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站購買的機票,在航班起飛的前一天突然接到“航班取消”的短信,然而,發短信的不是航空公司是騙子;網上買的東西,還沒收到貨,就收到了騙子發來的短信,說由于無法發貨,讓買家申請退款……像筆者遇到過的這種情況,想必不少人也都遇到過。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網上購物、移動支付、大數據等給人們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給個人信息安全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風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持續增多。
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對于泄露個人信息行為有了明確的規定。
《網絡安全法》是在去年11月7日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旨在保護個人信息、打擊網絡詐騙并明確“網絡空間主權”原則。
那么,讓我們先來看看《網絡安全法》是如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等。
那么,又該如何定義“公民個人信息”?同樣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這么說的:除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以外,行蹤軌跡等也被納入公民個人信息領域。
上述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該司法解釋設置了不同的數量標準。
另外,為切實加大對行業“內鬼”參與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的懲治力度,司法解釋明確了在認定“情節嚴重”時,對行業“內鬼”泄露信息的數量、數額標準都要減半計算,降低了入罪門檻。
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既方便了群眾,也衍生了諸多網絡安全風險。一些網絡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嚴重危害后果。因此,對公民個人信息建立“保護傘”非常有必要。而《網絡安全法》的實施,彰顯了國家對反電信詐騙工作的重視和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