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有的隱私信息,包括開房記錄、名下資產、乘坐航班,甚至網吧上網記錄信息,只要有人付錢,就可以輕易被查到,而且聲稱7天 24小時不間斷服務。近日,南都記者在網上只花費700元就買到了同事的上述信息,更可怕的是,竟然有第三方軟件為這樣的服務提供擔保,整個交易已躍升到了“平臺化”的地步。(12月12日《南方都市報》)
讀到這樣的新聞,可謂觸目驚心,甚至人人自危。原本以為保護得很好的個人隱私信息,居然被人如此系統化地廉價販賣!這不啻于被人用透視眼鏡上上下下瞧了個遍,而自己卻不自知。
顯然,在所謂的大數據時代,個人的隱私信息,例如“身份證軌跡”,被揣著牟利目的的人給“大數據發掘”了。其實,拋開高科技的神秘外殼不談,這就是赤裸裸地竊取個人信息,將個人隱私信息當作了可以不斷發掘、不停販賣的“金礦”,與一般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因而,遇到這種情況,第一個想到的是要訴諸于法律保護。我國對個人信息也有諸多立法保護。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 余部法規,以及近200部規章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然而,看似法度嚴密,但個人信息被肆無忌憚地販賣的事實,也暴露出立法與執法方面仍漏洞多多。
從立法的數量之多,可以看出實際上是法出多門,各自為政,數量雖多,但立法質量與力度并不足夠。有的法規只是原則上做出了規定,卻缺少實施的細則。另外,執行也不夠嚴格。一些部門在執法中疏忽大意,掉以輕心,缺少積極性、主動性。例如,在此次記者調查中,記者同事因個人信息被泄露向警方報案,接待民警居然以“因被泄露的信息尚未構成公開上網等情節”為由暫不處理。如此教條地理解與執行法律法規,只能讓違法犯罪分子更加猖獗,而公眾更缺乏安全感。
相比較一下涉嫌盜取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違法犯罪分子們,他們未必技術先進、設備高級,但是他們嗅覺敏銳,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合作協調,甚至制度完備。說句不好聽的話,某些責任部門是不是該向他們學習學習?
保護個人信息,既是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利,也是信息時代推行各種公共數據服務與數字化公共管理必須具備的前提和基礎。絕不能允許個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和販賣,必須讓法律的牙齒更加有力,要讓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付出高昂代價,才能遏止違法犯罪分子的茍且覬覦之心,恢復信息時代民眾的公共安全感。 本報特約評論員 徐弘毅