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絡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剛剛在8月5日停止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悉截至8月3日下午,全國人大網上已收集到3191條社會意見。在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同時,依循立法慣例,還在中國法學會、全國律協、法學院校等智庫和行業協會征求了意見。
業內專家認為,此次“草案”將成為未來保障我國互聯網安全的重要依據,其會在網絡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關鍵網絡基礎設施保護制度、網絡安全監測與應急響應制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實名制度等方面發揮重要指導作用和法律約束力。
但由于網絡安全形勢變化迅速,加上我國立法程序相對復雜,導致我國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遲遲未能出臺,而對于此次“草案”的逐步完善,無疑為《網絡安全法》的正式發布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確定網絡安全工作基本原則
“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就提出了網絡安全是事關國家安全和國家發展、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重大戰略問題,要從國際國內大勢出發,總體布局,統籌各方,創新發展,努力把我國建設成為網絡強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完善網絡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于7月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
作為確定我國網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其在《總則》和《網絡安全戰略、規劃與促進》部分提出了一條倡導性條款,即“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作為我國網絡安全的基本法,這些“軟性”法律規定確有必要,旨在于明確建設網絡安全保障體系的主要舉措,從而為整體推進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法律依據。
例如,堅持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發展并重原則;提出網絡空間主權;強調開展國際合作;建立統籌協調、分工負責的網絡安全管理體制;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強化網絡安全頂層設計;加大財政投入;做好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工作等等。
保障網絡產品與服務安全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行為模式已經被改變,購物交易、社交娛樂、學習工作等方方面面的需求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來完成。這同時意味著,個人、企業信息都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在互聯網上被采集、存儲和傳輸。由此,如何保障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也成為本次草案關注的話題。
對此,“草案”中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和劃分,其中包括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及時向用戶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持續提供安全維護服務等;總結實踐經驗,將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為法律并作了必要的規范;建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
保障網絡產品與服務安全
與此同時,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臺,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國家網信辦和有關部門需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時,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重大突發事件政府可限制網絡
對于有效實施網絡信息安全等手段,“草案”還賦予相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表明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侮辱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同時,本“草案”還對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作出了規定,要求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其中明確到,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綜上,今天對于互聯網安全,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一些法制程度完備的國家在網絡安全立法方面已經走在了前列。而我國作為全球重要的網絡大國則更需要與時俱進,及時在專業法領域填空補白,用法律的手段為網絡安全和網絡文明保駕護航。相信通過“草案”的逐步完善,未來我國的網絡安全發展必然走向有法可依的體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