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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網絡安全法》等新規開始實施個人信息安全有了“防護網”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邵洋洋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6-02 17:15:38 本文摘自:大河報

核心提示丨要裝修房子,才在建材家居商家留了一個電話號碼,沒過幾天,各種廣告推銷電話便開始接連“轟炸”;街頭遇到健身俱樂部的推銷人員,簡簡單單填了一個表,游泳館的推銷短信便發到了手機上;給孩子報了一個英語班,過幾天數學班、興趣班等廣告推銷電話就不停……這些遭遇,很多人都經歷過,讓人不厭其煩的同時,也讓很多人心生疑慮:我的個人信息是怎么泄露的?

從今年6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正式實施。其中包括,不得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販賣50條公民個人信息可入罪等。它們的正式實施,將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筑起一道“防護網”。

疑惑丨辦理會員卡,咋還需要填寫家庭情況

前幾日,李女士到一家大型購物超市選購生活用品,一款標價不到200元的涼席吸引了她的注意力。售貨員告訴她,近期,超市推出了一系列的打折活動,眾多品牌的涼席可享受5.5折的優惠。“這款涼席,如果可以享受5.5折的優惠,不到100塊錢就可以買下,這可比我在網上挑選的幾款要便宜得多。”李女士說。

“想知道這款涼席是不是參與這次優惠,拿到收銀臺查一下就知道了。”這名售貨員告訴李女士。當李女士拿著這款涼席到收銀臺查詢時,收銀員告訴李女士,要想查看該商品的優惠信息,必須成為該超市的會員。

可是等李女士來到服務臺開始填寫超市的會員申請表時,李女士一下愣住了。“辦理會員,不僅要填寫身份證號及手機號碼等信息,申請表中還有關于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子女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家庭成員工作情況等眾多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李女士說,超市服務臺的工作人員表示,以上這些情況,申請人可選擇性填寫,但申請人詳細家庭住址必須填寫,否則無法辦理該超市的會員卡。

更讓李女士無法理解的是,在該申請表的顧客簽字欄,還有一行“本人同意貴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電話、郵寄、短信、網絡等方式去知其促銷活動等相關信息”的字樣,這也就意味著,消費者要想辦理會員卡,必須同意該條款。

“現在的手機號碼都實名制了,再加上身份證號碼,填寫了這兩項,已經可以滿足實名制的要求了,為何還需要填寫家庭住址等其他個人信息?”李女士很疑惑,可是如果不同意商家的要求,就無法查看商品的優惠信息,“這豈不就是商家自己制定了一個霸王條款”。

而李女士的擔憂還不止這些。“商家取得這么多的個人隱私信息后,用到了什么地方,會不會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如果被詐騙分子用于信息詐騙,那后果豈不是不堪設想?”

新規丨販賣50條公民個人信息可入罪

李女士的擔憂,并非個例。在公民個人信息“裸奔”的今日,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地完善,試圖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筑起一道“防護網”。從今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就正式施行。其中專門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特別是該法第四章用較大的篇幅專章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一是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二是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明確原則和知情同意原則。三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刪除權和更正權制度。四是網絡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該法還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條之一,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了危害后果構成犯罪做了規定。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如果涉嫌網絡犯罪,當然要用刑法來打擊,但是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網絡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監管,要發揮好行政法律法規等配套規定的作用,這也正是《網絡安全法》實施的意義。

同樣是在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正式施行。這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對于這里的“情節嚴重”,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項認定標準。

根據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釋設置了不同的數量標準。對于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算“情節嚴重”;對于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標準則是500條以上;對于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標準為5000條以上。

說法丨信息安全保護還需其他法律法規配套實施

在《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前夕,本報就曾以《聚焦網絡信息安全》為題,邀請業界、學界和法律界知名人士針對各自領域就新實施的《網絡安全法》進行系統闡釋(具體內容可見2017年1月13日,本報AⅡ·06版)。在此次采訪中,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就從法律的角度對新規的實施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見解。

余超表示,網絡犯罪日益呈現出精準化、職業化的特征,其精準度和成功率不斷提高,根本原因在于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防線不斷失守。一方面公安、稅務、教育、金融、保險等行業都需要收集、儲存大量企業或公民個人信息;另一方面,對于這些信息的保護,一直缺乏有效監管,信息泄露嚴重威脅公民個人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徐玉玉案件”就是一個首先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然后進行精準詐騙的典型案例。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不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容易引發多種下游犯罪。因此,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顯得尤為重要。

作為我國網絡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網絡安全法》從基本法的高度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進行了全方位的規定,而兩高的司法解釋也在具體的實施上對公民信息安全保護予以細化。但在新規實施的同時,不少人對新規的具體操作仍然存在一些擔憂。例如,有人士認為,作為信息安全防護體系中的重要一員,公民個人有責任也有義務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積極舉報,這就要求有關部門要建立暢通的信息安全事件舉報通道,并出臺相應的獎罰規定,鼓勵公民參與到打擊侵犯信息安全的工作中。

余超認為,《網絡安全法》是網絡安全的基本法,只是明確了一些與網絡安全相關的粗線條的責任和義務,有些細節還需進一步完善,還需要與其他一些法律法規配套實施,共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網絡安全立法體系。當然,每部法律都不是完美的,《網絡安全法》也不能解決所有網絡安全問題,卻是一個好的開始。

延伸丨微博、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禁止提供新聞信息服務

6月1日起,新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都將正式實施,明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此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關鍵字:個人信息規定

本文摘自: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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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網絡安全法》等新規開始實施個人信息安全有了“防護網”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邵洋洋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6-02 17:15:38 本文摘自:大河報

核心提示丨要裝修房子,才在建材家居商家留了一個電話號碼,沒過幾天,各種廣告推銷電話便開始接連“轟炸”;街頭遇到健身俱樂部的推銷人員,簡簡單單填了一個表,游泳館的推銷短信便發到了手機上;給孩子報了一個英語班,過幾天數學班、興趣班等廣告推銷電話就不停……這些遭遇,很多人都經歷過,讓人不厭其煩的同時,也讓很多人心生疑慮:我的個人信息是怎么泄露的?

