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消息,據外電報道,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蘋果與FBI對峙一案引起了全美國上下的大討論。但是,隨著討論的深入,我們提出了這樣的疑問:我們真的有數字隱私權么?
蘋果決定拒絕執行聯邦法院的指令,幫助FBI通過黑客手段非法訪問槍手的iPhone 5C。這件事在美國掀起了一場大討論。
迄今為止,這場討論形成的問題是:我們更看重什么,是隱私還是安全?
但是,這個問題似乎又過于簡單,而且它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到底有沒有數字隱私權?
筆者個人認為,我們是應該有的。但是,這并不等于我們實際上真的有。
“隱私權”是美國社會的基本概念,也是美國法律系統的指導原則。但是,如果你查閱美國憲法或權利法案,你根本就找不到“隱私權”。
這是因為隱私權并不像很多人所認為的那樣是一個具體明確的概念。
即使在我們生活中最隱私的地方——我們的住宅、汽車和身體——我們也并不享有完全沒有限制的、不受政府干預的自由。如果政府拿到搜查令,那么每個人都可能會被政府侵犯隱私。
而且,我們有多少感敏的個人信息根本就沒有隱私保障可言。除了在特殊情況下,沒有人能夠保證我們的選民登記系統、業主記錄檔案、繳稅記錄或法院記錄做到完全保護我們的隱私。甚至我們個人的病歷也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樣保密。
“有條件的”隱私權
從法律上來說,我們的隱私權主要是基于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以及以前的司法判例;后者往往隨著時間的改變而改變。但是,《憲法第四修正案》明確地限制了我們享有的這種隱私權。
“人們在其自身、住宅、文件和所有物中享有的安全的權利,享有的不受非法搜查和沒收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但是,如果有正當的理由,而且說明了搜查的地點、將要逮捕的人或沒收的物品,那么法院可以下達搜查令。”
現實的情況是,我們的“隱私權”取決于政府的需要。如果法官沒有下達搜查令,那么我們就享有隱私權。
想一想這種情景:15年前,我們每個人還在使用固定電話。這些用戶能夠指望“完全的”隱私權嗎?當然不可能。在執法部門提供充足理由的情況下,美國法院是可以下達電話竊聽指令的。這一點我們都知道。
政府和公民權利的平衡被打破
因此,在蘋果和硅谷其他公司聲稱它們的用戶在使用其產品或服務時享有完全的“不受搜查令影響的”隱私權的時候,它們并不是在維護一項人們本已現有的、但現在遭到政府侵犯的古老權利。
相反,它們提出的是一種全新的權利——以前從未享有的、也不可能享有的更大程度的自由權。
現在科技公司廣泛使用的、商業級別的加密技術以及防止非法入侵的數據自動清除保護功能,從技術上極大地改變了政府搜查權和我們的隱私權之間的平衡。
這動搖了司法系統的基石,影響了200多年的法律判例。自《權利法案》批準以來,第一次,個人能夠從技術上阻止政府執行搜查令。
這是個人權利發展達到的一個全新的高度,因此司法系統需要趕緊跟上它的步伐。
因此,蘋果與FBI的對峙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影響深遠的結果
在2015年,美國賓夕法尼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在審理一件案件時認為,嫌疑人不必提交其設備密碼,因為這樣的指令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但是,這種權利只能保護我們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它并不意味著政府無權通過其他途徑訪問嫌疑人的設備,例如通過黑客手段侵入該手機,或責令某家公司如蘋果幫助其入侵該手機。
蘋果拒絕解鎖加密的iPhone,對于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提出了挑戰。如果一家公司給個人提供安全工具,阻止政府的搜查,那么政府有多大權力要求該公司負責呢?不管蘋果與FBI對峙案的結果如何,它都將會在這方面創造一個先例。
此案的結果將會決定個人是否會真正擁有“完全的”隱私權,而不是我們現在享有的“有條件的”隱私權。但是,如果政府輸了,這并不就意味著這種斗爭就結束了。
政府還有其他很多可支配的資源可用來削弱隱私工具,如加密技術。如果FBI輸了與蘋果的官司,那么我們可能會看到它會全面調用這些資源。政府可能會更積極地利用黑客手段來攻擊嫌疑犯的設備,以繞開加密和其他安全工具。例如,政府可能會給嫌疑犯的設備和網絡植入間諜工具,發起“中間人攻擊”,以及使用其他黑客手段。
支持用戶隱私權的人可能會贊成蘋果的立場,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讓政府都無法破解的加密技術注定會遭到失敗的命運。美國隱私權的前提條件自始至終都是政府在必要的時候是可以侵犯這種隱私的。我們需要起草新的法律法規,樹立更好的司法判例,才能創造更完善的保護我們所有人的隱私保護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