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誕生十周年之際,區塊鏈加密數字貨幣終于走出了狂熱,歸于平靜。許多項目方和技術方從監管對幣市的打擊中清醒過來,開始回歸本源,思索技術本身的意義。在區塊鏈最“火”的幾年中,行業中各種亂象頻發,魚龍混雜。一方是項目的大肆宣傳,欺瞞欺詐,最終缺乏根基,跑路頻發;一方是投資者只求財富,盲目跟風,不解技術,損失巨大。亂象過后,靜心思考 “區塊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就顯得十分重要了。2018年11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名為《區塊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工作論文,罕見地以工作論文的形式發聲,以數據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對區塊鏈技術目前的應用情況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論文主要討論了四個問題:區塊鏈的Token范式,區塊鏈相關概念的厘清,Token的應用場景及區塊鏈的主要應用方向。本文將從這四個主題出發,對論文的重點內容進行解讀,還原央行對區塊鏈行業的真實監管態度,在此基礎上,對區塊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更進一步的探討。
一、區塊鏈的Token范式
工作論文中提到,目前主流的區塊鏈系統都具有三個特征,這三個特征統稱為“區塊鏈的Token范式”:
(一)共識算法針對區塊鏈內的Token。
工作論文認為Token本質上是區塊鏈上定義的狀態變量。區塊鏈系統中Token的總量是確定的,交易發生時,每個公鑰地址的Token余額都能夠得到快速的確認。因此,Token的狀態更新和交易確認同步發生,不需要經歷復雜的結算過程,降低了結算成本,避免了結算風險。
(二)Token與智能合約之間有密不可分的聯系。
簡單來說,智能合約就是“寫在區塊鏈上的合同”,具有不可篡改和可編程性兩個主要的優勢。區塊鏈上的每一個分布式社群,都是圍繞著既定的規則建立起來的,而區塊鏈技術的存在,使得社群得以將規則的內容進行固定,形成所謂的智能合約。在社群的運行過程中,包括社群領袖在內的所有人,無論權利有多大,都無法對智能合約進行篡改。因此,在沒有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社群成員之間可以進行可信交易。 在Token的情景中,智能合約的內容可能會包括Token的發行總量、發行的時間間隔、每次發行的數量、Token的鎖定和銷毀等。這意味著,一種Token的總量是多少,如何發行,都不是某個人或者某個機構來決定的,而是依靠智能合約的執行。
(三)區塊鏈上的信息分為兩類,即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相關的信息,和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不相關的信息。區塊鏈上的節點,能夠根據鏈上的某些相關信息(如交易雙方賬戶的余額等),驗證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相關的信息。然而,對于那些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不相關的信息,節點會對其進行存儲,但是不會驗證,也沒有能力驗證這些信息的真實準確性。例如,一個人在區塊鏈上寫入了一句話:“我發明了永動機!”,全網廣播之后,鏈上的節點會紛紛將這句話記錄下來,但是這個人是不是真的發明了永動機,節點是無法判斷的;如果幾天后這個人后悔了,想收回說出的這句話,卻永遠無法收回了。在這個環節,區塊鏈的不可篡改性才得以體現。
綜上,工作論文對目前存在的各不相同的區塊鏈系統進行了概念化的抽象,總結出每個區塊鏈系統都普遍存在的“區塊鏈的Token范式”,這對于區塊鏈法律定義的清晰化,以及進一步研究區塊鏈適用于哪些應用場景,相較于傳統模式具有哪些優勢,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此基礎上,工作論文指出,區塊鏈只能確保寫入的信息不被篡改,但無法驗證鏈上信息的真實性。另外,工作論文將區塊鏈上的信息區分為“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相關的信息”和“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不相關的信息”,也是十分巧妙的,讀者可以從下文“共識”的內容部分,去深刻體會。
