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的存量資產能否能列入改革試點范圍?有人認為,凡是有電網企業存量資產的區域都不能列入改革試點范圍,有人持相反態度。筆者不揣拙見,就這一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國家發改委電改文件明確排除了電網企業以其存量資產作為申報試點的可能性
國家發改委制定的《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界定了增量配電網業務的概念和類別。
原文如下:
(1) 本辦法所稱的配電網業務是指滿足電力配送需要和規劃要求的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資配電網增容擴建。
(2) 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
(3) 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本辦法。
該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確了新增配電網業務的概念,即“滿足電力配送需要和規劃要求的增量配電網投資、建設、運營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資配電網增容擴建”,且新增“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這兩個條款所界定的配電網業務,是指以前沒有,有待投資開發的新增配電網業務。
該條第三款與本文的討論有關,它將歷史形成的、電網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視為增量配電網業務。該資產的擁有者可以以該存量資產申報試點,而電網企業存量資產被明確排除在外。換言之,電網企業不得以其擁有的存量資產申報試點。
二、電網企業的存量資產不能申報試點,但如果其存量資產所在的區域存在其他企業的存量資產,該區域仍然可以作為試點區申報
既然《辦法》將電網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存量配電網資產視為增量配電網業務,并且適用《辦法》,那么如果電網企業存量資產所在的區域同時存在其他企業的存量資產,該企業就可以以其存量配電網資產將該區域申報為試點區,國家發改委也可以將之確定為試點區。這樣以來,電網企業的存量資產所在的區域就成為了改革的試點區。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某個區域只有電網企業的存量資產,而沒有其他企業的存量資產,那么電網企業就不能以其存量資產申報試點,國家發改委也不可能將該區域確定為試點區。
三、只有其他企業以其擁有的存量資產申報試點的情況下,電網企業位于該試點區的存量資產才能以某種形式進入增量配電網項目
在其他企業以其擁有的存量資產申報試點的情況下,電網企業可以以其擁有的存量資產入股或折價轉讓給項目業主,從而成為項目運作的有效資產。這就是為什么我們發現國家發改委批復的多個增量配電試點項目的范圍內存在電網企業存量資產的原因。但需要指出的是,沒有其他企業的存量資產這塊敲門磚,國網的存量資產就不可能進入試點項目。因為,沒有其他企業的存量資產,該區域就不能以存量資產申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綜上所述,《辦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鼓勵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業務,使增量配電網的投資主體多元化,電網企業應以開放的姿態,支持國家發改委批復的試點項目的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