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輸掉官司也要保護用戶隱私。”
日前,阿里云因給從事游戲私服外掛運營的不法分子提供服務器,一審被法院認定構成侵權并判決賠償原告樂動卓越公司26萬元。隨后,阿里云發布了包含前述措辭的聲明。
乍一看,案件的焦點似乎在于:用戶數據隱私與網絡侵權的界限問題,但事實上,在該案件中,就阿里云服務本身來說,主要涉及兩個焦點問題:其一,阿里云是否應對其服務器上非法運營的游戲私服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其二,原告為查清侵權損失,請求阿里云披露該非法運營的游戲私服相關數據,是否合理?
顯然,阿里云的聲明相當于祭出了所謂“隱私高于一切”的大旗。然而,在網絡侵權案件中,打著“云計算”或“云平臺”招牌的阿里云可以成為“法外之地”嗎?
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成敗訴主因
樂動卓越公司開發了移動端游戲《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2015年8月,樂動卓越公司接到玩家舉報,網上出現了類似《我叫MT online》的游戲,并涉嫌非法復制了online版的游戲數據包。
樂動卓越公司認為,涉案網站的行為侵犯了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其發現該游戲內容存儲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務器上,并通過該服務器提供游戲服務。
2015年10月,樂動卓越公司兩次致函阿里云,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并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阿里云未給予回應。隨后,樂動卓越公司將阿里云告上法庭,并索賠100萬元。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阿里云在接到樂動卓越公司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的通知后,并未履行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阿里云對該損失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服務器租賃業務不等于“云計算”服務
阿里云雖然號稱“云計算”平臺,但是,其提供的服務并非僅包含“云計算”業務,還包括域名注冊、網站建設、郵箱服務、服務器租賃等在內的各類網絡服務。
顯然,判定阿里云在特定網絡侵權案件中,到底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或義務,首先要看該平臺在特定網絡侵權服務中所提供的服務內容。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阿里云對外宣稱自身是“云計算”平臺,就將其提供的各類網絡服務一概認定為“云計算”服務。
比如在本案中,阿里云提供的就是服務器租賃服務,而對于在其服務器上運營的游戲私服外掛等經營行為,阿里云不可避免的會同步給不法分子提供網絡接入等服務。
因此,阿里云在本案中居于網絡服務者地位,并無太多爭議之處。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原告樂動卓越公司曾要求阿里云“提供儲存在云端的游戲數據”。
那么,阿里云到底有無義務配合原告或庭審提供“游戲數據”呢?
游戲數據的“身份”
顯然,游戲私服外掛等違法經營行為,涉嫌對游戲軟件廠商運營的游戲程序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多項著作權構成侵害。
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簡單說,不法分子運營的游戲私服外掛上到底有多少用戶參與或者不法分子通過運營游戲私服外掛到底獲利多少,是確認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的關鍵所在。
因此,此時樂動卓越公司要求阿里云“提供儲存在云端的游戲數據”,其游戲數據范圍到底是什么,如果是前述為了證明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的數據,那么,此要求涉及的游戲數據類型則屬于涉案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如果樂動卓越公司的要求,屬于訴訟過程中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的話,本身并無可厚非。
目前,阿里云因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而作為國內首例服務器提供商責任認定案,該案的終審判決勢必會對服務器廠商在網絡侵權中的責任和義務給出更明晰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