二、區塊鏈相關概念的厘清
(一)共識
工作論文將區塊鏈共識分為機器共識、治理共識和市場共識三種,并強調了區分這三種共識的重要性。
1、機器共識
“機器共識屬于分布式計算領域的問題,目標是在存在各種差錯、惡意攻擊以及可能不同步的對等式網絡中(peer-to-peer network),并且在沒有中央協調的情況下,確保分布式賬本在不同網絡節點上的備份文本是一致的(不是語義一致)。” 機器共識由算法來保證,這種共識是機械性的,且共識范圍僅限于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有關的信息。簡單來說,機器共識就是區塊鏈上的節點按照既定的算法對上述信息的誠實記載。
2、治理共識
“在群體治理中,群體成員發展并同意某一個對群體最有利的決策。治理共識的要素包括:1.不同的利益群體;2.一定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3.相互沖突的利益或意見之間的調和折衷;4.對成員有普遍約束的群體決策。”
治理共識與我們所熟悉的國家治理、公司治理異曲同工,區別只在于,治理規則和治理流程被搬到了鏈上。舉例來說,某社群的不同組織/團隊就某一事項提出不同的方案,社群成員向這些不同方案所指代的公鑰地址進行0.000001個Token轉賬,實現投票的效果。當然,投票之后,這些Token會原路退還給參與投票的成員。此外,即將于本月15日發生的比特幣現金硬分叉,就是一個典型的社群治理案例。從目前的情況來看,BCH社群能夠達成共識的可能性較低,如果最終無法達成共識,等待社群的將是一次硬分叉,對不同升級方案的支持者會將BCH網絡一分為二,在分叉產生的新的鏈條上繼續他們的“社群生活”。3、市場共識
工作論文表明,“市場共識體現在市場交易形成的均衡價格中。”市場共識主要體現在Token的交易價格中,這可能是三個共識中與區塊鏈技術聯系最小的一個。參與過股票買賣的讀者應該對這種價格市場共識的形成并不陌生。
Token的價格形成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監管政策的變化、行業的整體情況、項目的的開發情況、應用落地的情況,甚至社群領袖的發言和微博大V的站臺。在Token的交易中,買方會根據上述因素設置買價,賣家會根據上述因素設置賣價,最終,根據Token的各筆成交價格,Token的市場均衡價格最終形成,而這個價格也反過來體現了項目的發展好壞和投資者對項目的信心,也會成為行業的風向標,其形成過程也就是市場共識達成的過程。綜上,機器共識是區塊鏈系統的根基。如果沒有機器共識,治理共識將成為“空中樓閣”,市場共識就更加無從談起。人們常說的共識機制,一般指代的是機器共識,在部分語境下,共識機制可能既包含機器共識,也包含治理共識。
(二)去信任
工作論文提到:“區塊鏈內的去信任環境,不能簡單外推到區塊鏈外。一旦脫離Token交易等原生場景,區塊鏈要解決現實中的信任問題,往往需要引入區塊鏈外的可信中心機制予以輔助。” Token支付環節是去信任的。舉例來說,小明想要從小紅手里買書,小明按照約定支付了相應的Token,此種情況下,“小明在xx時把xx個Token付給了小紅”這件事情是全網見證并記載的。然而,這種去信任化無法防范“交易對手信任風險”。雖然小明支付了書的對價在區塊鏈系統上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區塊鏈系統卻無法保證小紅在收到錢之后會按時發貨,而不是拿錢走人。因此,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到,僅僅依靠區塊鏈的“去信任化”,是無法解決現實中全部的信任風險的。目前看來,支付寶這樣的第三方暫時無法被區塊鏈所取代。
(三)智能合約
