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還是意見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采用人工收集、在線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信息。
同時意見稿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解讀:
簡單來說就是不能隨便發短信,獲得的用戶手機號碼信息,只能企業自己用,并且還需要對方同意才能發送短信。單從字面上來講,這對零售企業的CRM不易于是一種災難。
這里面的邏輯是:你可以獲取對方的手機號,但是對方沒有同意你就不能發短信。即便對方同意接受,如果對方什么時候明確拒絕你的短信,那你以后就不能發,要把對方從CRM短信名單中剔除。
仔細研究你會發現。這比較霸道的是個人也不能隨便給其他人發短信!
否則?發了怎么辦?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如何判斷企業違規?用戶舉報!這個狠!
雖然這是針對垃圾短信開刀,但是很多企業現在的營銷短信無異于成為垃圾短信了。企業那種盲目的發短信的行為必須要規范,我長期給服裝企業做咨詢,會發現很多VIP顧客每周都會收到好幾條同一企業的營銷短信,有總部發的新品上市短信,有地區發的營銷短信,甚至還有店鋪發的“噓寒問暖”的短信。
接下來企業還想做短信營銷該怎么辦?
1、在獲取顧客手機號時必須明確顧客可以同意接受短信,可以采用在會員手冊,或者網上的新注冊會員協議中體現;
2、建立短信取消機制,如果顧客明確不在接受你的短信,你需要把他從名單中移除;
3、苦練短信營銷內功,別讓顧客再反感你,建立短信營銷規范方法。
如果工信部真的嚴格執行這個規定,基本上可以講短信營銷已死!是否能通過?通過后是否能嚴格執行?觀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