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塔的使命、定位和體制應當是一個哲學層級上的問題。作為中國基礎電信領域的一個新型伙伴,中國鐵塔如何認識自己的事業,如何看待和評價市場、客戶、員工、合作伙伴和競爭對手,是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
筆者從中國鐵塔的法律性質與產權制度談幾點看法,不妥之處敬請斧正。
鐵塔公司應享有“通路權”
根據中國鐵塔公布的經營范圍,其主要經營鐵塔的建設、維護和運營,今后將兼營基站機房、電源、空調等配套設施和室內分布系統的建設、維護與運營以及基站設備的代維。
從法律地位和性質上講,中國鐵塔的使命具有承載國家公用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服務的重大任務。中國鐵塔與運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橋梁等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基礎設施組織一樣,其運行規則與其他組織相比具有差別性和特殊性。差別性和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中國鐵塔應當擁有“通信建設與維護的通路權”。即,中國鐵塔應當依法具有通過土地、公路、水面、水底、灘涂、草原、森林等資源從事鐵塔和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運營以及服務的權利。
從國外的立法上看,多數國家采取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通路權”的法定原則。多數國家的電信法均規定,作為基礎公共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電信通路,其在建設過程中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和其他已建公共基礎設施的預留空間或空余空間,經過其他已建基礎公共設施實現其通路的交越、穿越或通行,其他已建公共基礎設施的所有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伴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我國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發展一定要納入法治化軌道。為此,筆者特別建議,國家在《電信法》和相關網絡立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從事國家公用通信基礎設施的組織應享有通信建設與維護的通路權,并以法定的形式將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區域城鄉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
鐵塔公司要做出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表率
中國鐵塔是由我國存在相互激烈競爭關系的三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共同出資設立,從產權結構上講,中國鐵塔就是三大運營商各自的子公司,而中國鐵塔作為三大運營商的獨生子反過來還要一視同仁地為這三大出資人做好服務,這似乎是一件很尷尬的事情。
目前,國內基礎電信企業無論上市與否,股權結構的共同特點是股權構成相對單一,國有股權占據絕對控制地位,所引發的是預算軟約束下的國有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和支配地位的濫用。
首先,要充分認識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義。《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是當前深化國企改革的基本方向。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雖然基礎電信領域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一些動作,但仍然存在固守壟斷利益、對民營資本存在顧忌、缺乏系統規劃和改革的動力等問題。為穩健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國鐵塔必須做出表率,當前應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頂層設計,突破傳統觀念束縛。
[page]其次,中國鐵塔的混合所有制可以通過與民營企業的協同創新模式實現軟著陸。過去多年來,我國的自主創新主要以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為首選方式,現在更要加大集成創新和原始創新的力度。大型企業要發揮創新的骨干作用,并激發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筆者建議,推動建立國有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分工協作和科研、體制和服務創新,在協同創新成果的基礎上,實現混合所有制是最佳的合作路徑。
最后,中國鐵塔的混合所有制可以引入PPP模式。即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實質上就是國有資本與社會民營資本的合作模式,其本質是一種包括基礎設施在內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方式,通過引入市場競爭和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筆者以為,作為一家資產密集型的國家通信基礎設施企業,必須認真研究如何通過上下游產業鏈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PPP交叉混合產權的模式達到與其產業鏈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滲透、相互交叉,最終融合為一體,這是形成新型通信基礎設施產業的動態發展過程和重要實現方式。
PPP主體可以是地方政府的城投公司、鐵塔制造企業、基站代維企業以及形成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員工。尤其應該強調的是,在混合所有制的基礎上實行員工持股計劃,更具有積極的意義。因為員工的工資所體現的是雇工關系,不利于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如果讓以國有經濟為主導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管理者和職工主要收入的來源不是來自工資,而是來自分紅,則會極大地激發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總分公司模式
不利于混合所有制建立
筆者注意到,中國鐵塔公司的組織模式是總分公司制,這也許是為了公司上市的整體性所考慮的,但不利于在省級公司的層面上實現混合所有制。因為總分公司模式下的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最顯著的特征是,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也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中國鐵塔仍然以總分公司的模式存在,那就只能在總公司層面實行混合所有制,但我認為總公司層面非公有資本幾乎不可能進入。
中國鐵塔的運營主要在省分公司層面上進行,因此大量的混合所有的改革應該放在省級公司層面上落實才是改革的路徑。在省級公司層面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使董事會的成分多樣化,同時由于多元的投資主體,各個投資主體都關心公司的發展前景,因此,也便于公司擴展業務,開拓市場。
筆者建議,中國鐵塔應當構建母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因為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從法律上看,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和股權合作,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而且互不連帶。
中國鐵塔的國有資本運營創新的邏輯基礎在于其向“資本”和服務社會的屬性回歸。作為提供基礎通信設施服務的國有資本不僅擁有追求利潤、實現價值、增值的特征,這是資本的經濟功能,而且更應該具有回歸服務社會的功能。
綜上, 中國鐵塔應當對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出整體與系統的安排,一定要避免把混合所有制改革演變成一種“為改革而改革”的形式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