工作論文中提到:“智能合約是運行在區塊鏈內、主要對Token 進行復雜操作的計算機代碼。目前區塊鏈內有限的運行環境,使得這類代碼遠沒達到智能階段。”Token的產生、銷毀、轉賬等一系列操作都離不開智能合約,通過智能合約對Token進行的操作,能夠實現包括投票、質押、凍結和解凍等功能。這些基礎性的功能,顯然不能直接影響現實中人的行為,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于社群的治理。工作論文中還對智能合約的短板進行了探討。首先,工作論文提到了預言機。將外部信息寫入區塊鏈所需要的機制被稱為“預言機”(Oracle),預言機是一個可以搜集和驗證真實世界的信息,并將此信息提交給區塊鏈以供智能合約使用的代理器,這些信息可能是銀行卡余額達到某一數額、支付完成、價格變化等等。因此,預言機需要確保信息來源可信,即信息來自于某些特定的數字簽名主體,且預言機本身也需要是中心化和防篡改的。然而,目前還沒有一個可信的去中心化預言機方案。此外,正如同律師無法寫出一份“完美的合同”,智能合約的編寫也難以盡善盡美,合約的制定者很難將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考慮在內。如果現實中的情況在智能合約中沒有相對應的解決方案,那么智能合約也將難以執行。綜上,工作論文對共識、去信任和智能合約幾個名詞進行了解釋,并對其實質進行了剖析,指出了僅僅依靠區塊鏈的“去信任化”,無法完全解決現實中的信任風險。
三、Token的應用場景
(一)Token用于支付的場景
論文承認Token“具有若干類似貨幣的特征”,并表示,Token被用于支付的時候,一般會被稱為加密貨幣,其因“缺乏內在價值支撐和主權信用擔保”,價格波動較大,從而無法真正作為貨幣使用。
筆者對上述觀點持認同的態度。首先,論文中未將所有的Token稱為加密貨幣,是十分正確的。一直以來,人們傾向于將Token和加密貨幣的概念混為一談。事實上,筆者認為,加密貨幣只是Token諸多類型中的一種,屬于非證券型Token(也稱功能型Token)分類項下的支付類Token。對Token和加密貨幣這兩種概念的厘清,對我們理解Token的本質并基于Token之本質確定監管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另外,加密貨幣因其類似貨幣的屬性,屬于Token中較為特殊的一種。其特有的匿名化、去中心化、全球化等特征必然會為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帶來困難和挑戰;其價格波動性大的特征也決定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在現實生活中使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Token在區塊鏈項目中的應用場景
工作論文中提到,區塊鏈“平臺內的Token 有雙重屬性:一是相當于‘會員資格’,用戶需要先購買Token 才能參與平臺內交易;二是為平臺建設發展融資,包括前期開發費用(體現為ICO)和給‘礦工’的獎勵。”
簡單來說,Token的第一重屬性類似于賭場的“籌碼”,用戶在進入某個特定的系統之前,需要先將自己持有的財產進行價值形式的轉換,換得該系統所認可的Token,從而才可以使用Token在該系統中購買和使用產品和服務;Token的第二重屬性強調Token的融資功能,以及作為獎勵機制的功能。除上文提到的雙重屬性之外,Token在區塊鏈上還有很多其他的治理功能,比如Token用于區塊鏈上的投票、Token用于支付平臺手續費用、證券型Token所附帶的收益權等等。在目前存在的區塊鏈項目中,一般會有Token的一席之地。Token作為一種價值傳輸的媒介,不僅對區塊鏈網絡內資源的流動、獎勵機制的有效實現等有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項目價值的一種體現。在項目早期的融資中,相對于傳統的股權融資,創業者一般會更傾向于選擇首次Token發行(ICO)作為其融資方式。這是因為,ICO使得創業者可以“在不稀釋自己控制權的情況下將部分創業風險轉移給投資者”,且融資門檻較低,程序較為簡單。但是,這些創業者的便利,也正意味著投資者的權益將很難得到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監管的滯后性、創業者后期動力不足,都可能使投資者遭受損失。
四、區塊鏈主要應用方向
工作論文認為區塊鏈的主要應用方向為以下四類:1、去中心化數據庫;2、以Token代表區塊鏈外的資產或權利;3、Token用作計價單位或支付;4、構建分布式自治組織。
去中心化數據庫是區塊鏈比較常見的應用場景,簡單來說,就是在區塊鏈上構建一個無法被修改的數據庫。不過,因為缺乏可信的預言機,這些鏈上的數據可能是真實的,可能是虛假的,也可能是毫無意義的數據,而區塊鏈的作用僅是將這些數據固定下來,方便事后審計和追責。 以Token代表區塊鏈外的資產或權利,主要利用了區塊鏈的溯源和免結算兩個特點。該應用場景的實現,必然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框架作為保障,即法律需認可某種Token即代表某種現實世界中的資產或權利。否則,這種權利將無法得到實現。
