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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痛點:不在售假而在欺詐

責任編輯:editor006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5-02-07 20:11:17 本文摘自:華夏時報

盡管工商總局和阿里巴巴之間的紛爭以張茅會見馬云(也可能是馬云拜見張茅)而在國內畫圓滿的句號,但是這件糾紛的域外影響卻還在發酵之中。

就在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公開白皮書后的第三天,也就是美國當地時間1月30日,一個名為Manishkumar Khunt的阿里巴巴股東向紐約南區法院提起針對阿里巴巴的集體訴訟,而律師事務所為Robbins Geller Rudman &Dowd LLP。根據公開的起訴書,訴訟理由是阿里及其高管在公司的商業運作、財務預期和持續的監管風險三方面作出了失實和誤導陳述,導致投資受損。

正如很多媒體所報道的,和慣常的集體訴訟不同,該律所發起的這次訴訟對象除了公司,還包括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云、董事局副主席蔡崇信、首席執行官陸兆禧以及首席財務官武衛4人。為什么會把這四位核心的高管作為被告?

被告

按照起訴書中描述,以上這幾位自然人根據他們的職務有權接觸和控制對股票市場陳述的內容,但是“他們涉嫌在股票發行日前或在發行后不久,提供誤導性的公司報告以及媒體披露,他們也有能力和機會阻止發布或者對這些報告進行修正。憑借著在公司的職位,以及接觸公司未公布信息資料的權利,這些自然人被告必然知曉某些本應披露的不利事實未向公眾披露,也應知曉該公司做出的一些有利陳述實質上是虛假的或者是誤導性的。”因此需要對這些虛假和誤導性陳述承擔在訴訟中提及的責任。

而后被媒體所提及的一個信息是,在2014年9月阿里IPO成功后,兩位創始合伙人馬云和蔡崇信都賣掉了價值數百萬美元的股份。在訴訟期內,由于沒有做出上述披露,阿里股價于11月13日一度高達120美元/股,11月公司還發行了80億美元債券。上市公司高管是增持還是減持公司股票,這往往會被中小股東視為是否對公司有信心的重要標志,公司高管在減持股票后沒有披露信息,因此小股東會認為此舉有“誤導”。

當然,我們必須指出的是,此次訴訟并不是律師事務所作出的訴訟,律師事務所只是作為訴訟代理人,而不是原告—國內絕大多數媒體說是律所告了阿里,這實際上是以訛傳訛,律師事務所只是作為提供法律服務機構,如果沒有購買阿里的股份,是無法提起訴訟的,但是它可以根據劇情需要創造一場訴訟。就像在本案中,Robbins Geller Rudman &Dowd LLP作為一家律師事務所,首先找到了原告Manishkumar Khunt,這位購買了阿里巴巴股票的股東,然后作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當然不是活雷鋒,它之所以要替股民出頭是因為有著強烈的利益激勵—在美國,類似此類的集體訴訟,原告無需事先向律師事務所支付費用,但是在訴訟成功之后可以獲得勝訴金額或者和解金額的50%以上。也正是如此,律師有激勵為小股民出頭,而小股民無需支付成本就可獲得收益,何樂而不為?

罪名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很多媒體聲稱阿里遭受起訴是因為賣假貨,而且很多評論人員都在談論網絡平臺對買賣假貨的法律責任,并以《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來分析淘寶可能所要承擔的責任。盡管這些分析多很有道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次訴訟中,或者說阿里今后可能在美國遭受的訴訟中,因為買賣假貨而導致的訴訟會微乎其微。

為什么這么說?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買賣假貨主要是發生在買主、賣家和平臺之間。張三在淘寶的某個網點買了一件假貨,向淘寶索賠,假如淘寶沒有滿足其請求,那么張三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網絡平臺提供賠償的責任,因為這一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根據中國法律,網絡交易平臺需要為銷售者所提供的服務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這種責任是發生在消費者和平臺之間,而并不必然導致股東對其的訴訟,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這絕對不是導致阿里在美國被訴訟的理由。

那么,阿里真正被起訴的原因是什么?從起訴書來看,賣假貨并不是導致阿里被起訴的重要理由,最為重要的是阿里作了虛假或者誤導的陳述,因此導致股東利益受損。起訴書認為,“被告應對以下行為負責:作出虛假陳述;沒有公開他們知曉的關于阿里巴巴的不利事實。被告的欺詐手段以及欺騙阿里巴巴股票購買者的商業活動是成功的,這些手段(i)就阿里巴巴的前景和業務欺騙了投資者;(ii)人為抬高了阿里巴巴美國存托股票的價格;(iii)使得阿里巴巴及其售股股東在首次公開募股中募集到超過250億美元的資金,同時使得阿里巴巴股票在集體訴訟期(“Class Period”)內的私人債務配售中上漲80億美元以上;以及(iv)使得原告和訴訟集體中的其他成員購買了虛高的阿里巴巴股票。”

