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代遠景信息技術研究院路琨
我國智慧城市從理念引入到探索實踐已有近十年時間,期間有上百個城市和區縣承擔了國家不同部委的試點工作,但至今仍沒有出現一個國家認可或各界公認的智慧城市樣板,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沒有區分智慧城市國家層面的建設目標城市層面的建設目標,政策導向和地方實踐都傾向于培養“全能選手”而不是選拔“單項冠軍”。
區分國家層面和城市層面的建設目標
智慧城市的建設目標應分為國家層面的建設目標和城市層面的建設目標。國家層面的智慧城市建設目標應該說是相對清晰的,2014年的《關于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智慧城市的目標包括公共服務便捷化、城市管理精細化生、生活環境宜居化、基礎設施智能化、網絡安全長效化等五個方面;2016年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部際協調工作組召開第一次會議指出,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應包括無處不在的惠民服務、透明高效的在線政府、精細精準的城市治理、融合創新的信息經濟、自主可控的安全體系等五大要素;已發布的《新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2016年)》,同樣設置了惠民服務、精準治理、生態宜居、智能設施等多方面評價指標。綜合來看,這些目標基本一致,都涉及公共服務、城市治理、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等方面,體現了國家的宏觀要求。
但是,國家層面的建設目標不等同于城市層面的建設目標。國家層面的目標是宏觀性、全局性、全面性的,是用于指引地方城市建設方向的。具體到一個城市,怎樣據此制定自己的建設目標?是全面承接、面面俱到,還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雖然理念上有認知,但還沒有形成明確的程序、模式和案例。
應該認識到,城市層面的智慧城市目標是要通過建設來實現的,公共服務、城市治理、產業發展中的每個目標的完成,對一個具體的城市來說,都分別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單單一個智慧化的城市治理,就涉及市政管理、人口管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應急管理、社會誠信、市場監管、檢驗檢疫、食品安全等諸多領域,哪一個能做好都不容易。即便是公共性的基礎設施和網絡安全,每個城市怎么做也是千差萬別。雖然大家都認同要分級分類、不要千城一面,但現實情況中操作起來,落實到具體城市大多還是照搬國家層面的建設目標,追求“大而全”,這點從各城市發布的智慧城市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能夠看出來,大部分城市基本沿襲了國家層面的建設目標,城市之間的差異不大,個性化不明顯。
每個城市都應設定適合自己的目標體系
城市在設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目標時面臨的困惑還不止于此。近幾年來,國家相繼提出了網絡強國戰略、大數據戰略和“互聯網+”行動計劃,黨的“十九大”報告又明確提出建設數字中國、智慧社會,這些國家戰略都和新型智慧城市存在或多或少的交叉和重合,更加考驗地方政府對智慧城市的把控能力。
在此情況下,應將城市層面新型智慧城市建設視為一個系統工程,一個與數字中國、智慧社會、電子政務、互聯網+、大數據、寬帶中國、人工智能、兩化融合、數字經濟等諸多領域存在千絲萬縷聯系的復雜巨系統。
既然是復雜巨系統,其建設過程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其目標設定就應該更加強調體系化、階段性,每個階段實現這個階段的“小目標”,最終實現大目標。城市層面的智慧城市目標體系設定,首先要有一個國家層面目標的分解過程,即將智慧化的公共服務、城市治理、產業發展,以及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等方面分解為更具體的二級目標,如將公共服務分解為教育文化、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住房保障、環境保護、交通出行等具體領域;其次根據城市的基礎條件和發展需求,對二級目標進行組合形成自己的建設目標,這個目標的數量要有所控制。經過這樣的過程,每個城市的特色就體現出來了,這個城市的目標和特色是智慧教育,那個城市的目標和特色是智慧醫療,再有一個城市的目標和特色是智慧交通等。
進一步發揮國家政策的導向作用
要實現每個新型智慧城市都有一個“小目標”,光靠地方政府是不夠的,因為地方政府會考慮風險問題:國家的政策是全面性的,如果我是局部性的,在爭取國家政策支持的時候就會吃虧。因此,要進一步發揮國家政策對地方政府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目標設定的導向作用,用政策引導地方政府確定階段性、個性化、可操作、可實現的目標體系。
國家政策的導向作用可以先從兩方面入手。一是設計好新一輪新型智慧城市試點政策體系。國家已明確“十三五”期間將遴選出100個新型智慧城市試點,這一輪試點應充分總結之前各部門、各批次智慧城市試點的經驗和教訓,應結合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不同層級城市的特點,安排一定比例的城市有所側重的進行特定領域的試點。
二是進一步完善新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F行的《新型智慧城市評價指標(2016年)》設置了客觀指標、主觀指標和自選指標三類,前兩類屬于必選動作,且涵蓋了八個方面內容,顯然是要求每個城市都成為智慧城市“全能選手”,自選指標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城市特色,屬于自選動作,且最高僅10分,選拔“單項冠軍”的導向作用有限。在新型智慧城市仍在探索階段的情況下,評價指標體系的更新和完善,應減少必選指標的比重,增加自選指標的比例,給各地更多探索個性化的空間。
目標就是方向,確定了“小目標”,就可以在人財物等有限的情況下,集中資源做出成效。一批智慧城市“小目標”的實現,就能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板,后發城市就可據此少走彎路、加快建設,進而實現國家層面的“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