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樂動卓越公司訴阿里云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定,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據了解,這是國內首例云服務器提供商被判侵權的案件。
對此判決結果,阿里云直呼:“對不起,這個官司我不服!”
這起案件原告索賠金額和法院判決金額都不算高,但由于“國內首例”的特殊性,因此引起整個云服務行業和法律界廣泛關注,針對判決結果的爭論也很激烈。
法院認定侵權
阿里云喊冤
2015年8月,樂動卓越公司發現一網站提供的《我叫MT暢爽版》游戲涉嫌非法復制其游戲的數據包。通過技術手段,樂動卓越尋找到該款游戲內容存儲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務器中。之后,樂動卓越公司兩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并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但沒有得到阿里云公司的配合。樂動卓越公司遂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訴訟,訴阿里云公司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據媒體報道,法院經審理認為,阿里云公司作為服務器提供商,雖然不具有事先審查被租用的服務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義務,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網絡服務而受到損害時,其作為服務器提供商應當承擔相關義務,采取必要、合理、適當的措施積極配合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權利人的損失持續擴大。該案中,阿里云公司對于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極態度,從樂動卓越公司第一次發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長達8個月的時間里未采取任何措施,遠遠超出了反應的合理時間,主觀上其未意識到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后果的持續擴大,阿里云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此判決結果,阿里云公司不服,理由是保護用戶隱私。阿里云認為,數據隱私保護是阿里云的生命線,在這次事件中,保護用戶隱私是他們的第一原則。阿里云表示,作為云服務器提供商,他們無權審查任何用戶數據,只有收到司法裁決通知,他們才會依法配合調查。
此案引起爭論的第二個原因是,部分律師認為云服務器提供商不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該案不適用“避風港”規則。2006年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4條和第23條明確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領域的“避風港”規則,即通知與刪除規則,主要內容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相關鏈接。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相關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趙占領律師認為,“避風港”規則只適用于特定主體。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該規則只適用于信息存儲空間和搜索、鏈接服務的提供者。阿里云作為云服務器廠商,與傳統的IDC廠商一樣,為客戶提供的主要是服務器租賃業務,不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
此外,還有觀點稱“技術無罪”,認為阿里云只提供存儲技術,不負責具體管理。這種說法和“快播”案中的辯解詞有相似之處。
判決依據明確
法律仍有完善空間
法院作出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10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了通知與刪除規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趙占領認為,從媒體引用的判決書的內容來看,法院判定阿里云公司侵權的理由是:權利人發出了侵權通知,阿里云公司在長達8個月的時間里沒有采取刪除等措施。這個邏輯與《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通知與刪除規則非常一致。
那么,爭論中,有觀點認為阿里云公司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適用“避風港”規則,這個理由能站住腳嗎?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認為,人們能在互聯網上瀏覽信息,歸根結底都基于服務器所儲存的信息,不管是云服務器還是傳統的物理服務器,基本的功能都是提供信息儲存空間。認定阿里云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從其服務性質結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判斷的?!肚謾嘭熑畏ā窙]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明確定義,不同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其有明確的列舉式的限定,所以,從相對廣義的范圍來理解,阿里云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
之所以依據《侵權責任法》進行判斷,是因為該法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方超強解釋說,《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首次公布施行是2006年,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侵權責任法》于2009年公布,2010年施行,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兩者相比,后者屬于新法、上位法,該法沒有采取列舉式的方式進行定義,其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范圍更廣,不限于前者列舉的幾類。
即便阿里云不被認為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的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方超強認為,從這個角度也可以追究阿里云的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還有一個關鍵性的爭論問題就是用戶的隱私權該置于何處?
確實如阿里云所說,捍衛用戶數據隱私十分重要,他們無權審查用戶數據。保護客戶信息安全是這類公司的核心利益所在,應當考慮到此類公司的利益訴求,不能僅憑一份無力或者不充分的通知,就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服務,出賣客戶信息。對此,方超強認為,應當對權利人的通知提出適當要求,至少要有確鑿證據證明自身的權利和對方侵權的事實,這一點需要法律來進一步完善。
針對“技術無罪”論,方超強認為,即使是“快播”案的判決也并不意味著“技術有罪”。該案的借鑒意義在于,它對技術應用及相關管理行為提出了理性的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打著“技術無罪”的幌子,放任技術應用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
在云服務應用越來越廣泛的今天,社會對云服務提供商和法律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不論阿里云被判賠償冤不冤,本案都具有典型意義。正如百度云盤、360云盤等,用戶上傳不良信息,會直接關閉或有限制地提供服務,這也體現云服務配合監管執法。曹磊還表示,目前,我國云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包括對現有法律的補充及對更多云服務相關問題的監管需立法進一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