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對于違法者,單位安裝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安裝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滿街都是攝像頭,處處都是攝像頭。有人調侃“攝像頭的葡萄串熟了,該采收了”。高科技在給我們帶來便捷的時候,也帶來了尷尬的隱私泄露。是到了關注“處處都是攝像頭”現象的時候了。
對于一些公共場所而言,是需要安裝攝像頭的,這是社會治安的需要。有圖有真相,在證據面前可以讓不法人員啞口無言。但是,不是所有公共場所都需要安裝攝像頭,不能患上攝像頭依賴癥。就像有的公共浴室,攝像頭對著更衣室,有這個必要嗎?就像一些賓館,將攝像頭對著床鋪,也有這個必要嗎?顯然,維系公共安全,不能以犧牲他人隱私為代價。
“攝像頭新規”是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對私權的尊重。《征求意見稿》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同時還有一個細節,就是不管是什么部門安裝的攝像頭都必須與居民住宅保持一定距離,也就是說公共空間攝像頭的安裝不能“拍攝到私人領地的鏡頭”,不能把攝像頭的大眼睛對準私人空間,這個規定是一個巨大進步。
“攝像頭新規”是民生利好。不過,究竟何為“私人空間”還需要細化。比如說,在飯店就餐的時候,哪里是“私人空間”?比如說,在賓館住宿的時候,哪里是“私人空間”?比如說,在歌廳唱歌的時候,哪里是“私人空間”?比如說,在浴室洗澡的時候,哪里是“私人空間”?必須細致范圍劃分以便更好監管。
筆者更為擔心的是,規定是好規定,就怕遭遇“閉著的眼睛”。何為“閉著的眼睛”?就是說,大家也都知道了“攝像頭新規”,也都知道公共空間的攝像頭不能侵犯隱私,問題是如果有“可能侵犯隱私的攝像頭”存在,誰去較真?市民就可能有一雙“閉著的眼睛”。他們也知道這樣的地方不能安裝攝像頭,可是卻不愿意較真。執法部門也可能有一雙“閉著的眼睛”,他們明明知道不能安裝攝像頭,可還是為了能“便捷的執法”而安裝了,將“攝像頭新規”當成耳邊風。一些單位也會有一雙“閉著的眼睛”,無視“攝像頭新規”的存在,只是為了自己的方便,而在一些服務大廳按裝“可能看到隱私的攝像頭”。
這讓筆者想到了“意見箱上的攝像頭”,試問如果沒有百姓質疑,沒有媒體追問,這家單位是否會主動拆下來?高科技的依賴癥已經十分嚴重,落實“攝像頭新規”,需要市民和部門都有一雙“明亮的眼睛”,敢于較真,敢于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