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近日駁回了谷歌在一宗軟件版權訴案中提出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先的判決,即允許甲骨文向使用其Java編程語言的公司收取專利版稅。
谷歌稱,上訴法庭的裁決為計算機科學提供了一個具有破壞性的先例。該案爭論的焦點是Java API。甲骨文聲稱自己擁有Java API的版權,而谷歌在其Android移動操作系統中使用了Java API。谷歌則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它使用Java API符合合理使用原則。
法律界一些學者認為,如果API能夠被認定為版權法保護的對象,那將會引發大量無聊的訴訟,并且不利于技術人員去開發更多的API應用。更重要的是,如果甲骨文勝訴,整個軟件行業都會感到很緊張,因為如果它們的API模仿了熱門計算機程序尤其是Java的API,很多軟件公司就會成為版權侵權訴訟的對象。很多公司必須投入大量資源來開發自己的API,而不是免費使用更成熟的編程語言API。
事實上,從2010年起,谷歌作為被告,甲骨文作為原告,兩大軟件科技巨頭圍繞安卓和Java的專利侵權戰爭已經進入了第五年。他們之間的糾紛究竟因何而起,兩大巨頭又為何纏斗不休、互不相讓?
安卓與Java的不解情緣
如今人們都知道甲骨文起訴了谷歌,并且案件是和Java以及安卓系統有關,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問題的起源在于開發安卓系統的應用(基于谷歌的Dalvik虛擬機)所使用的API和開發Java應用(基于甲骨文的Java虛擬機JVM)所使用的API是非常相似的,而且這種相似是谷歌有意而為之,這樣做可以讓海量的Java程序員很容易轉型成為安卓程序員并進行新的移動操作系統的開發應用。谷歌當然清楚地知道這樣做的好處,但是他們并不想為了龐大的安卓系統花重金從甲骨文購買授權(使用JVM的授權),所以谷歌開發了自己的虛擬機和API。簡而言之,谷歌不想購買甲骨文的軟件,所以自己開發了一套相似的系統。自主開發沒有問題,問題在于谷歌的代碼以及這些代碼的組織方式是不是侵犯了甲骨文的版權,甚至于甲骨文的代碼和API是不是應該受版權保護?
兩個完全相左的判決
美國地區法院院長William Aslup并不認為Java的API應當受版權保護,他在2012年5月31日的一份聲明中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并且否定了先前陪審團對于谷歌的行為構成侵權的認定:“接受甲骨文的聲明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對某一指令系統的某一版本的代碼要求版權保護,并禁止其他任何人用自己的代碼方式實現相同的指令系統或部分指令系統。從未有過任何判決鼓勵或者支持這樣的主張。”而這位法官為了更好地判處這個案件,還學習了如何使用Java編寫應用,從庭審筆錄中可以看出他對于Java的使用已經研究得相當深入。
而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在甲骨文上訴之后做出了相反的判決,并且這直接導致了谷歌將整個案件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在2014年5月的判決中寫到:“我們認為一個API軟件包中代碼的聲明,結構和組織方式是受版權保護的。我們決定推翻此前地區法院關于API版權的判定,并恢復陪審團給出的關于谷歌侵權的意見。”
問題的爭論點在于“一個API軟件包中代碼的聲明、結構和組織方式”是不是受到版權保護,到目前為止,兩個法院對于這個問題的判決完全相左。
對計算機產業影響深遠
這個案件中巨大的賠償金數額所產生的影響遠遠小于案件本身的審判結果。作為“審判先例”給整個科技行業帶來的影響不可估量。如果甲骨文在這個案件中最終勝訴,他們將在行業中樹立一個新的“先例”:某些類型的代碼,特別是API,是受到版權保護的。這一先例的影響力恐怕將前無古人,而我們也可以預見,短時間內科技行業將會出現眾多類似的侵權案件。對于谷歌來說,敗訴首先意味著大量的賠償,盡管這對財大氣粗的谷歌來說也許并不能算是切膚之痛。起初甲骨文索要數十億美元的賠償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筆賠償金的數額已經縮水很多。也有傳言甲骨文希望可以從每部運行安卓系統的手機中抽取版權費,而這也并非不可能,時間將會告訴我們一切。
谷歌在給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的上訴申請中說明了為什么這個案件關系到生活在這世界上的每一個人:“早期的計算機公司原本可以利用版權有效期95年的條款在計算機的基礎設計和編程領域實現長期的壟斷經營,而這必將極大地阻礙科學技術的演進發展。”谷歌以及世界上大多數的科技公司都是建立在幾十年前(1978年)計算機科學的基礎之上的,類似于甲骨文如今的聲明和做法將會阻礙現代計算機科學的進步,無論是否有道理,這的確是谷歌上訴的論據之一。
而甲骨文的論據則強調,這些最基本的代碼實現是一種高級的創造性工作,理應受到版權保護,他們甚至在論據中引用了哈利波特的原文。最終的結果,是美國最高法院在終審判決中駁回了谷歌的上訴,維持了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
Java創始人卻置身事外
說到谷歌與甲骨文之間的專利糾紛,有一個重要人物的名字不能不提及。他就是JAVA的創始人詹姆斯·高斯林。但隨著高斯林離開谷歌,這場關于Java的激烈較量卻讓它的發明者置身事外。
高斯林出生于加拿大,是一位計算機編程天才。在卡內基·梅隆大學攻讀計算機博士學位時,他編寫了多處理器版本的Unix操作系統。1991年,在Sun公司工作期間,高斯林和一群技術人員創建了一個名為Oak的項目,旨在開發運行于虛擬機的編程語言,同時允許程序在電視機機頂盒等多平臺上運行。后來,這項工作就演變為Java。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尤其是網景開發的網頁瀏覽器的面世,Java成為全球最流行的開發語言。因此高斯林被外界稱作Java之父。
在1984年到2010年間,高斯林一直供職于Sun微系統公司。在2010年甲骨文收購Sun后不久,這位Java編程語言的發明者宣布離職,并在2011年年初加入谷歌。但僅僅幾個月之后,2011年8月30日,高斯林在其博客上宣布離開谷歌,加入開展海洋探測業務的機器人制造公司Liquid Robotics,任首席軟件架構師。高斯林一直對甲骨文公司抱有不滿。這位工程師在離開甲骨文公司時寫到:“我所說的都關乎細節與誠實,但吐露真相只會帶來更多的壞處。”并稱“在Sun公司與甲骨文公司的并購會議上,到處是有關Sun公司和谷歌專利的爭吵。甲骨文律師的眼睛閃閃發光”。他透露,在收購Sun公司階段,甲骨文就顯示出要同谷歌展開法律交鋒的意愿。他本人也曾批評安卓市場上的碎片化現象太過嚴重,足以影響軟件開發者的工作。
Java侵權案大事記:
2010年8月,甲骨文起訴谷歌侵權。
2011年3月,谷歌聘用了Java的創始人James Gosling。
2012年5月,陪審團認為谷歌使用了9行范圍檢查的Java代碼構成侵權。
2012年5月,地區法院院長William Alsup法官推翻了陪審團認為谷歌侵權的意見,稱API不應該受版權保護。
2012年10月,甲骨文上訴至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2014年4月,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定API受版權保護,谷歌侵權。
2014年10月,谷歌不服判決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請求高院介入。
2015年7月,美國最高法院駁回谷歌上訴,維持聯邦上訴法院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