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買賣交換個人信息屬侵權 販賣50條可入罪
嚴處中介買賣交換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有了“保護傘”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中介買賣交換個人信息也算侵權;提供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
新媒體發布有了規矩
微信公眾號、網絡直播等納入互聯網新聞管理范疇;采編發布、轉載等需取得相應許可;未經許可或超范圍開展信息服務活動的,最高罰3萬元。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新媒體納入互聯網新聞管理范疇……6月1日起,《網絡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一批影響市民生活的新法規將施行。
網絡安全法
收集用戶信息應取得同意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向用戶明示并取得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等。
同時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兩高司法解釋
販賣50條個人信息可入罪
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除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以外,行蹤軌跡等也被納入。
該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不僅是買賣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房產中介之間交換公民個人信息也已經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對于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入罪10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新媒體納入互聯網新聞管理
由于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2017年5月,國家網信辦發布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
新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同時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共18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安全評估,許可受理、審核、決定,監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