裁定

為什么國內民眾關注賣假貨,而阿里的股東幾乎對此只字不提?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阿里作為一個網絡交易平臺,如果對賣假貨這一行為做到了盡責調查,就沒有義務為其平臺上的售假行為承擔責任,這是全世界所有C2C網站的慣例,并非阿里一家獨有。但阿里如果因為沒有對股東陳述相關重大的信息而使股東利益受損,那么就必須要為這些行為承擔責任,就像前文所說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陳述”。

律師是如此描述原告的損失和被告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因為“被告做了虛假和誤導性的陳述,故意虛假陳述公司業績及前景,欺騙整個證券市場,使得阿里巴巴的股價被人為抬高。一旦被告先前的故意虛假陳述和欺詐行為被披露,之前人為的價格虛高隨著時間推移而消失,阿里巴巴的股價就遭遇暴跌,連帶著在此段集體訴訟期購買了阿里巴巴股票的原告與其他訴訟主體,也遭受了經濟損失,根據聯邦證券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金。”

當然,以上只是訴訟原告的一面之詞,能否勝訴還需要最后的各項證據。而美國的很多律師表示,原告方面臨反常的“高賠率”:他們想要贏得這樁集體訴訟的可能性低于通常情況下的幾率,而且即使勝訴也可能只是學術上的勝利—阿里在招股書“風險因素”欄目中所指出:“(股東)你們可能難以保護自身利益,通過美國聯邦法庭來保護你們權益的能力也可能會受到限制,原因在于我們是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而成立的一家公司,幾乎所有業務都在中國市場上開展,而且大多數董事和所有高管都定居在美國以外。”

不過在我看來,這種“風險因素”是多慮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作為一家要在全世界各地持續開展業務的互聯網巨頭,不可能因為失去一場訴訟而耍無賴—目前阿里已經在美國開展了很多業務,而且此前已經有VIE結構的中國公司依據集體訴訟而向美國原告支付了賠償。如果阿里真的按照這個風險提示那般做,那就意味著阿里要自絕于互聯網,而這絕不是阿里的風格。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說,美國律師炒作此種風險,是對VIE結構的一種污名,對此相關以托管憑證方式在美上市的公司不得不防。

盡管媒體針對此的報道已經很多,但是處于風暴中心的阿里卻很鎮定。據媒體報道,馬云針對阿里在美國遭受起訴后曾公開表示,美國律師對他創立的這家中國電商集團發起集體訴訟,將幫助西方國家“更好地理解阿里巴巴的業務”。相信依據阿里的實力,定能夠在美國聘請一流的律師事務所為其服務,打贏這種訴訟。但集體訴訟的問題在于,盡管它無法打敗你,但是因為要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而持續的訴訟會給公司聲譽造成不好的影響,直接影響股價的波動,而股價的波動對阿里的影響是非常大的。要知道,就在阿里和工商總局斗嘴的那幾天,阿里的市值已經損失了幾百億美元—被人稱之為損失了一個“京東”,隨時引爆的訴訟是對阿里股價的最大威脅。

教訓

回到這件事的源頭,誰都無法想到,導致數百億美元損失的大事件,居然是由一個不知名的“店小二”所引發的。1月27日,淘寶官微轉發了署名淘寶“運營小二”,點名質疑國家工商總局網絡監管司劉紅亮司長“違規吹黑哨”的公開信。在這篇公開信中,矛頭直指國家工商總局此前在官網公布的一份網絡調查。而這個調查結果稱中國網購的正品率不足六成,其中注冊用戶超過5億人的淘寶網假貨最多,售假率高達近63%。這個“80后淘寶網運營小二”認為,國家工商總局的網絡調查在樣本數量、統計口徑、調查流程和反饋機制等都存在問題,甚至還說“不開心,打淘寶;開心了,也打打淘寶。”

