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7年開始,曾經是數字貨幣圈小眾概念的“區塊鏈”已經形成了席卷全球的風暴。截至2017年末,全球區塊鏈創業公司超過1600家,獲得融資的公司分布在全球45個國家和地區,融資總額近20億美元。截至2018年4月末,中國市場上在營區塊鏈企業超過320家,共獲得融資89.14億元,其中2018年前4個月共獲得融資63.06億元,占融資總額的70.74%,2018年中國的區塊鏈企業呈現非常明顯的爆發態勢。
然而,在這漂亮的融資成績單背后,則是漸漸曝光的“區塊鏈發幣亂象”,今年先后有西安警方破獲的“大唐幣”非法傳銷案、深圳市普銀區塊鏈集團通過“趣錢網”P2P平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等事件,目前“趣錢網”事件受害者超過3000人,被騙受害人資金約3.07億元。
供應鏈金融服務中的兩大風險
事實上,央行等七部門早在2017年9月虛擬貨幣比較火熱的時期就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認定在國內發行這種代幣的融資行為是“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的詐騙、傳銷行為”。
這種“中央禁,市場發,投資者受騙”的邏輯怪圈背后,是對于區塊鏈技術盲目、過度的吹捧,絕大部分與區塊鏈技術相關的報道都是一邊倒的、沒有分析邏輯的、無視行業現狀的贊美。這種現象即使是在遠離發幣平臺的區塊鏈落地應用層面,也普遍存在。
全球著名債券評級機構穆迪曾給出了包括交易清算、文件存證到跨境支付等127個區塊鏈案例,其中最受矚目、在國內商業化落地最快的領域當數供應鏈金融。行業數據顯示,預計到2020年,國內供應鏈金融市場規模將接近15萬億元。在這個規模巨大的市場,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已經被上升至“行業變革”的高度,這個時候,筆者認為需要用冷靜的目光來審視傳統供應鏈金融模式固有的問題能否通過區塊鏈技術得到完美的解決。
供應鏈金融是指將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以及與其相關的上下游企業看作一個整體,以核心企業為依托、以真實貿易為前提,對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提供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比較常見的三類為應收賬款類、預付類和存貨類融資,其中應收賬款類的規模尤為巨大,這也意味著金融機構對企業信用尤為看中。
金融機構在傳統的供應鏈金融服務中主要面臨兩大類風險,一是企業自身的信用風險,二是人為制造的欺詐風險。
區塊鏈無法真正實現企業間的“信任傳遞”
第一類信用風險主要體現在供應鏈上下游的中小企業大多為民營企業,主體信用評級較低,有些已經身負一定數額的貸款并將土地、廠房、設備等資產抵押給銀行。這一類在金融機構眼中抗風險能力極弱的企業,幾乎不可能從銀行得到個體專屬授信額度,所以供應鏈金融模式通常會將其放在整個供應鏈中,考核整個供應鏈貿易的風險評級。通過變“個體風險考察”為“供應鏈風險考察”,來幫助參與真實生產與貿易的中小企業獲得資金。
目前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供應鏈金融的平臺機構普遍認為區塊鏈可以解決“信任傳遞”的問題。比如,下游經銷商遭遇“壓貨”,現金流吃緊又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的情況下,可由上游的核心企業將閑置的信用額度直接給下游經銷商授信,既緩解了下游經銷商的資金壓力,也不會對核心企業的產品銷售產生影響。
這里首先需要理清的問題是:到底哪些因素左右了金融機構對企業“批不批授信額度”和“批多少授信額度”?事實上,這與給個人批信用卡額度并沒有本質上的不同,無非是看企業“需要多少錢”和“能還得上多少錢”這兩個要素,而所有的擔保手段的目的是為了在貸款人還不上錢的時候,將金融機構的損失降到最小。
從這兩個要素出發,我們不難發現,單靠區塊鏈是無法實現所謂的“信任傳遞”的。回到上面的例子來看,其中提到的“閑置額度盤活”存在諸多的風險和法律漏洞。下游經銷商出現“壓貨”意味著銷售不暢、資金回籠出現問題,此時下游經銷商從核心企業拿到“閑置額度”提供的資金,是否需要貨物質押擔保?假設下游經銷商無法如期足額還款,損失由核心企業承擔還是由金融機構承擔?按照傳統的供應鏈金融模式,此處下游經銷商必然需要提供擔保,因為這本質上就是“弱信用主體”貸款。以“貨物質押”這種擔保方式為例,在下游經銷商無法按期足額還款時,通常會有兩種處置質押貨物的模式。
在第一種“回購”模式下,通常金融機構會事先要求核心企業做出“回購承諾”,以確保在下游經銷商違約時,金融機構的風險可以降到最低。在這種回購模式下,區塊鏈技術的附加價值是比較低的,因為負責回購的核心企業對于貨物的質量和來源比任何人都清晰。
