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主持人在3.15晚會上通過情景模擬電話詐騙團伙所慣用的伎倆,再次引發人們對電話詐騙的關注。在騙術花樣翻新的“詐騙 2.0”時代,騙子們不僅可以拿到詐騙目標的詳細信息,還會運用“新聞時效性”,緊跟時事熱點,編造諸如“我在東莞被抓”、霧霾甚至馬航失聯導致“航班取消”等事由行騙。
電話詐騙涉及立法機關、公檢法、工商、銀監會、銀行、通信監管部門和電信運營商等,只有多方聯動、合力阻擊才能把電話詐騙亂象打壓下去。
電信運營商是不是“幫兇”
全國人大代表陳偉才日前在審議“兩高”工作報告時透露了一個驚人數字:2013年,電話詐騙掠走國人100億元!更為驚人的是,他將矛頭直指電信運營商和銀行。他認為,在電信詐騙案中,電信運營商和銀行也是“既得利益者”,“兩高”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追究此類案件中電信運營商和銀行的刑事責任。
陳偉才認為,電話詐騙的“源頭”是騙子使用虛擬改號電話接通電話用戶,但運營商沒有攔截。而事實上,這種利用軟件隨意修改來電顯示號碼的行為,不僅隨意篡改顯示號碼,而且規避了正常的通話費用,電信運營商也是受害者。然而我國目前尚無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和規范,所以無論是我國法律,還是電信運營商,均不能對手機變頻技術進行有效監控和查處。再如,有的媒體還把“一些電信員工非法出租網絡電話線路參與犯罪”作為電信運營商應承擔刑責的理由之一,這如同因為極少數公務員瀆職犯罪就否定了整個政府部門一樣無厘頭。
實際上,工信部和電信運營商對于如何攔截和治理詐騙電話的探索和努力一直沒有停止過。工信部日前組織三大運營商通過客服熱線、官方微博等多種渠道接受客戶對涉嫌詐騙的電話號碼進行投訴舉報,并配置專人專崗處理客戶舉報信息,確保舉報信息及時有效處理。同時,電信運營商還針對占比最高的國際虛假主叫詐騙行為,反復提醒用戶“00”、“+86”等開頭的電話為國際來電,警惕不法分子用改號手段進行詐騙。
然而,打擊電話詐騙和防騷擾是各國電信監管部門和運營商共同面臨的難題。比如對詐騙電話和騷擾電話的判別、定性存在技術和法律等多重障礙。在法律上,工信部和電信運營商并沒有得到授權,可以監聽用戶的通話內容。退一步而言,即便工信部和電信運營商可以監聽用戶通話內容,在電話接通前也是難以進行技術判別的。北京郵電大學曾劍秋教授認為,除從技術上繼續加強解決網絡改號電話的問題之外,用戶自身加強防范意識更重要。因為現在的騙術非常復雜,僅僅靠攔截號碼是無法完全避免的。
個人信息泄露觸目驚心
透過形形色色的電話詐騙案可以看到,被肆意泄露的個人信息成為不法分子行騙的重要工具,嚴重威脅到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據公安部門統計,有七成以上的電話詐騙案件與個人信息泄露有關。湖南公安機關曾查獲一家名為“中國資源部”的非法調查公司,該公司收集的公民信息量超過1.5億條,其中在一個名為“浙江富豪20萬”的數據包內,詳細列出了富豪們的家產、手機號、住址等,隱私信息一覽無余。
個人信息泄露,使電話詐騙行為帶有極大的迷惑性。以航空旅客接到詐騙短信為例,騙子的高明之處在于其能夠準確無誤地報出旅客的真實姓名、航班班次、訂單號等個人信息,使很多接到詐騙短信的旅客放松了警惕,以為航班取消屬實,從而掉入了騙子精心設置的陷阱。
3月15日起,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單從條款看,“新消法”直擊要害,并對泄露個人信息的經營者處以重罰,可謂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大突破。但細細想來,其要真正成為保護個人信息的“利器”,尚需一系列人性化配套措施,如個人信息被泄露后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等問題,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
多方聯動才能標本兼治
電話詐騙涉及面廣,絕非電信運營商或銀行之力所能及,只有立法機關、公檢法、工商、銀監會、銀行、通信監管部門和電信運營商及全社會齊抓共管,才能標本兼治。
事實上,相關部門已經開始聯手打擊電話詐騙。如,上海銀監局與上海市公安局建立銀警聯動工作機制,聯合下發多份指導性文件,建立“點對點”跨行快速查詢凍結協作機制,形成共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合力;工信部組建“基礎電信企業垃圾短信網間聯動處理平臺”,以提高跨網垃圾短信處理效率。
法律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新消法”首次提及個人信息保護,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但我國尚無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條只是散布于單行法律之中,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用,增加了個人信息被惡意使用的風險。
此外,公眾的防范意識和投訴舉報至關重要。很多較有警惕性的用戶對于詐騙電話往往一笑置之,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向公安機關和電信運營商舉報、投訴。這其實就是對騙子的縱容。如果廣大用戶積極參與、各方聯動,騙子再高明也將無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