論文未多談Token用作計價單位或支付的應用場景,筆者認為,這主要還是因為央行傾向于否認Token的貨幣屬性。在最近的某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也明確將比特幣認定為一種資產,與央行的觀點基本是一致的。
論文認為,區塊鏈用于構建分布式自治組織,目前是難以實現的。對此,筆者認為,區塊鏈背后所體現的哲學思想能夠給公司治理者以啟示,區塊鏈也能實現簡單的財產管理和激勵功能,為公司治理賦能。然而,在缺乏有效的預言機和完善的法律保障的情況下,僅僅通過區塊鏈構建自治組織以取代傳統的公司,是不現實的。在面對復雜的現實問題時,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短板是無法被忽視的。綜上,區塊鏈僅在某些特定的應用場景中,能夠實現其特有的功能。這些應用場景實際上是非常有限的。近些年來,媒體為博人眼球,常常夸大和神化區塊鏈的作用,類似于“區塊鏈讓你一夜賺十個億”、“滴滴又出事,網約車需要區塊鏈”、“區塊鏈將徹底顛覆金融體系”的標題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大多數人對區塊鏈的認識不足,容易因此產生誤解,對這項技術產生盲目的迷信和崇拜。在探討區塊鏈的應用之前,應該首先考慮某行業的痛點,以及區塊鏈能解決的問題是什么。如果拿著區塊鏈這個解決方案去到處尋找問題,忽視技術的本質和原理而加以強行利用,必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人們對技術的誤解。五、區塊鏈的應用實例
工作論文雖然已經從技術的角度對區塊鏈應用的領域進行了分析,但是未對應用實例多做提及。在本部分中,筆者將詳細介紹區塊鏈的應用實例,使讀者對區塊鏈的應用有更加直觀的印象和感受。
目前比較成熟的區塊鏈應用案例也有很多,為了方便論證,筆者將這些應用案例分為與Token相關的應用和與Token無關的應用兩類,以方便論證(實際上,多數區塊鏈應用案例既涉及與Token相關的應用,也涉及與Token無關的應用)。
(一)與Token相關的應用
與Token相關的應用主要利用的是區塊鏈上的原生數據,即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相關的信息。這類應用的最典型案例就是比特幣。
(1)比特幣網絡——支付和激勵
比特幣網絡被設計為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支付系統,礦工通過記賬對Token(即比特幣)的交易進行確認和驗證,繼而對交易內容進行全網廣播和全節點記載,礦工因此獲得的系統獎勵也以比特幣的形式體現。在比特幣網絡中,Token既是一種支付工具,也是一種激勵的方式。
(2)以太坊平臺——激勵
以太坊(Ethereum)是一個基于智能合約的區塊鏈平臺。因納入了智能合約,以太坊實現了更高的可編程性和開發者友好性,開發者可以更加簡易地在平臺上開發Dapp。開發者在以太坊上執行智能合約時,需要向礦工支付一定的Token(即以太幣)作為合約運行費用(也稱GAS)。在以太坊平臺上,Token實質上也是對礦工的激勵方式。
(3)EOS平臺——會員資格
EOS類似于以太坊平臺,同樣是一個對開發者友好的區塊鏈底層平臺。在該平臺上,開發者可以自由地進行Dapp的開發。與以太坊不同的是,在EOS平臺上開發Dapp,平臺不收取手續費,開發者需要用到的網絡和計算資源是按照開發者擁有的Token(即EOS)的比例分配的,開發者之間還可以對EOS進行租賃和出租。在EOS平臺上,Token實際上相當于一種會員資格和會員等級的證明,只有Token的持有者,才有資格使用平臺的資源和服務,可使用資源和服務的多少,則是持有量決定的。
(4)Carbon Vote——投票
基本上每一個區塊鏈網絡都可以利用Token實現投票功能,但是最著名的區塊鏈投票系統當屬解決The DAO應分叉問題的Carbonvote.com了。在The DAO項目遭遇黑客攻擊時,社群通過Carbonvote.com發起了硬分叉投票,投票的方式很簡單,即由發起投票者提出多種解決方案以及各解決方案相應的公鑰地址,社群成員可向其支持的解決方案對應的公鑰地址轉賬極少量的以太幣。投票截止后,社群根據各地址的以太幣數量,決定了The DAO最終的硬分叉。在Carbonvote.com中,Token是計算票數的方式,Token轉賬的過程即投票的過程,被以太坊網絡全網見證并記載下來,保證了投票的透明和公正。