在第二種“交易所”模式下,用于擔保的貨物在交易平臺上以市場價成交,所得款項用于向金融機構還款。此處區塊鏈記錄貨物來源和質量的優勢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發揮,但這種可“追根溯源”的模式在貿易商大量存在的供應鏈中的意義,遠勝過有實體生產和加工企業存在的供應鏈,主要原因在于每個生產或加工環節會對“追溯性”形成天然的隔斷和障礙。
簡單來說,在生產A產品的時候需要用到原材料a、b、c,這些原材料在進入A加工廠之前的物權、債權、數量、質量、生產廠家、質檢機構甚至成交價格等資料,都被清晰記錄在區塊鏈上,永久保存且不可篡改。然而,原材料a、b、c一旦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絕大多數時候并不是a+b+c=A的簡單對應關系,而可能是1/2a+1/4b+1/3c=A的關系,原材料之間、原材料和產成品之間均出現了法律關系上的“混同”,且不同批次難以一一對應,那A的數據究竟應該記錄在哪個批次的原材料所在的區塊鏈上?很明顯,無論是法律關系,還是質量數據,A都是全新的存在,記錄在之前任何一份原材料的區塊鏈上都是不準確的。
所以,目前區塊鏈科技公司標榜的“一追到底”的模式,只能存在于把“三文魚”變為“三文魚刺身”這樣的單材料行業,對絕大多數的加工行業,是難以做到的。
“智能合約”不等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
在控制“違約風險”這個維度,作為區塊鏈技術核心優勢之一的“智能合約”,由于可被預設“到期自動執行”,而被寄予厚望。對應到供應鏈的場景中,很多人認為這可以自然而然地解決違約或到期不執行的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這個誤區緣于對“智能合約”概念的誤讀,認為其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實際上,智能合約是存儲在區塊鏈中的一個小型計算機程序,而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的原理和你的儲蓄賬戶綁定信用卡到期自動還款的原理大同小異,唯一的不同在于區塊鏈“分布式記賬”的原理導致這些“智能合約”的代碼一旦記入,不可篡改、不可撤回,到期程序必定會執行。
回到真實的商業場景,這個“不可篡改”的特性是絕對的優勢嗎?眾所周知,大型項目鮮有靠一份協議打天下的情況,在執行的過程中通常會簽訂大量的補充協議,或是以“框架協議”+“執行訂單”的形式來應對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甚至違約金條款本身存在的意義,也并非綁定雙方一定要執行合同,而是在合同標的價值急劇動蕩的情況下,允許采購方以一定的代價“止損”。這才是民法體系保護商業活力的初衷。
回到上文提到的自動還款的例子,在供應鏈金融或是其他金融產品場景中,貸款企業或個人違約是因為銀行設定的自動劃款程序未執行嗎?還是因為有IT人員在后臺篡改了代碼導致程序失效?或者是有人篡改了雙方簽訂的合同?事實上,以上這些情況發生的概率微乎其微,通常,借款人賬戶到期還款失敗的主要原因只是賬戶余額不足而已。如果區塊鏈“智能合約”不可篡改的特性解決的是以上三個問句中的問題,從金融風險防控的角度來說,沒有太大的意義。
區塊鏈技術在供應鏈金融風控中的作用仍局限于“記錄”
前文提到,目前供應鏈金融領域規模最大的是“應收賬款類融資”,此類融資的核心法律關系為“債權轉讓”。眾多區塊鏈平臺紛紛標榜可以利用區塊鏈技術多方簽名、不可篡改的特性,使債權轉讓得到多方共識,降低在實際操作中的難度。事實上,在我國的民法體系下,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及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在轉讓債權時,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而非征得同意),但這僅僅是為了對債務人生效,讓其了解到期后錢該還給誰,是否通知債務人并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下,前文提到的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使得債權轉讓得到多方共識、降低操作難度的觀點,存在兩個較大的漏洞。
第一,對于轉讓人(原債權人)和受轉讓人(新債權人)而言,在區塊鏈中達成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讓我們先來看下傳統的線下合同如何成立及生效。除了合同的相關內容要件完整且無法律禁止的情形外,需要簽字和/或蓋章才能使合同成立,隨之在約定的情形下生效。通常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使用公章或合同章蓋章。這里就牽扯到如何在區塊鏈中實現簽字及蓋章的問題,現有的區塊鏈平臺的做法是采用電子簽章技術和視頻識別校驗技術相結合,這一做法對防范風險有積極意義,尤其是在2003年《電子簽章條例》生效后。但電子簽章是依賴于線下由銀行發出的數字證書硬件而存在,和區塊鏈技術沒有必然的關聯,區塊鏈技術在此處的應用依然局限于對已經成立的電子化合同的簽約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
