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用戶向中消協反映情況,電信服務商設置障礙阻礙消費者自主選擇電信服務,如規定2G、3G用戶升級為4G業務后,無法再改回2G、3G套餐;2G服務升級為3G后,要改回2G也有障礙。還有消費者反映,“9月30日3G服務合約到期,要改回2G服務,必須在10月份來辦理新套餐,11月份開始使用新套餐,合約到期前無法更改為其他套餐。由于原3G服務合約默認是到期后自動續期,所以10月份還會按照原來的3G套餐提收取費用。”
對此,中消協發表以下觀點:
1、新《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當原有合約業務到期后,消費者有權選擇終止合同、重新選擇合適的其他電信服務,也可以繼續按原資費履行,但需雙方達成合意。電信運營商在與消費者簽定的格式條款中,應當提供不同的選項,以方便消費者自主選擇。
2、從公平角度而言,業務到期后電信運營商完全可以默認終止服務,并采取一定方式提醒消費者續約,或者采取消費者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前續約。業務到期后消費者是否繼續接受原有服務應由消費者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企業自行推定。電信運營商未經消費者同意,采取默認自動續期的方式,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涉嫌強制交易。
3、依據新《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經營者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各種形式限制消費者選擇權的實現。如時間限制、套餐種類限制等。2G服務升級為3G后,要改回2G,完全可以提前擬定套餐種類和生效時間,供消費者選擇,而不是要求合約到期后方可選擇,使消費者要么多交一個月3G費用,要么暫時終止接受電信服務。4G是一種新型通信技術,其用戶拓展需要一定時間。電信運營商不應為自身利益阻礙用戶進入或退出某種自己所需的套餐。手機服務升為4G后就不能再選擇2G、3G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4、運營商在開發、設計產品或服務時,應綜合考慮多種情形,為消費者設置退出機制,不應人為設置阻礙。對于未能設置退出機制的產品或服務,應視為存在缺陷,因其會造成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而不應投放市場。我會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從源頭上遏制此類行為,切實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