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早晨,一則有關“深圳企業微信狂批阿里,杭州警方連夜跨省調查”的消息在微博上發酵。經鈦媒體編輯初略進行的微博統計,批評杭州警方“跨省追捕“以及阿里的聲音在微博上此起彼伏,也幾乎呈一邊倒之勢。
長期以來,自稱為“華南地區規模最大的B2B電子商務平臺”和“云平臺網貸系統”的深圳市迪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微信平臺上對淘寶品牌以及公司高管個人進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惡毒攻擊、誹謗以及商業聲譽進行貶損,對此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進行了證據保全,并就其中《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超過100個國家GDP》等格外惡劣的謠言和誹謗信息向公安機關報案。
可見,深圳市迪蒙科技公司在微信平臺上的言論攻擊,阿里巴巴認為已經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的明確事實,是引發此次糾紛的主要原因。并且并非“舉報”,而是“報案”。而刑事報案與民事案件對于“商業信譽”糾紛處理最大的不同,就是刑事案件要求,報案方能夠對“商譽損害”行為的嚴重性有所定性和定量,即具體造成了多大損失有明確證據,這也是為何很少有商譽糾紛案件能進入刑事流程的一個最重要因素。
據鈦媒體了解,中國司法程序上主張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故阿里巴巴先進行刑事報案,亦在法律和清理之中。但目前,據鈦媒體多方打探,杭州市公安部門并未明確是否已經對此正式立案,目前還處于立案前的初步詢問和調查了解階段。
據深圳晚報報道,迪蒙公司董事長向雋稱,2月5日下午4時許,3名便衣人士進入該公司,聲稱要調查該公司微信發布情況。其中一人向他出示了警官證,稱自己是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的警員,并介紹另外兩人是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警員。3人要求將該公司負責微信維護的工作人員向順東帶走。
這應該就是公安部門尚處于初步問話和調查階段的正常問話過程,事后被輿論上升到所謂“連夜跨省追捕”有些言過其辭。
但本可作為普通的商譽民事糾紛,為何會上升到刑事偵查的范疇,阿里尚未給出特別明確的損失定量的答覆。根據那份阿里巴巴的公開聲明,鈦媒體編輯努力搜索和整理了相關深圳迪蒙公司旗下微信帳號“淘金地”的文章,從中或可一窺真相。淘金地的微信介紹是:淘金地,商人淘金的好地方——中國十強B2B電子商務平臺、華南地區規模最大的B2B電子商務平臺。
最近一篇引起微信最為廣泛傳播的文章是,2015年02月1日發表的《 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超過100個國家GDP!!!》,此文顯示為迪蒙網貸系統 www.dimeng.net獨家供稿。
查看本文,確實具有極強煽動性,言語出格,連小編看了都有些觸目驚心。以下引自《 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超過100個國家GDP!!!》全文:
美國貿易代表(U.S. TradeRepresentative,簡稱USTR)為打擊盜版和假冒偽劣產品,從2004年至2013年連續9年將淘寶列為市場黑名單,歐美100多家民間及官方組織都不約而同地向淘寶宣戰,并揭露全世界99%的網絡售假產品都來自于淘寶網。
淘寶的存在,讓中國商品在全世界臭名昭著,認為中國人只會制假售假。淘寶致使中國人的誠信掃地,國家的信譽打折,屢屢創造“神話”的淘寶讓國人為它買單,讓國家為之蒙羞。
淘寶的存在,讓中國的幾千萬人放棄創新,愚昧地認為淘寶就是自己人生的創業機會和事業陣地。淘寶不但扼殺了中國人的創新,更讓人們不敢創新,因為創新者的產品頭一天上市,第二天就可以在淘寶上買到大量仿冒品,營造了“誰創新、誰滅亡”的魔咒。
淘寶的存在,致使幾千萬中國創業者本應擁有自己的產品和陣地,但淘寶卻讓這幾千萬群體淪為免費流量和販賣假冒偽劣產品的奴隸。上千萬辛苦拼搏在淘寶上的店主們,95%的都在虧損,只有4%的能夠勉強保本,而能真正賺錢盈利的僅有1%,就算賺錢盈利群體的收入水平卻只有可憐的300—3000元,遠不如認真打好一份普通工來得更實惠和賺的更多。
淘寶的存在,培養了3000多萬腦殘、脖歪、胸凸、腰壞、腿瘸群體,愧對向來善良質樸的中華民族。廣大的大學生、家庭主婦、待業小青年不好好地去找一份工作,因為聽信淘寶“自由創業、輕松當老板”的思想蠱惑,對淘寶產生了嚴重依賴癥,猶如吸食鴉片一般成為精神和肉體的毒害者。
據有關機構統計,中國每年新增300-500萬的淘寶蟲,這些被淘寶洗腦的淘寶蟲由于長期埋頭于電腦旁,每天工作10個小時以上,大都患有偏頭痛、頸椎、胸椎、腰椎、坐骨神經等嚴重的疾病,只要從事淘寶開店三年以上,99%的淘寶蟲身心均遭到嚴重的損壞與摧殘!