第二,區塊鏈技術能否提高“告知債務人”這一動作的效率,以及在區塊鏈中的“告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前文已經提到,即使沒有告知債務人,也不影響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之間債權轉讓的效力,只是不對債務人生效而已。在目前的實操中,已簽字和/或蓋章生效的“債權轉讓通知書”通常會以線上加線下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即快遞和電子郵件同時發出),以線上的送達時間(即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的時間節點)視為送達生效時間。所以,從效率的角度來看,區塊鏈并不會比電子郵件快太多。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目前區塊鏈技術的相關法律制度還在制定和論證的過程中,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最高院指導案例出現,但可喜的是,我國的基層法院已經做出了一些探索。
6月28日,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首次對采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雖然中國并不承認案例為有效的法律淵源,此判決也并非由最高院做出,無法對其他基層法院產生指導性的意義,但作為首例承認區塊鏈技術存證效力的判決,對區塊鏈應用在中國的法制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這起案件中,原告為了證明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發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相關作品,選擇以“區塊鏈存證”的方式進行侵權網頁自動抓取和侵權頁面原代碼識別。原告將侵權網頁截圖和原代碼這兩項內容和調用日志等做成壓縮包,把壓縮包計算成哈希值,上傳到“公證通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兩個區塊鏈中。
本案中,互聯網法院認定證據有效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存證平臺資質;第二,侵權網頁取證技術手段可信度;第三,電子證據保存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對于“真實性”的審查需要經歷兩個步驟:第一步,在“公證通區塊鏈”上面進行搜索,察看交易所對應的“哈希值”存放的內容和生成的時間。同時,根據原告提交的區塊鏈“區塊高度”來查詢哈希值存放的時間和內容上傳時間。通過查看“區塊鏈高度”、“生成時間符合調用日志當中的生成時間”以及“公證通的區塊鏈打包規則時間”,判斷三者之間是否存在著一定的邏輯關系。第二步,將“比特幣區塊鏈”中的哈希值和“公證通區塊鏈”存放的哈希值進行比對。由于原告的正常存證過程應該是把相應的哈希值同時綁定到兩個區塊鏈當中,所以法院可以通過判斷兩者存放的哈希值是否完全一致,來認定電子數據是否真實上傳到了兩個區塊鏈當中。對于“完整性”的審查,法院則是通過“哈希值比對”,利用谷歌開源程序獲取網頁源代碼,再用調用的日志打包成壓縮包,進行哈希值計算。由于這個哈希值數值與區塊鏈當中所保存的哈希值數值是一致的,法院認為可以確定涉案數據已上傳到兩個區塊鏈當中,內容一直是完整的,且從來沒有被修改過。
讓區塊鏈回歸工具屬性,建立多維度的供應鏈金融風控體系
從以上案例的判決過程可以看出,“區塊鏈”技術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的核心價值更多的是在證明存儲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也符合區塊鏈這一技術的“工具屬性”。在市場資金趨于緊張,國內消費層級不斷下降的大背景下,對于極度“燒錢”的技術類投資應慎之又慎。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體系的發展還處在“幼年期”,寄希望于一項新工具改變整個行業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理性而客觀地看待“區塊鏈”的工具價值,認真地審視行業內的風控漏洞,制定符合不同品種特性、在制、在庫和在途監管相結合的“多層級”的法律法規體系,仔細研究、應用金融市場成熟的套保工具,并配合應用“區塊鏈”、“大數據算法”等技術工具,才能將供應鏈金融的發展帶向新的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