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富文:當前全球范圍正廣泛開展區塊鏈技術競爭,普遍將其作為創新技術并持開放態度。如美國將區塊鏈作為“變革性技術”,成立國會區塊鏈決策委員會,不斷完善與區塊鏈技術相關的公共政策。歐盟、新加坡積極打造區塊鏈技術全球領先優勢,韓國更是將區塊鏈上升到國家戰略。從各國當前對區塊鏈技術的法律規制來看,其主要特征有:
一是目前世界各國尚無對區塊鏈技術的專門性法律或法規,多是對區塊鏈技術行業應用分類出臺規范性文件。
二是規制的重點是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虛擬數字貨幣或代幣發行的監管,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將虛擬數字貨幣作為合法支付手段納入法律體系,但在流通許可和監管上日本采取許可制、韓國采取實名認證制;另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將虛擬數字貨幣或代幣視為“證券”或“商品”,但排除在法定貨幣之外。
三是監管范圍除了虛擬貨幣或代幣外,數據隱私的保護、金融風險的防范、匿名性和點對點交易帶來的洗錢犯罪等都是監管的范疇。
四是監管的模式多采取區塊鏈技術應用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的分類監管和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
就我國而言,《“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將區塊鏈技術納入重點前沿技術納入發展規劃,各地各部門也就區塊鏈技術發展進行政策規劃和產業布局。從整體上看,國家層面尚無統一的區塊鏈技術標準、監管體系,僅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從安全管理角度作出原則規定。從行業應用看,多數領域對區塊鏈技術在行業應用發展充滿期待卻又缺乏具體明確規范,僅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多次出臺文件對區塊鏈技術產生的虛擬貨幣、代幣發行采取了明令禁止態度,最高法院在《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區塊鏈技術證據收集、固定和認證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了確認。
中國社會科學網:您剛才講到,區塊鏈技術發端于比特幣底層技術,區塊鏈技術因數字代幣被廣泛關注甚至追捧、炒作。那個關于數字代幣,您的觀點是什么?
鞏富文:要嚴格禁止數字代幣發行,防范金融風險。貨幣體系穩定是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區塊鏈技術產生和被追捧的數字代幣嚴重威脅貨幣體系穩定。
一要明確數字代幣并非數字貨幣。“數字貨幣”、首次代幣發行(以下統稱數字代幣)是最初區塊鏈技術產生和被追捧的一個主要原因,但數字代幣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貨幣。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的電子化、數字化狀態,其與法定貨幣一樣與其發行國的政治、經濟、金融、軍事等緊密相關,具有價值尺度、交換媒介和價值貯藏三大基本功能,有主權信用擔保、內在價值支撐、幣值相對穩定、廣泛主體認可等基本特征。反觀數字代幣,由區塊鏈產生和管理、并由區塊鏈內受信任的參與者認可使用,主要是作為區塊鏈內經濟活動的支付工具,而對于區塊鏈外的商品或服務則需要兌換為法定貨幣來交易。數字代幣不具有貨幣基本特征,也無法有效履行貨幣基本職能,并非真正意義的數字貨幣,應當在法律上明確界定。
二要防范數字代幣隱藏的金融風險。一方面,數字代幣高波動的價格特征存在高度價格操縱和市場投機。由于缺乏內在價值支撐,其與股票、債券等傳統金融資產的收益率之間不存在顯著關系,價格極不穩定,價格的較大波動引發高度價格操縱和市場投機,也造成市場活動不穩定、不協調。專業機構對2011-2018年比特幣價格和波動率、價格上漲速度和幅度的研究得出,比特幣是歷史上最大的資產泡沫之一,且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代幣是第一次全球范圍的資產泡沫,而且通過加密數字代幣市場可以觀察到行為金融研究的很多個體和群體非理性行為。另一方面,數字代幣被頻繁非法使用,由于數字代幣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全球性,具有一定的財產隱蔽性和快速轉移,導致其作為非法經營活動的支付工具和洗錢工具。Foley et al.(2018)研究了比特幣在非法經濟活動中的應用,發現25%的比特幣用戶和44%的比特幣交易用于非法目的,他們合計持有80億美元的比特幣,年度交易筆數3.6千萬筆、交易金額約720億美元(接近歐美非法藥物的市場規模)。
三要嚴格規范區塊鏈項目融資。區塊鏈初創項目通常將數字代幣發行作為融資工具,其本質是一種未經監管部門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如項目因技術和應用風險導致放棄或失敗,就會造成投資失敗;如把項目作為投資投機或欺詐,就會造成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犯罪活動,嚴重侵害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和投資者利益。對區塊鏈項目融資應當明確其實質為股權或債券融資且不得使用“代幣”概念,并借鑒私募證券產品進行監管,采用嚴格項目許可及備案制度,使其發行和交易更加透明、規范、可控,防范金融風險、杜絕違法犯罪。同時對不具開發價值的ICO、非法采用“數字貨幣”宣傳等項目應當嚴格禁止,并以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對其進行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