淘寶掏空國庫,國與民不富。淘寶、天貓、支付寶等阿里體系每年交易總量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10年來累計交易總量超過100萬億。然而這么龐大的交易總量竟然沒有向國家上繳一分錢的稅收,每年偷稅漏稅總量超過1萬億以上,10年累計偷稅5萬億,超過世界上一百個國家的GDP。
這種壟斷的電商格局一旦形成并坐大,將威脅到整個中國5000萬中小微企業的生存,嚴重惡化企業生態環境并徹底扼殺中國5000萬企業的創新動力,使之淪為淘寶奴隸,并將中國徹底變為企業創新的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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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最近連續多篇文章都具有很大煽動性,查看內容,據初步判斷,也的確多為未有明確出處的謠言和惡意中傷,以下是鈦媒體整理的部分標題:
1、2015-01-30 淘寶不滅亡,中國不富強
2、2015-01-31 阿里神話破滅,淘寶災難開始!
3、2015-02-01 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超過100個國家GDP!!!
4、2015-02-02 看門狗和小偷握的哪門子手?——評國家工商總局與淘寶大戲
5、2015-02-03 真相揭秘:馬云淘寶的危機在哪里?太可怕了!
值得注意的是,幾乎在每篇極具有煽動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廣告和二維碼廣告,“淘金地——華南地區最大的B2B電子商務平臺,中國B2B電子商務十強。重點打造機械設備、儀器儀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電子電氣、服裝家居、珠寶飾品等12大細分行業。擁有830萬中小微企業會員,平均每天活躍買家超過10000家,覆蓋全球3000多個城市、300多個行業,影響商務人群超過1.2億。”
據公開資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華南地區規模最大的B2B電子商務平臺,全國B2B十強,與B2B行業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場競爭關系。
鈦媒體詢問相關商業糾紛律師得知,上述介紹說明,淘金地,或者說深圳蒙迪公司與B2B行業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場競爭關系,涉及競爭對手的猛烈攻擊,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也更容易在“損害商譽”行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舉證自己遭遇的損失,如果這些損害商譽的言論行為給淘金地帶來了實際利益,比如通過廣告、傳播擴大的影響力帶來了實際的訂單等,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為阿里巴巴的損失。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行為要件:
1.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經營者一定是在同一領域內,具有競爭關系的。
2.在客觀上一定是實施了這種詆毀的行為。
3.損害了競爭對手。
4.詆毀商譽具體包含兩個方面:可以是商業信譽也可以是商品的聲譽。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哪些屬于民事范疇,哪些可以進入刑事范疇?目前中國法律有一些界定。對于侵犯商譽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我國刑法規定了相應刑罰以打擊這種嚴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危害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此前發生過的,蒙牛、伊利商業信譽誹謗事件,公安機關對涉嫌侵害商譽犯罪的策劃公司員工和蒙牛管理人員批捕并追究刑事責任,即依據的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或許是阿里巴巴在縷縷陷入輿論漩渦之中時,仍然態度如此堅決,向公安機關尋求刑事報案與保護的最核心動因。
但有關律師也指出,刑法中沒有對“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作出明確的界定,實踐是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定。一般普遍認為,重大損失是指犯罪人實施并多次實施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造成他人商譽貶值,進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甚至面臨破產的情形。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多次詆毀他人商譽或詆毀多人的商譽,以及采取特別惡劣的手段進行誹謗,或造成除經濟損害以外的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關經濟損失,往往能夠認定損失在50萬元以上。這應該是此案最終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機關如何判處尚不清楚,但是“商譽”當事人尋求刑事和司法保護,并無不妥,我們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