以中低層員工的戲虐語氣來表達公司的態度,這并不是阿里的第一次,此前阿里還發生過以支付寶客服人員的身份來對某銀行行長指責支付寶的言語進行過反駁,當然,也是以官微轉發的形式。只不過那一次最后雙方都偃旗息鼓,而這一次則是將戰火引發到大洋彼岸的美利堅。為什么那一次阿里在網絡上獲得全勝?而這一次情況卻完全不同?一個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阿里的身份變了,阿里從一個非公眾公司變成了公眾公司。作為非公眾公司,你的表現無關外界,因為股份只是出現在一部分人手里,估值高低只和這部分內部人有關—而且內部還有著各種各樣的協調和利益補償機制,但是一旦上市之后,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可能完全不同,一個在大股東看起來是理所當然的事,但是在小股東那里就不一樣了,這邊公司還在為公司利益和工商總局鏖戰,但是那邊的小股東卻拉上律師事務所到法院提起針對公司和公司高管的訴訟,而這種情況在上市前則是完全沒有的。

在我看來,此次事件對于阿里的教訓并不在于其是否知曉買賣假貨,而是這個在互聯網成長起來的高人一直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不是一個普通的小公司,而是一個在美國紐交所上市,而且其市值已經排名全球前十的互聯網公司。按理說,這樣的公司應該有一個完整的新聞發布渠道,應該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或許是阿里此前在互聯網里太過于順風順水了,此前無數小二單挑各大機構都是無一敗績,料想這一次也不會差到哪里去,于是就故伎重演,而作為一個“80后運營小二”,那是一定不知道在去年還存在過工商總局和阿里之間的內部協調會,于是就釀成了幾百億美元損失的悲劇。

必須指出的是,像阿里以小二來應對工商總局調查的事件,在中國傳統上市公司里幾乎不可能產生。你可以說是傳統公司沒有像互聯網公司這樣公開,不過在我看來,卻反映了阿里在對突發事件方面的風險管理上存在著巨大瑕疵。即便是在內地上市的公司,針對此類的突發事件都會有一個正式的信息溝通流程,甚至很多要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來應對,盡量避免內部的信息不對稱,把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但是這種情況卻沒有在阿里巴巴這個中國最風光的公司身上出現,唯一的解釋是,他們在過去太順利了,所以才會有此次的“有錢任性”。

阿里被起訴,給中國的上市公司—無論是在美國上市,還是在中國上市,或者是在其他任何一個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都上了生動(昂貴)的一課,那就是公司一定要重視對外溝通和信息發布程序的風險管理,否則會有意想不到的麻煩。這是阿里成長的煩惱,也是阿里給所有這些公司的教訓。

關鍵字:支付寶痛點

本文摘自: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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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痛點:不在售假而在欺詐

責任編輯:editor006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5-02-07 20:11:17 本文摘自:華夏時報

盡管工商總局和阿里巴巴之間的紛爭以張茅會見馬云(也可能是馬云拜見張茅)而在國內畫圓滿的句號,但是這件糾紛的域外影響卻還在發酵之中。

就在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公開白皮書后的第三天,也就是美國當地時間1月30日,一個名為Manishkumar Khunt的阿里巴巴股東向紐約南區法院提起針對阿里巴巴的集體訴訟,而律師事務所為Robbins Geller Rudman &Dowd LLP。根據公開的起訴書,訴訟理由是阿里及其高管在公司的商業運作、財務預期和持續的監管風險三方面作出了失實和誤導陳述,導致投資受損。

正如很多媒體所報道的,和慣常的集體訴訟不同,該律所發起的這次訴訟對象除了公司,還包括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云、董事局副主席蔡崇信、首席執行官陸兆禧以及首席財務官武衛4人。為什么會把這四位核心的高管作為被告?

被告

按照起訴書中描述,以上這幾位自然人根據他們的職務有權接觸和控制對股票市場陳述的內容,但是“他們涉嫌在股票發行日前或在發行后不久,提供誤導性的公司報告以及媒體披露,他們也有能力和機會阻止發布或者對這些報告進行修正。憑借著在公司的職位,以及接觸公司未公布信息資料的權利,這些自然人被告必然知曉某些本應披露的不利事實未向公眾披露,也應知曉該公司做出的一些有利陳述實質上是虛假的或者是誤導性的。”因此需要對這些虛假和誤導性陳述承擔在訴訟中提及的責任。

而后被媒體所提及的一個信息是,在2014年9月阿里IPO成功后,兩位創始合伙人馬云和蔡崇信都賣掉了價值數百萬美元的股份。在訴訟期內,由于沒有做出上述披露,阿里股價于11月13日一度高達120美元/股,11月公司還發行了80億美元債券。上市公司高管是增持還是減持公司股票,這往往會被中小股東視為是否對公司有信心的重要標志,公司高管在減持股票后沒有披露信息,因此小股東會認為此舉有“誤導”。