(5)瑞波協議(Ripple)——跨境支付、結算清算
瑞波協議提供了一種分布式的外匯交易解決方案,用戶無需通過任何中介和中間交換商,即可完成多幣種的交易。“用戶甲將任意類別的貨幣或虛擬貨幣兌換為瑞波幣,然后發送給其它任何地區的用戶乙,用戶乙可將收到的資金兌換成自己需要的任意貨幣幣種。”在瑞波協議中,瑞波幣扮演著價值流通橋梁的角色。
(二)與Token無關的應用
與Token無關的應用涉及區塊鏈上的非原生數據,即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不相關的信息,這些信息將通過可信的預言機從鏈下寫入鏈上。 前文中已經提到,區塊鏈只能確保寫入的信息不被篡改,但無法驗證鏈上信息的真實性。除此之外,目前,將信息寫入區塊鏈上,其成本較傳統的中心化數據庫也是較高的,更何況,區塊鏈作為一個無法對信息進行修改或刪除的數據庫,其不斷增加的存儲內容必然會導致網絡速度的減慢,對區塊鏈網絡進行擴容的成本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基于前述三點原因,不是所有的數據都有寫進區塊鏈的必要。如果某項目忽視該原則,對信息和數據不加區分地寫入鏈上(或者在項目的白皮書中說他們將這樣做),是違背商業的正常規律的,應當引起監管部門和投資者的警惕。筆者總結,適合寫入區塊鏈的非原生數據主要包含以下幾類:
1、需共享的數據
需共享的數據寫入區塊鏈,主要利用了區塊鏈全網見證的特征。在全節點區塊鏈網絡中,全網的每一個節點都會在其設備上存儲一份數據的副本,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難題。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的灣區貿易金融區塊鏈平臺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平臺,是一個用于信息共享、保證鏈上主體信息對稱的平臺。
2、需長期保存的數據
關于信息的長期保存,約翰·麥肯齊(John MacKenzie)曾對1850年到1950年期間英國的信息傳播業進行過考察,他發現,很多過去的學校教科書現在已經很難找到了,“各種各樣的老影片也正在世界各地漸漸消失——歷史記錄在我們眼前漸漸消失”。如果希望對某數據進行永久留存,那么記載于區塊鏈上,似乎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比如電子身份、房產登記和變更信息、珍貴的文學文本、執法記錄、醫療數據等。需長期保存的數據寫入區塊鏈,主要利用的是區塊鏈的不可篡改特征,區塊鏈上的數據相較于傳統的中心化數據庫,丟失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巨鏈數據庫(BigchainDB)就是一個具有區塊鏈去中心化特點的數據庫軟件。
3、需防止人為篡改的數據
該類數據寫入區塊鏈,主要利用了區塊鏈防止篡改的特征。這類數據包括但不限于新聞報道、司法證據、遺囑等。目前,已經出現了區塊鏈技術在新聞業中的應用案例,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去中心化新聞網(Decentralized News Network)。該網站是一個建立在區塊鏈之上的新聞發布平臺,其宗旨是:使用區塊鏈來發布防止審查并可驗證的新聞。新聞一經發出,就不會被修改或刪除,保障了新聞平臺的獨立性,增強了大眾對新聞業的信任。
區塊鏈對于司法證據固定也有了投入使用的應用。微眾銀行聯合廣州仲裁委、杭州亦筆科技三方搭建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仲裁鏈”,今年2月,廣州仲裁委利用“仲裁鏈”出具了首份裁決書。銀行機構對鏈外形成的原始證據進行驗證后寫入區塊鏈,并對寫入的數據進行數字簽名,“實時完成證據固定并上鏈,同時也讓司法機構參與到區塊鏈的記帳里,與網絡仲裁庭對接,形成快速的糾紛解決通道。”6月28日,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起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進行審理。該案中,原告“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進行了侵權網頁的自動抓取及侵權頁面的源碼識別,并將上述兩項內容和調用日志的壓縮包計算成哈希值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互聯網法院在確認哈希值驗算一致且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前提下,認定該種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需證明形成時間的數據
