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辭職先刪同事微信”上了熱搜。原來,王先生想要辭職,卻被上司要求刪掉同事微信才能離職,這件事引起了網友熱議。這種做法合法嗎?勞動法有哪些規定?辭職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主持人為廣大網友答疑解惑。
問:老板要求離職員工刪除同事微信的做法合法嗎?
主持人:微信涉及個人通信自由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實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每個人的通信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屬于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外人不能任意干預。要求刪除同事微信沒有法律依據,并不能以此作為員工離職的限制性條件。
問:勞動法對此有哪些規定?
主持人:勞動法規定,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如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如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期限屆滿,勞動關系解除,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補償金。如果出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離職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了離職證明,才能證明你與公司已經解除勞動關系,是自由人。
問:用人單位如何保障公司相關利益?
主持人:上司要求刪除同事微信,無非是怕出現“挖墻腳”的情況,因此選擇了這種極端手段。實際上,如果有這樣的擔心,即使刪除了微信,還有手機號碼可以聯系。員工離職時,老板要求退出公司工作群是“沒毛病”的,不退的話可以直接移出去。如果用工單位認為勞動者辭職后可能會泄露商業秘密,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或者收集到足夠證據,才能要求相應賠償。正如網友所說,對待前員工的態度,是檢驗一家企業水準的基本線。工作中的員工離職,同戀人分手一樣,一別兩寬各自歡喜,善始善終互不打擾是最好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