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對于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其中規定,販賣50條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5月31日中國網)
“6月新規”有看頭有盼頭。近年來,個人信息被泄露和交易,并造成網絡詐騙行為的泛濫成災,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是社會治理的重點、難點和痛點。中國網絡空間安全發展報告顯示,從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上半年,網民因個人信息泄露、照片信息、垃圾信息等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
信息大數據時代,擁有數據就意味著擁有商機,個人信息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正是不法分子鋌而走險,販賣個人信息的驅動力。巨大經濟利益催生了個人信息安全的系統性風險。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圍繞個人信息采集、加工、開發、銷售的龐大的數據產業鏈在我國悄然形成,其中,合法與非法手段混雜、線上與線下途徑并存。無孔不入的商業競爭利益博弈戰,對個人信息的爭奪,似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在社會各個領域悄悄蔓延。嚴重干擾人們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財產安全。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已經成為公眾關注的話題。
然而,每條個人信息被泄露和被出賣,這里有著復雜的關系,有著許許多多的泄露程序漏洞,想要找到販賣者是誰,談何容易。何況,這種泄露還可能來自于與銀行共享信息的合作商戶和企業。然而,尷尬的是,我們仍難從法律上進行有力有效遏制,究其原因,目前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條文,僅散見于刑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保護范圍有限,且在執法過程中,取證困難,很難進行立案,震懾、打擊力度不大,這些無不令人遺憾。“6月新規”中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了對出販賣公民個人信息50條視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折射個人信息保護從此有法可依,不再是糊涂賬,這無異是法律給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上了一把“安全鎖”。
但是我們“6月新規”也別高興得太早。誠然,個人信息安全當然需要與時俱進的“新規”保護給力,然而這只是對出賣個人信息的法律處罰的認定標準,但是對于提高對出賣個人信息的打擊不僅需要標準,更需要從源頭防范,“入罪標準”畢竟是在信息被出賣,信息安全受到危害后的懲治,還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跟進,尤其是需要源頭防范的有效保護措施,堵塞信息泄露的各種漏洞,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工作做在被出賣前,做到事前防范,及時精準打擊,這才是公眾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