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廣大合法再生鉛企業的合法生存權力,確保再生鉛企業健康發展,打破行業內不公平、不正當的競爭局面,工信部、財政部目前聯合開展對廢鉛酸蓄電池回收處理基金制度設計的研究。一項新項目在推進之前,不論從施眾、受眾、可行性及預期的效果都要經過綜合評估和系統考量。筆者作為保定港安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的代表,就兩部委提出的關于基金制度設計的問題結合公司的實際,談談看法。
關于基金的征稅對象,筆者認為應該向購電瓶的直接消費者以“蓄電瓶專項消費稅”的形式征收,即直接向購買者征收或通過對車輛的生產廠家征收再轉嫁到直接消費者。原因是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此類廢物由直接消費者消費產生,自然由產生者繳納處置資金(與在汽柴油中增加養路費是一樣的)。而基金的補貼對象,最合適的就是合法廢電瓶回收處置再生鉛企業。因為這個舉措可以使得非法再生鉛廠不打自滅。
基金的征收和補貼的對象明確了,但補貼如何執行,補貼多少也是需要仔細斟酌的。針對該問題,現保定港安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為例,提出了一個“提高再生鉛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比例”的設想。
港安企業目前在環保基礎設施方面共投入了近1900萬元,環保的運行成本按現有數據測算每年共需運營費用達144萬元。兩項合計保守測算為處理廢電瓶每噸增加成本200元;其他算上五聯單運輸成本及分離、熔鑄設備等所有固定資產折舊;工人勞保、社保、以及正規企業的各種管理成本合計每噸增加450元的處置費用。而按照現行的50%的退稅政策核算,基本沒有享受到(市場鉛的含稅和不含稅價格相差的還不足稅率的50%)。因為按現在電瓶平均價7000元/噸計算,需再減免38%的增值稅才可以補平與非法再生鉛廠的成本差距。因此若能夠再減免38%的增值稅加上原來減免的50%,即征即退達到88%以上,才可以使合法再生鉛企在市場上占據優勢,以保證滿負荷生產,而實現合法再生鉛企滿負荷生產是解決廢電瓶處理污染的關鍵所在。
當前再生鉛回收體系建設中,合法再生鉛企業的優勢和作用:
目前,所有再生鉛廠使用的廢舊電瓶絕大部分來自電瓶回收商,這種回收網絡已形成幾十年,可謂根深蒂固。該回收網絡的優點:一是環節少,只經過一至兩個回收環節便回到再生鉛企,降低了裝卸、運輸及分級獲利的許多成本。二是種類齊全,因為深入到產生各種品牌、型號廢舊電瓶的各個節點,能夠回收所有型號的廢舊蓄電瓶,不含選擇性。三是迅速,從廢舊電瓶的產生到再生鉛企的節點少,專業性強,速度快,減少因多次倒運和長期存放而出現的污染環節。如果再生鉛企業直接和回收商聯合,并約束存儲和運輸兩個環節,這樣國家只需安排專門部門監管為數不多(目前不足30家)的再生鉛企業,就可以對整個行業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管。
如果從電瓶的生產廠商方面進行回收控制(按國家現行法規,生產者責任延伸的回收也屬于非法回收),會使中間環節增多、裝卸次數增多、從危廢產生到處置的周期增長、污染的可能性加大,同時由于生產商對本廠以外的品牌或產品不熟悉,也會有選擇性的回收,從而導致回收的廢電瓶型號或批次遺漏的現象增多。這樣以來,保留原來的回收商很有必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市場的無序競爭,所以讓現有非法回收商合法化,是解決回收問題的快速有效方法。
目前我國僅有合法回收商不足5個,其原因就是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準入門檻,使目前大量的非法回收商無法按標準達到合法化,所以設置準入門檻的條件,成為當務之急。
再次,在回收廢鉛酸蓄電池方面,筆者認為,只要能保證廢鉛酸蓄電池不打孔、不擰蓋、不破損、原液不外流,就可與新鉛酸蓄電池同等對待;但如果廢舊電瓶發生破損則應歸為危險廢物。破損的危險廢物應當裝入專用的危險廢物處置箱(由再生鉛企業按國家標準發放)轉移,并可立法對私自違規倒液的廠家或個人規定明確的處罰標準。而合法回收商必須購置專用車輛,在車體噴明顯“廢電瓶回收專用車輛”標識,讓執法機關監督不準運輸廢電瓶以外的物質,避免通過運輸車輛二次污染其他類物質的目的。
這樣就可以免去五聯單環節,五聯單制度的最初執行是在1999年,20多年后,五聯單的執行率不及百分之一,其原因主要是:辦理五聯單時間過長,跨省辦理40噸的危廢轉移聯單需要最少兩個月的時間,同時危廢轉移的車輛雖然有危廢手續,但與普通車輛沒有什么不同,只是價格增加了100~300元/噸,沒有起到真正的環保意義。一種制度的建立運行20多年不能推行到百分之一,就要回過頭來審視這個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所以呼吁廣大再生鉛企業,積極站在維護再生鉛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的角度,配合兩部委共同合作探討,早日制定出切實維護行業企業合法利益的鉛酸蓄電池回收處理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