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印發,12月105個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正式公布。
必須要說,增量配電網放開對于盤活社會資本,緩解當前配電網投資不足,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方面具有重要積極意義。但按照管理辦法真的能確保增量配電網健康發展嗎?社會資本進駐可以保障用戶可靠用電、提高配電網運營效率嗎?帶著這些問題,本文將試圖對于社會資本到底該如何參與增量配電網開發業務,做一粗淺剖析。
1 社會資本參與增量配電網業務模式探討
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手段競爭成為增量配電網試點項目業主,根據是否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環節的不同選項,可以簡單地劃分成如下三種模式:
1)模式一:社會資本作為項目業主,工程建設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手段確定建設單位,完成增量配電工程建設,配電網系統資產所有權歸屬社會資本,在滿足相關標準的條件下,通過合約將經營權移交電網企業,增量配網安全運營責任同樣由電網企業承擔。該模式下,社會資本對項目出資,擁有投資收益權,根據國家規定獲取扣除運營成本后的配電投資收益,而不需承擔配電網運營安全各種風險,權利及責任界面清晰。
2)模式二:與模式一基本類似,不同的是,社會資本自主承擔項目建設,對于具有總承包能力的社會資本,可整合和拓展產業鏈,帶動上下游產業的發展,但對于建設規模較小的增量配電網,可能會推高工程建設成本。該模式配電網運營權同樣通過合約移交電網企業,安全責任界面清晰,社會資本獲取穩定的投資收益,無需承擔運營安全風險。
3)模式三:社會資本除負擔增量配電網的投資建設外,還自主承擔運營職責及相關保底安全供應服務職能。該模式下社會投資主體直接服務于用戶,為用戶增值服務空間較大,可豐富收益來源,但也需要承擔片區內相應保底供電、普遍服務義務和安全供電職責。
綜合來看,模式一和模式二通過經營權的移交,社會投資主體有效規避了運營安全風險,仍可享有較穩定的投資收益;模式三有利于豐富社會投資主體收益來源,但也需同時背負保底供電、普遍服務和安全供電職責。
另外,從全社會角度來說,“大壟斷”變“小壟斷”將導致規模經濟效益的損失,最終體現為全社會福利的損失;而多運營主體的出現勢必對電力系統統一運營機制形成挑戰,可能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系統運行事故責任將難以準確界定,最終損害用戶的可靠供電。
2 社會資本參與增量配電網業務的建議
《管理辦法》規定了配電網運營者在配電區域內從事供電服務,包括對配電網絡的調度、運行、維護和故障消除等。這些專業性較強的業務,對新成立的配電公司來說,具有很大的挑戰性,短期內恐難以承擔,系統安全穩定難以得到保證,類似安全問題在現今一些獨立供電地區較為常見。另一方面,運營配電網需要如調度、繼保等多方面專業人員,對企業用工人員數量有一定要求,在不具備規模效益的條件下無疑將增加企業的相對運營成本,形成比較競爭劣勢。
為破解這一難題,新設立的配電公司可以也有必要依靠具備成熟經驗的電網企業提供代理運營支持,如全國首個混合所有制配售電公司——貴安新區配售電公司,目前采用的就是委托貴州電網公司負責運營和維護。
總的來說,社會資本通過市場競爭獲得增量配電網項目投資權利后,可依據自身資源條件選擇是否承擔電網建設,而配電網運營權選擇移交專業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電網企業,從而獲取穩定的投資收益共享改革紅利,而不需承擔任何運營風險,是一種值得推行的有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