當然,我們必須指出的是,此次訴訟并不是律師事務所作出的訴訟,律師事務所只是作為訴訟代理人,而不是原告—國內絕大多數媒體說是律所告了阿里,這實際上是以訛傳訛,律師事務所只是作為提供法律服務機構,如果沒有購買阿里的股份,是無法提起訴訟的,但是它可以根據劇情需要創造一場訴訟。就像在本案中,Robbins Geller Rudman &Dowd LLP作為一家律師事務所,首先找到了原告Manishkumar Khunt,這位購買了阿里巴巴股票的股東,然后作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當然不是活雷鋒,它之所以要替股民出頭是因為有著強烈的利益激勵—在美國,類似此類的集體訴訟,原告無需事先向律師事務所支付費用,但是在訴訟成功之后可以獲得勝訴金額或者和解金額的50%以上。也正是如此,律師有激勵為小股民出頭,而小股民無需支付成本就可獲得收益,何樂而不為?

罪名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很多媒體聲稱阿里遭受起訴是因為賣假貨,而且很多評論人員都在談論網絡平臺對買賣假貨的法律責任,并以《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來分析淘寶可能所要承擔的責任。盡管這些分析多很有道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次訴訟中,或者說阿里今后可能在美國遭受的訴訟中,因為買賣假貨而導致的訴訟會微乎其微。

為什么這么說?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買賣假貨主要是發生在買主、賣家和平臺之間。張三在淘寶的某個網點買了一件假貨,向淘寶索賠,假如淘寶沒有滿足其請求,那么張三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網絡平臺提供賠償的責任,因為這一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根據中國法律,網絡交易平臺需要為銷售者所提供的服務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這種責任是發生在消費者和平臺之間,而并不必然導致股東對其的訴訟,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這絕對不是導致阿里在美國被訴訟的理由。

那么,阿里真正被起訴的原因是什么?從起訴書來看,賣假貨并不是導致阿里被起訴的重要理由,最為重要的是阿里作了虛假或者誤導的陳述,因此導致股東利益受損。起訴書認為,“被告應對以下行為負責:作出虛假陳述;沒有公開他們知曉的關于阿里巴巴的不利事實。被告的欺詐手段以及欺騙阿里巴巴股票購買者的商業活動是成功的,這些手段(i)就阿里巴巴的前景和業務欺騙了投資者;(ii)人為抬高了阿里巴巴美國存托股票的價格;(iii)使得阿里巴巴及其售股股東在首次公開募股中募集到超過250億美元的資金,同時使得阿里巴巴股票在集體訴訟期(“Class Period”)內的私人債務配售中上漲80億美元以上;以及(iv)使得原告和訴訟集體中的其他成員購買了虛高的阿里巴巴股票。”

裁定

為什么國內民眾關注賣假貨,而阿里的股東幾乎對此只字不提?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阿里作為一個網絡交易平臺,如果對賣假貨這一行為做到了盡責調查,就沒有義務為其平臺上的售假行為承擔責任,這是全世界所有C2C網站的慣例,并非阿里一家獨有。但阿里如果因為沒有對股東陳述相關重大的信息而使股東利益受損,那么就必須要為這些行為承擔責任,就像前文所說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陳述”。

律師是如此描述原告的損失和被告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因為“被告做了虛假和誤導性的陳述,故意虛假陳述公司業績及前景,欺騙整個證券市場,使得阿里巴巴的股價被人為抬高。一旦被告先前的故意虛假陳述和欺詐行為被披露,之前人為的價格虛高隨著時間推移而消失,阿里巴巴的股價就遭遇暴跌,連帶著在此段集體訴訟期購買了阿里巴巴股票的原告與其他訴訟主體,也遭受了經濟損失,根據聯邦證券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金。”

當然,以上只是訴訟原告的一面之詞,能否勝訴還需要最后的各項證據。而美國的很多律師表示,原告方面臨反常的“高賠率”:他們想要贏得這樁集體訴訟的可能性低于通常情況下的幾率,而且即使勝訴也可能只是學術上的勝利—阿里在招股書“風險因素”欄目中所指出:“(股東)你們可能難以保護自身利益,通過美國聯邦法庭來保護你們權益的能力也可能會受到限制,原因在于我們是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而成立的一家公司,幾乎所有業務都在中國市場上開展,而且大多數董事和所有高管都定居在美國以外。”

不過在我看來,這種“風險因素”是多慮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作為一家要在全世界各地持續開展業務的互聯網巨頭,不可能因為失去一場訴訟而耍無賴—目前阿里已經在美國開展了很多業務,而且此前已經有VIE結構的中國公司依據集體訴訟而向美國原告支付了賠償。如果阿里真的按照這個風險提示那般做,那就意味著阿里要自絕于互聯網,而這絕不是阿里的風格。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說,美國律師炒作此種風險,是對VIE結構的一種污名,對此相關以托管憑證方式在美上市的公司不得不防。