從今年6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正式實施。其中包括,不得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販賣50條公民個人信息可入罪等。它們的正式實施,將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筑起一道“防護網”。

疑惑丨辦理會員卡,咋還需要填寫家庭情況

前幾日,李女士到一家大型購物超市選購生活用品,一款標價不到200元的涼席吸引了她的注意力。售貨員告訴她,近期,超市推出了一系列的打折活動,眾多品牌的涼席可享受5.5折的優惠。“這款涼席,如果可以享受5.5折的優惠,不到100塊錢就可以買下,這可比我在網上挑選的幾款要便宜得多。”李女士說。

“想知道這款涼席是不是參與這次優惠,拿到收銀臺查一下就知道了。”這名售貨員告訴李女士。當李女士拿著這款涼席到收銀臺查詢時,收銀員告訴李女士,要想查看該商品的優惠信息,必須成為該超市的會員。

可是等李女士來到服務臺開始填寫超市的會員申請表時,李女士一下愣住了。“辦理會員,不僅要填寫身份證號及手機號碼等信息,申請表中還有關于申請人家庭人口情況、子女情況、家庭收入情況、家庭成員工作情況等眾多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李女士說,超市服務臺的工作人員表示,以上這些情況,申請人可選擇性填寫,但申請人詳細家庭住址必須填寫,否則無法辦理該超市的會員卡。

更讓李女士無法理解的是,在該申請表的顧客簽字欄,還有一行“本人同意貴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電話、郵寄、短信、網絡等方式去知其促銷活動等相關信息”的字樣,這也就意味著,消費者要想辦理會員卡,必須同意該條款。

“現在的手機號碼都實名制了,再加上身份證號碼,填寫了這兩項,已經可以滿足實名制的要求了,為何還需要填寫家庭住址等其他個人信息?”李女士很疑惑,可是如果不同意商家的要求,就無法查看商品的優惠信息,“這豈不就是商家自己制定了一個霸王條款”。

而李女士的擔憂還不止這些。“商家取得這么多的個人隱私信息后,用到了什么地方,會不會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如果被詐騙分子用于信息詐騙,那后果豈不是不堪設想?”

新規丨販賣50條公民個人信息可入罪

李女士的擔憂,并非個例。在公民個人信息“裸奔”的今日,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地完善,試圖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筑起一道“防護網”。從今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就正式施行。其中專門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特別是該法第四章用較大的篇幅專章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一是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二是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目的明確原則和知情同意原則。三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刪除權和更正權制度。四是網絡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該法還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條之一,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了危害后果構成犯罪做了規定。在法律界人士看來,如果涉嫌網絡犯罪,當然要用刑法來打擊,但是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網絡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監管,要發揮好行政法律法規等配套規定的作用,這也正是《網絡安全法》實施的意義。

同樣是在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正式施行。這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對于這里的“情節嚴重”,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項認定標準。

根據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釋設置了不同的數量標準。對于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算“情節嚴重”;對于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標準則是500條以上;對于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標準為5000條以上。

說法丨信息安全保護還需其他法律法規配套實施

在《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前夕,本報就曾以《聚焦網絡信息安全》為題,邀請業界、學界和法律界知名人士針對各自領域就新實施的《網絡安全法》進行系統闡釋(具體內容可見2017年1月13日,本報AⅡ·06版)。在此次采訪中,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就從法律的角度對新規的實施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見解。

余超表示,網絡犯罪日益呈現出精準化、職業化的特征,其精準度和成功率不斷提高,根本原因在于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防線不斷失守。一方面公安、稅務、教育、金融、保險等行業都需要收集、儲存大量企業或公民個人信息;另一方面,對于這些信息的保護,一直缺乏有效監管,信息泄露嚴重威脅公民個人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徐玉玉案件”就是一個首先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然后進行精準詐騙的典型案例。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不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容易引發多種下游犯罪。因此,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顯得尤為重要。

作為我國網絡領域的基礎性法律,《網絡安全法》從基本法的高度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進行了全方位的規定,而兩高的司法解釋也在具體的實施上對公民信息安全保護予以細化。但在新規實施的同時,不少人對新規的具體操作仍然存在一些擔憂。例如,有人士認為,作為信息安全防護體系中的重要一員,公民個人有責任也有義務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積極舉報,這就要求有關部門要建立暢通的信息安全事件舉報通道,并出臺相應的獎罰規定,鼓勵公民參與到打擊侵犯信息安全的工作中。

余超認為,《網絡安全法》是網絡安全的基本法,只是明確了一些與網絡安全相關的粗線條的責任和義務,有些細節還需進一步完善,還需要與其他一些法律法規配套實施,共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網絡安全立法體系。當然,每部法律都不是完美的,《網絡安全法》也不能解決所有網絡安全問題,卻是一個好的開始。

延伸丨微博、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禁止提供新聞信息服務

6月1日起,新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都將正式實施,明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此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關鍵字:個人信息規定

本文摘自: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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