時下網絡信息侵權較為常見的范疇。其中第十五條,“雇傭、組織、教唆他人發布、轉載網絡信息”是“水軍”行為,而“幫助他人發布、轉載”的表述顯然針對個人。這意味著,不管有沒有惡意,你幫助他人發布、轉發信息,造成侵權事實,也有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此一來,“人肉”有風險,“轉發”也要小心,可謂是給“網絡侵犯隱私行為”下了強針劑。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表示,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于規范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劍雙刃:刀無錯,錯在人
何謂“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用“人肉”命名,就是因為它與百度、360搜索等利用機器搜索技術不同,它更多是利用人際網絡和人工參與來提純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在人與人的溝通交流中尋求答案。以新華網報道的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主角徐某為例:因懷疑中學生徐某在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曉青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上傳到其微博上。一個多小時后,網民就將徐某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這些信息也被服裝店主蔡某用微博發出。兩日后,徐某跳河自殺。
“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嚴重干擾當事人生活的例子舉不勝舉。當某一天,你的手機收到陌生人的“干擾”時,眾多原因中不排除一個,即你有可能也中了“人肉搜索”的招。如今,“人肉搜索”已在整個互聯網社會蔓延開來,因此“中招”并非小概率事件,任何一個普通人都有可能被數以千計的“網絡福爾摩斯”放到顯微鏡下。
人肉搜索就像一把雙刃劍,不可否認,對公共事件、公共人物、官員的公共行為以及貪污腐敗行為等的“人肉搜索”促進了社會的進步;而對他人隱私的漠視和任意踐踏又使其成為一把惡意攻擊他人的“屠刀”。但是,倚天劍也好,屠龍刀也罷,本身都只是兵器。正義的人用了,它們就斬妖降魔;邪惡的人用了,它們就淪為“兇器”。刀無錯,錯在人。因此,要讓“人肉搜索”發揮正能量,必須在“人”上下功夫,做足“引導”工作。
規范引導并舉上牢信息安全鎖
最高法此次出臺的《規定》,有利于彌補目前國內在個人信息立法空白之缺陷,值得期待,但對“人肉搜索”這一網絡特有的現象和行為,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似有不妥。畢竟,人肉搜索是民間力量的代表,如果使用得當,可以展現大眾的道德力量,推動社會民主進步的發展。不過,如何平衡人肉搜索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將是一個必須面對的話題。
人肉搜索只是一種工具,本身無所謂好壞和對錯,關鍵看使用者是否使用得當,因此,“引導”的作用不容忽視。在治理網絡暴力上,除了不斷完善立法之外,社會各界需協同合力,正確“引導”。
首先,大眾媒介專業素養要提高,要發揮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的作用。大眾媒體不能總是被網絡輿論牽著鼻子走,要真正承擔起大眾媒體的社會責任。
其次,對于網絡服務商而言,要引導其遵紀守法。網絡服務商要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應及時刪除或屏蔽侵權內容,對于明知存在侵權的內容,應主動刪除或屏蔽,加強對內容的審查力度。
最更重要的是,要引導網民加強自律和守法意識。網民需要切實認識到,對他人隱私的尊重和保護既是自己應盡的義務,也受法律約束。
另外,政府及時、正確發布信息,也是一種很好的引導。
“不用親臨現場即可破案”,隨著科技高度發展和網絡迅速普及,一大批“網絡福爾摩斯”應運而生。從“女子虐貓”事件、“我爸是李剛”事件、到“佛山小月月”事件,以往這些轟動一時的網絡事件無不顯示了人肉搜索的強大威力。2014年,人肉搜索依然在繼續,“女學生慘遭人肉后自殺,韓星權志龍被爆吧”事件、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審判……人肉搜索的威力仍然巨大。
人肉搜索風行,各方褒貶不一:支持者認為,它是揭露各種不道德現象與貪腐現象的利器;反對者認為,人肉搜索讓公民隱私陷入尷尬窘境,罪不可赦。據《人民日報》報道,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肉搜索、大V轉侵權信息、“水軍”發帖等網絡侵犯個人隱私的現象加以禁止??梢姡恢眰涫軤幾h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納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圍中,一些打著“正義”旗號侵犯著公民的網絡隱私權的“人肉搜索”必將被“扒皮”。
“人肉搜索”需擔責,彌補個人信息立法空白