需證明形成時間的數據寫入區塊鏈,主要是利用了區塊鏈的時間戳和全網見證功能。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著作權領域的“先存在證明”。中國報業協會秘書長胡懷福曾表示,“在各個領域都被寄予厚望的區塊鏈,或許將為中國報業版權保護領域多年未解的難題打開一扇窗。”在中國的法律之下,著作權一經問世就已經存在了,是否進行著作權的登記不是著作權成立的必須要件。這種情況下,很多著作權人因注冊流程的復雜冗長,以及注冊成本(包括注冊費用、委托中介機構等)的高昂,而放棄對著作權進行登記。如果產生爭議,這些著作權人往往難以證明其作品誕生在先。但區塊鏈的全網見證和時間戳為便捷的著作權登記創造了一種可能性,相較于傳統模式,區塊鏈上的著作權登記速度較快,并且收費也遠比傳統模式要低。未來版權(UnlimitedIP)就是一個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版權保護平臺,可對作品進行版權數字化,并對相關數據進行留存保全。該項目的白皮書中提到了一種傳統的版權存證方式:“用郵政特快專遞將作品的打印稿寄給自己,收到后不開封,利用郵戳上的時間來證明自己已經擁有這部作品。”然而,這種傳統版權保護方式可能存在郵戳造假的問題,且很難證明郵件沒有開封過。未來版權平臺實際上就是利用區塊打包證明“郵件”沒有開封過,利用時間戳證明作品存在的時間,解決了版權保護行業一直以來的痛點。
5、用于登記溯源的數據。
如工作論文中所說,“區塊鏈有助于解決數據登記追溯問題,登記在區塊鏈內的數據有可追溯的主體身份簽名并可用于事后審計,而且上鏈數據的不可篡改性也有助于控制操作風險。”這類數據寫入區塊鏈,主要是利用了區塊鏈不可篡改的特征。筆者認為,正確認識區塊鏈的溯源領域的作用,需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正確認識:(1)區塊鏈在溯源防偽中的作用其實是很有限的,雖然區塊鏈可以保證寫入鏈上的信息不被篡改,但是卻無法保證寫入鏈上的信息本身真實準確;(2)雖然寫入鏈中的信息可能是錯誤的或者虛假的,但是某主體(通過區塊鏈上的可追溯的主體身份簽名)在某月某日某時某刻將某條信息寫入區塊鏈的信息這個事實是無法抵賴的。區塊鏈技術使得這些主體記錄在鏈上的數據得以完整有效保存,且無法更改,不僅便于事后審計,而且在作假成本較高(如企業、機構的信用受損)的情況下對這些主體的行為形成制約。例如,農產品的溯源、愛心捐款的去向。螞蟻金服的部分愛心捐款項目引入了區塊鏈技術,保證可信的主體通過數字簽名寫入區塊鏈的數據不可篡改,方便證據的保留和追責,通過增加作惡成本的方式,對相關負責人員的行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約,增強了公益組織的信息透明度。
六、結語
與以往警告意味的公告文件不同,央行此次發布的工作論文從技術本身出發,重新對“區塊鏈能夠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進行了審視。很大程度上,工作論文扮演了一個“謠言粉碎機”的角色,從理論上擊破了那些以區塊鏈技術為名進行虛假宣傳的項目。論文全篇說理清晰,觀點明確,即使一個投資者對加密市場一無所知,在仔細研讀這篇工作論文之后,也足以對項目真實性進行一個初步的判斷。從論文中,我們可以總結出這樣一點:央行在呼吁區塊鏈行業回歸技術本身,還原技術原本的精神和內涵,使區塊鏈技術真正得到合理的利用,發揮其經濟價值。
筆者認為,在探討區塊鏈的應用時,首先應區分區塊鏈上的原生數據和非原生數據,在此基礎之上,決定如何對原生數據和非原生數據加以利用。對原生數據的利用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有關,往往與獎勵機制、支付相關聯;對非原生數據的利用,則需考慮數據的本質及其上鏈的價值。目前,區塊鏈技術還處于開發早期,真正落地的應用是很少的。比起神化技術、夸大技術,人們應當正確認識技術、利用技術,還原技術的本真,真正實現技術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