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已來”。近年來,我們目睹了IBM研發的機器人沃森戰勝人類參賽者贏得問答比賽冠軍,“阿爾法狗”在打敗了李世石后又被“阿爾法狗蛋”所打敗,通過面部識別實現精準打擊的微型殺手機器人面世,甚至曾經離我們很遠的自動駕駛也開始走進大眾的視野。人工智能已成為社會生活中不可忽視的熱點議題。就民法而言,其對民事主體、合同、侵權、人格權、數據財產權等方面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問題。或許在解釋論上這些問題可通過填補漏洞的方法,運用類推解釋或目的論解釋進行回答。但在構建一部21世紀的民法典的歷史重任面前,必須在立法論上重視這些挑戰。
第一,人工智能對民事主體的挑戰。1950年阿西莫夫在著名科幻小說《我,機器人》中即提出“機器覺醒”的設想。當前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甚至通過“圖靈測試”均已成為現實。部分學者認為,應將人工智能區分為強人工智能與弱人工智能,并賦予具有認知與自我學習能力的強人工智能主體地位。如2016年歐盟法律事務委員會即提議賦予人工智能“電子人”的法律地位。學界亦存在“電子人”說、法人說、電子奴隸說、代理說、比照動物說、工具說等各種學說。從《民法總則》所規定的民事主體范圍來看,人工智能顯然既不是自然人,也不可能是非法人組織。沒有任何自然人成員或代表的人工智能,也難以與我國法人分類和規范相適調。就目前存在的人工智能來看,其并未達到強人工智能的程度,更符合產品的定義。值得探討的是,未來立法是否需要為強人工智能預留一定的空間。
第二,網絡合同、智能合約對合同法的挑戰。互聯網時代中,電子合同的問題早已顯現。1996年美國第七巡回法院即通過“ProCD案”作出關于“拆封合同”有效性的經典判決。目前,對于網絡環境下締約能力的推定、平臺購物中邀約的判斷、網購商品的交付問題,立法機關已通過“民法典合同編征求意見稿”第7條、第30條第2款、第53條分別回應。然而,該文件仍未能完全解答網絡合同的問題。格式合同的規定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點擊合同與瀏覽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編至少仍需對締約方基于“情景化脅迫”而不得不接受相關服務和條款、平臺服務提供商利用“網絡軟法”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等情形進行回應。另外,關于人工智能算法所帶來的問題仍有待進一步回答。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算法形成的錯誤應如何定性;在繼續性合同中,算法自動生成或調整的條款是否存在合意。又如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可自動觸發并高效地履行合同,然而如何對相關合同條款進行解釋、如何保障債務人的抗辯權與債權人的拒絕權、如何確保相關技術的安全性等均存在問題。
第三,自動駕駛、智能設備對侵權法的挑戰。今年上半年,Uber自動駕駛汽車、特斯拉智能汽車在美國相繼發生了致命事故,引發了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按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的5等級劃分標準,在第4級與第5級自動駕駛中,人類駕駛者已轉變為乘客。由于并不存在駕駛者,更無法判斷駕駛人的過錯,有望被民法典侵權編所吸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難以適用。就“機動車一方”的判斷而言,具有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自動汽車保有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存在疑問。或許產品責任是替代自動駕駛交通事故責任的可行方式,然而自動駕駛的“不合理危險”常常難以判斷且因果關系難以證明,又產生了能否借鑒美國法上的“風險—效用”標準、如何判斷發展風險抗辯、是否適用推定因果關系理論等問題。針對自動駕駛,2016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與德國《道路交通法》均進行了修正,2017年美國還頒布了《自動駕駛法案》。我國北京、上海、重慶、深圳等地也頒布了相應的路測規定。民法典侵權編立法亦應探索與自動駕駛相適應的責任規則與責任保險制度,并構建其他智能設備的責任規則。
第四,大數據處理技術對人格權、數據財產權的挑戰。在大數據時代,數據又被稱為“新石油”,具有極大價值。人工智能設備無不涉及對數據的采集、存儲、加工。就個人信息保護而言,隨著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生效實施,歐美各國均積極應對人工智能可能造成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征求意見稿”第6章亦專章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試圖對《民法總則》第111條進行細化。遺憾的是,該文件對個人信息的界定超出《網絡安全法》第76條第5款的定義,且未能對個人信息與隱私應如何區分、如何理解數據處理的知情同意、如何構建中國法上的“數據攜帶權”與“被遺忘權”、如何推動“自設計保護隱私”等關鍵問題作出回應。民法典中的個人信息保護不僅要與其他人格權規范適調,也要與其他個人信息保護規范配合,尤其是與《網絡安全法》及將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協同構建中國特色的個人信息保護體制。就數據財產權而言,《民法總則》第127條的規定屬于引致條款,民法典立法中仍需解決數據權利的屬性問題。在此基礎上,又必須先解決數據與個人信息的區分問題。另外,對于數據歧視所造成的人格權問題、“數據黑箱”的監管與數據財產權的沖突問題也需要進一步研究。
由此可見,人工智能為民法典立法提出了不容忽視的挑戰。除上述四方面外,也提出了其他民法問題,如人工智能作品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等。總之,民法典立法工作必須直面人工智能的挑戰,在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引下科學立法。預計2020年我國完成民法典編撰工作時,人工智能的全球市場價值將超過9000億元。唯有在民法典中恰當回應人工智能所帶來的挑戰,方能迎接人工智能所帶來的無限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