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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新法:維護網絡與信息安全
6月1日起,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正式施行,將對網絡安全保障、個人信息保護等發揮積極影響。
網絡安全法
為網絡安全構建科學治理體系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下稱網絡安全法),該法自6月1日起實施,亮點較多。
明確各方保障網絡安全義務。該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明確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產品、服務、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具體而言,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等等。
加大對網絡不法行為規制力度。對于利用網絡實施犯罪行為,該法明確,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對于發布違法信息行為,該法明確,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該法對網絡實名制等也予以明確規定。
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保護。該法明確,收集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都需征得用戶同意,不得泄露個人信息以及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等等。辦理侵犯個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嚴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自6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包括:
進一步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內涵。《解釋》明確,刑法第253條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具體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進一步明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界限。《解釋》明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都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也屬于禁止性行為之一。此外,對于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解釋》未明確列舉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情節嚴重同樣會構成犯罪。
進一步明確定罪量刑標準。《解釋》明確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主要從信息類型和數量、違法所得數額、信息用途、主體身份、前科情況等五個方面認定。比如,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就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又如,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特別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比照一般情節的數量或者數額標準達到一半以上即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也即,對“內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依法從重處罰。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以上所述標準十倍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等等。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新聞信息傳播有規可依
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修訂后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6月1日起實施。《規定》主要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網信管理體制、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等進行了修訂,主要內容有:
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均需取得許可。《規定》明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三類。
強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明確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臺用戶管理等要求。《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等等。
強化對合法權益保護。《規定》對著作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禁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等作了明確要求。
6月起實施其他部分新法:
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