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是《網絡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此間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業內專家對完善草案提出了多重建議,呼吁進一步完善危害網絡公共安全的法律責任。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認為,雖然草案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有加強的趨勢,但是真正的網絡安全包括國家安全層面和公共安全層面。遺憾的是,草案對于目前已經嚴重危害網絡公共安全運行秩序的公共安全問題,并未進行全面而系統地設計。
比如,互聯網上廣泛存在的有害或危險程序或代碼,在性質上類似于現實空間的槍支彈藥、危險物品,一旦被制作、傳播和利用,將會對網絡空間的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危險。但是,在現行立法和理論上,要么聽之任之,要么認為它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果將危害網絡公共安全的行為視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來規制,其規制的范圍就會相對較窄,處罰的力度也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謝望原說,當前網上非法倒賣銀行卡十分猖獗,嚴重威脅國家金融安全。但我國沒有相應的刑法罪名,以致于只能依據居民身份證法對之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成本極低,助長了此類違法行為。
劉德良認為,立法上,對于可能會對網絡安全構成威脅的各種有害程序或代碼,應該與傳統的“危險物品”同樣看待,對這些危險程序或代碼的開發、制作、傳播或買賣、利用等實行特殊許可的管制制度。凡是未經許可擅自傳授、制作、銷售、傳播、使用的,都視為危害網絡公共安全行為,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追究何種法律責任?謝望原建議在網絡安全立法中,明確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以及各自的責任界限。同時要解決好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之間的銜接問題。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防護,也與網絡安全關系密切。南京郵電大學教授王春暉指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多種多樣,在形態結構上不僅包含了傳統的計算模式,還包含了例如云、移動互聯、物聯網等新形態,這給《草案》有關規定的落地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王春暉認為,由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的重要性及復雜性,因此非常有必要成立一支由網信辦牽頭,公安部、工信部等主管單位為主并聯合專業機構和廠商組成的專門機構來檢查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網絡安全在國內已經發展多年,已有若干相關第三方測評機構對傳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安全測評,但是對于云計算等新型形態目前還沒有成熟的規范標準。
王春暉教授建議,網絡安全法起草中,應該從國家戰略、基礎建設、社會、技術以及法律層面,對于我國的互聯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