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海通證券研究院施毅出具警示函,稱2017年7月30日至9月19日期間,海通證券發布4篇“江特電機”研究報告。報告中通過調整估值倍數方式,即“給予2017年45倍估值”至“給予2017年50倍估值”、“給予2018年70倍估值”,將“江特電機”6個月內目標股價從7月30日的13.05元提升至8月8日的15元、9月12日的28元,估值倍數調整依據不充分,不審慎。
經查詢發現,7月30日,海通證券發布標題為《云母提鋰龍頭將放量 原料充足彈性大》的研究報告,作者為施毅,預計江特電機2017-2019年EPS分別為0.29,0.42和0.59元/股,給予2017年45倍估值,對應目標價13.05 元。
8月8日,海通證券發布標題為《新能源政策拖累上半年業績 靜待碳酸鋰放量提升業績》的研究報告,作者為施毅,預計江特電機2017-2019年EPS分別為0.30,0.42和0.60元/股,給予2017年50倍估值,對應目標價15.00元。
9月12日,海通證券發布標題為《三大產業齊發展 云母提鋰龍頭將起航》的研究報告,作者為施毅,預計江特電機增發攤薄后2017-2019年EPS分別為0.30,0.40和0.53元/股, 給予2018年70倍估對應目標價28.00元。
9月19日,海通證券發布標題為《云母提鋰技術完成 量升成本降業績可期》的研究報告,作者為施毅,預計江特電機2017年EPS為0.30 ,增發攤薄后2018、2019年EPS分別為0.40和0.53元/股,2018年70倍估值,對應目標價28.00元。
上海證監局認為,上述研究報告中標注“資料來源:公司年報(2015-2016),海通證券研究所”,未載明引用信息來自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及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信息來源標注不完整。
上述行為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等規定。你作為上述4篇“江特電機”研究報告的制作人和署名人,對報告內容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嚴守合規底線,嚴格遵循客觀、審慎、專業等執業原則,切實提高研究報告的制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