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泄露風險,尤其在“人肉搜索”過程中,公民隱私面臨尷尬窘境?;谶@個原因,最高院出臺的《規定》,對于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懲罰泄露隱私行為,無疑具有積極的價值和意義。
眾所周知,公民的隱私權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是在虛擬環境中,公民的個人隱私也應該受到保護,尤其是對公民個人名譽、形象等具有影響的“人肉搜索”行為,更應該予以制止和取締。
網絡虛擬環境不同于現實環境,當前,我國的法律側重對現實環境的隱私保護,而對于虛擬環境下的隱私權,往往出現了法律層面上的監管真空。最高法此次出臺的《規定》就是指向虛擬環境這一軟肋,為公民個人隱私織起防護網。
《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對網絡信息侵權中的一些責任問題進行明晰,包括“水軍”問題、個人轉發、網站連帶責任、個人隱私保護等等,基本涵括時下網絡信息侵權較為常見的范疇。其中第十五條,“雇傭、組織、教唆他人發布、轉載網絡信息”是“水軍”行為,而“幫助他人發布、轉載”的表述顯然針對個人。這意味著,不管有沒有惡意,你幫助他人發布、轉發信息,造成侵權事實,也有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此一來,“人肉”有風險,“轉發”也要小心,可謂是給“網絡侵犯隱私行為”下了強針劑。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表示,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于規范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劍雙刃:刀無錯,錯在人
何謂“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用“人肉”命名,就是因為它與百度、360搜索等利用機器搜索技術不同,它更多是利用人際網絡和人工參與來提純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在人與人的溝通交流中尋求答案。以新華網報道的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主角徐某為例:因懷疑中學生徐某在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曉青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上傳到其微博上。一個多小時后,網民就將徐某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這些信息也被服裝店主蔡某用微博發出。兩日后,徐某跳河自殺。
“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嚴重干擾當事人生活的例子舉不勝舉。當某一天,你的手機收到陌生人的“干擾”時,眾多原因中不排除一個,即你有可能也中了“人肉搜索”的招。如今,“人肉搜索”已在整個互聯網社會蔓延開來,因此“中招”并非小概率事件,任何一個普通人都有可能被數以千計的“網絡福爾摩斯”放到顯微鏡下。
人肉搜索就像一把雙刃劍,不可否認,對公共事件、公共人物、官員的公共行為以及貪污腐敗行為等的“人肉搜索”促進了社會的進步;而對他人隱私的漠視和任意踐踏又使其成為一把惡意攻擊他人的“屠刀”。但是,倚天劍也好,屠龍刀也罷,本身都只是兵器。正義的人用了,它們就斬妖降魔;邪惡的人用了,它們就淪為“兇器”。刀無錯,錯在人。因此,要讓“人肉搜索”發揮正能量,必須在“人”上下功夫,做足“引導”工作。
規范引導并舉上牢信息安全鎖
最高法此次出臺的《規定》,有利于彌補目前國內在個人信息立法空白之缺陷,值得期待,但對“人肉搜索”這一網絡特有的現象和行為,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似有不妥。畢竟,人肉搜索是民間力量的代表,如果使用得當,可以展現大眾的道德力量,推動社會民主進步的發展。不過,如何平衡人肉搜索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將是一個必須面對的話題。
人肉搜索只是一種工具,本身無所謂好壞和對錯,關鍵看使用者是否使用得當,因此,“引導”的作用不容忽視。在治理網絡暴力上,除了不斷完善立法之外,社會各界需協同合力,正確“引導”。
首先,大眾媒介專業素養要提高,要發揮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的作用。大眾媒體不能總是被網絡輿論牽著鼻子走,要真正承擔起大眾媒體的社會責任。
其次,對于網絡服務商而言,要引導其遵紀守法。網絡服務商要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應及時刪除或屏蔽侵權內容,對于明知存在侵權的內容,應主動刪除或屏蔽,加強對內容的審查力度。
最更重要的是,要引導網民加強自律和守法意識。網民需要切實認識到,對他人隱私的尊重和保護既是自己應盡的義務,也受法律約束。
另外,政府及時、正確發布信息,也是一種很好的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