盡管媒體針對此的報道已經很多,但是處于風暴中心的阿里卻很鎮定。據媒體報道,馬云針對阿里在美國遭受起訴后曾公開表示,美國律師對他創立的這家中國電商集團發起集體訴訟,將幫助西方國家“更好地理解阿里巴巴的業務”。相信依據阿里的實力,定能夠在美國聘請一流的律師事務所為其服務,打贏這種訴訟。但集體訴訟的問題在于,盡管它無法打敗你,但是因為要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而持續的訴訟會給公司聲譽造成不好的影響,直接影響股價的波動,而股價的波動對阿里的影響是非常大的。要知道,就在阿里和工商總局斗嘴的那幾天,阿里的市值已經損失了幾百億美元—被人稱之為損失了一個“京東”,隨時引爆的訴訟是對阿里股價的最大威脅。

教訓

回到這件事的源頭,誰都無法想到,導致數百億美元損失的大事件,居然是由一個不知名的“店小二”所引發的。1月27日,淘寶官微轉發了署名淘寶“運營小二”,點名質疑國家工商總局網絡監管司劉紅亮司長“違規吹黑哨”的公開信。在這篇公開信中,矛頭直指國家工商總局此前在官網公布的一份網絡調查。而這個調查結果稱中國網購的正品率不足六成,其中注冊用戶超過5億人的淘寶網假貨最多,售假率高達近63%。這個“80后淘寶網運營小二”認為,國家工商總局的網絡調查在樣本數量、統計口徑、調查流程和反饋機制等都存在問題,甚至還說“不開心,打淘寶;開心了,也打打淘寶。”

以中低層員工的戲虐語氣來表達公司的態度,這并不是阿里的第一次,此前阿里還發生過以支付寶客服人員的身份來對某銀行行長指責支付寶的言語進行過反駁,當然,也是以官微轉發的形式。只不過那一次最后雙方都偃旗息鼓,而這一次則是將戰火引發到大洋彼岸的美利堅。為什么那一次阿里在網絡上獲得全勝?而這一次情況卻完全不同?一個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阿里的身份變了,阿里從一個非公眾公司變成了公眾公司。作為非公眾公司,你的表現無關外界,因為股份只是出現在一部分人手里,估值高低只和這部分內部人有關—而且內部還有著各種各樣的協調和利益補償機制,但是一旦上市之后,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可能完全不同,一個在大股東看起來是理所當然的事,但是在小股東那里就不一樣了,這邊公司還在為公司利益和工商總局鏖戰,但是那邊的小股東卻拉上律師事務所到法院提起針對公司和公司高管的訴訟,而這種情況在上市前則是完全沒有的。

在我看來,此次事件對于阿里的教訓并不在于其是否知曉買賣假貨,而是這個在互聯網成長起來的高人一直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不是一個普通的小公司,而是一個在美國紐交所上市,而且其市值已經排名全球前十的互聯網公司。按理說,這樣的公司應該有一個完整的新聞發布渠道,應該考慮各種可能出現的風險,或許是阿里此前在互聯網里太過于順風順水了,此前無數小二單挑各大機構都是無一敗績,料想這一次也不會差到哪里去,于是就故伎重演,而作為一個“80后運營小二”,那是一定不知道在去年還存在過工商總局和阿里之間的內部協調會,于是就釀成了幾百億美元損失的悲劇。

必須指出的是,像阿里以小二來應對工商總局調查的事件,在中國傳統上市公司里幾乎不可能產生。你可以說是傳統公司沒有像互聯網公司這樣公開,不過在我看來,卻反映了阿里在對突發事件方面的風險管理上存在著巨大瑕疵。即便是在內地上市的公司,針對此類的突發事件都會有一個正式的信息溝通流程,甚至很多要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來應對,盡量避免內部的信息不對稱,把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之內。但是這種情況卻沒有在阿里巴巴這個中國最風光的公司身上出現,唯一的解釋是,他們在過去太順利了,所以才會有此次的“有錢任性”。

阿里被起訴,給中國的上市公司—無論是在美國上市,還是在中國上市,或者是在其他任何一個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都上了生動(昂貴)的一課,那就是公司一定要重視對外溝通和信息發布程序的風險管理,否則會有意想不到的麻煩。這是阿里成長的煩惱,也是阿里給所有這些公司的教訓。

關鍵字:支付寶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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