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晚間,*ST佳電連發兩則公告稱,因虛增利潤1.98億元,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了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有兩位相關當事人收到了《市場禁入決定書》。
據了解,*ST佳電在2011年重組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其中做出了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為保證業績承諾的完成,*ST佳電董事長兼總經理趙明決定從財務處理上做一些調整安排,以彌補完成業績承諾不足。財務總監梁喜華負責具體實施。其中通過少結轉*ST佳電的主營業務成本、少計銷售費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虛增利潤1.58億元、0.4億元,合計虛增利潤1.98億元。而*ST佳電將前期調節的利潤從2015年1月份開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轉回,恢復真實的財務狀況。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的規定,*ST佳電的上述行為明顯違反了規定,因此,證監會決定對*ST佳電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同時,因趙明組織、策劃,梁喜華參與、實施上述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兩人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證監會決定對趙明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梁喜華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處以20萬元罰款。
至于在*ST佳電2013年、2014年以及2015年年報上簽字的相關當事人,則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張英健以及杜文朋等相關當事人處以10萬元至3萬元不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