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長沙消費者劉某起訴中國移動長沙公司“上網(wǎng)流量月底清零”案一審判決結果近日公布。法院認定中國移動沒有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表示,已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月23日 新華網(wǎng))
2013年6月,長沙律師劉某在長沙移動營業(yè)廳辦理了一個“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機上網(wǎng)套餐。7月結束后,還剩92M流量沒有用完,進入8月后這些沒用完的流量在沒有任何告知的情況下全部被清零。劉某認為移動公司這一做法不公平,屬于侵權行為,便于2013年8月初在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移動返還或補償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來的清零行為。
在一審中,天心區(qū)法院認為,手機流量并非“物”而是服務的計量,因此清零流量并不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結合中國移動告知的各類信息,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應當知道”包月流量是附有時間條件的,否則不可能提供優(yōu)惠。筆者認為,這里的“應當知道”作為法律推定,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認知能力可以推斷出行為人應當知道某種狀態(tài),既然是可以“推斷出”的某種狀態(tài),基于一般人的判斷力存在差異,那么,經(jīng)推斷出的結果,有可能不是移動公司在其《移動業(yè)務受理單》預期要告知給消費者的合約內容,即消費者有可能理解不到月底流量將自動清零的“隱含性”條款。
之所以,該案會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一方面,因為中國移動公司擁有龐大的消費市場。據(jù)資料顯示,截止2012年底,中國移動的基站總數(shù)超過109萬個,客戶總數(shù)超過7.2億戶,手機用戶消費者數(shù)量可見一斑,對于跟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事,想不引來強勢“圍觀”都不行。另一方面,還因這個案子原告方的身份是律師,律師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進行維權,這本身也是一個“看點”。審判結果或將對廣大消費者產生心理暗示作用,日后在面對消費過程中出現(xiàn)的“霸王條款”時,只能“忍氣吞聲”?
僅管一審判決劉某敗訴,但是作為消費者維權案無疑具有代表性,消費者希望在消費過程中享有明確的“知情消費”權,從而更好地享受權益履行義務,明明白白地消費,可以說,在這一點上意義重大。同時,移動公司作為商家,是不是應該為消費者因地制宜設置一個更合理的收費標準,將實惠真正讓利給消費者,得民心者得天下,得消費者心得市場,這才是企業(yè)發(fā)展之王道。不論劉某的繼續(xù)上訴勝算有幾分,就其具有的維權意識,能將維權進行到底,筆者持肯定態(tài)度,且對二審審判結果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